導讀(節錄)
歷來評論韓非思想的,很少給予正面的評價,因為傳統社會,大抵都服膺孔子仁義之說,對於韓非之鄙薄仁義,很難接受。近世各門科學獨立發展,儒學在中國不復定於一尊,學者始以較客觀之態度看待儒學以外的諸子學,於是韓非思想纔獲較多的肯定。不管如何,一家學說的產生,必定受到當時客觀條件的限制,譬如時代、社會、學風等。因此,評論一家學說的價值時,須要考慮到客觀條件所給予的限制。當然,如果慧眼獨具,高瞻遠矚,在回應時代問題的同時,又表現超越時空,放諸四海而皆準的洞見,自然價值就更高了。一、韓非學說的優點從上述這個觀點出發來看韓非的學說,有一部分是具備這種洞見的。那就是尚法的精神和中人之治。韓非主張法要成文、要公布,即表示法具備客觀性、標準性。據此足以構成恆常穩定的政治體制,這一點,現代的法學理論也不能反對。其次,韓非述尚法的理論根據說:夫嚴家無悍虜,而慈母有敗子,吾以此知威勢之可以禁暴,而德厚之不足以止亂也。(〈顯學〉)夫聖人之治國,不恃人之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為非也。恃人之為吾善也,境內不什數;用人不得為非,一國可使齊。為治者用眾而舍寡,故不務德而務法。(〈顯學〉)故有術之君,不隨適然之善,而行必然之道。(〈顯學〉)從這幾段話,又可看出韓非的另一洞見,就是,他看出政治的本質是權力,而不是道德。所以內在於政治而談政治,則政治只講權力,不講道德。所謂「不恃人之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為非也」,就是政治之事,不靠人民之道德自覺以為善,而靠法律之強制力使人民不敢為非。因為靠道德,沒有保障;靠法律,始有保障。在法律的尊嚴之前,道德高尚的曾參和大哥級的盜跖沒有分別;只要不犯法,都是守法的良民。這一點,又是韓非學說極有價值的部分。再其次,韓非主張政府官員要「抱法處勢」,意即依法行使權力。根據這個觀念,建立「中人之治」。這是一種長治久安的設計。因為人類的資質,屬於中等的比較多,聖賢則極少,若期待聖賢纔能平治天下,那麼可能歷經千載纔有一次機會。若能設計一套制度,讓中等資質的人上臺,就能把天下治好,那麼政治修明的機會就多,太平的日子就長。這樣的政治理想,有賴於健全制度的建立;健全制度的建立,就建立在法上,法制健全了,中等人就可以依法運作,而達到治平的效果,所謂「抱法處勢」,就是這個意思。而韓非之尚法,主要著眼點也在這裡。這又是韓非學說極具前瞻性、極有價值的部分。二、韓非學說的缺點韓非學說的優點,在於尚法;而其缺點,也表現在尚法的周圍問題上。首先,是關於法源的問題,即法是由誰制定的?這一點,韓非沒有明言交代。法既如此重要,又是其學說的中心,卻未交代法源,不能不說是一大漏洞。更有甚者,若就韓非的著作來推論,他既明言「勢」屬於君主所獨擅,則「法」的制定權,自也屬於君主。衡以今日法學理論之法源在民說,則立顯其封閉性,這不能不說是囿限於時代環境而無可奈何的地方。其次,君主是否受法的約束的問題,韓非也言詞閃爍,他雖然也說君主要「抱法處勢」,要「守法責成」;但又說「法者,……此人臣之所師也」(〈定法〉)。意謂法只是臣下所當守,君主則不在此限。而且就《韓非子》全書來看,比較偏向於後者。再就韓非曾受道家影響的關係而言,道家的「道」是具超越性的,即超越於萬物之上,無物與之相對;君主法道,則君主也具超越性,而成為「絕對」。他的老師荀卿說:「天子無妻,告人無匹也;四海之內無客禮,告無適也。」(《荀子‧君子》)意思就是天子至高無上,沒人與他匹敵相抗。韓非無論承道家之說或承其師說,君主都超然絕對,不在法的約束範圍之內。這與現代限制君權之說﹚ 即使最高統治者也須受法律約束,兩相比較,也顯出韓非在這方面的缺陷。再其次,韓非尚法最主要的理論根據乃在貪婪自私的人性論上。人性是善是惡,本是見仁見智的問題,原不足據以作為判斷是非的標準。但是韓非據其人性論以建立政治學說之後,卻泛政治化地以政治的手段來解決全面的人生問題,這就遺害無窮了。怎麼說呢?人性,是屬於生命的問題,生命的問題是整個人生的問題。人生有物質生活,有社會生活,有感情生活,有道德生活,每一方面都須得到適當的安頓。政治則是片面性的,它只能解決人生的物質生活和社會生活。至於感情生活和道德生活,需要文學的感發、藝術的陶冶、宗教的涵濡、哲學的指引等,政治是無能為力的。而韓非卻主張「無書簡之文,以法為教;無先生之語,以吏為師」(〈五蠹〉),循此以往,頂多訓練出只知有法律,不知有道德的人民;只知有紀律,不知有文化的社會。這樣的人生,是個物化的人生;這樣的社會,是個冰冷的社會。請問,人生的意義究竟在哪裡?這豈不是他學說的重大缺陷!最後,還要一提的是,政治目的的問題。現代的民主法治,必以人民的個體生命為政治設計的目的,也就是政治的一切設計,都是為了保障個人的人權,提昇人民生活的品質,增進人民的幸福。但是韓非不是如此,誠如前文所說,韓非著書,原是本著韓國宗室的立場,希望挽救韓國的政權;他立說的角度,是訂在統治者這邊的。基本上他是意在維護政權,法律淪為專制獨裁的利器,而不是用以保障人民的權益。所以他所建立的「法治」學說,與現代的法治學說,有根本上的差異。這不能不說是他學說的又一大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