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制度是19世紀中葉西歐社會改革論者,為求改善不公正的經濟狀況,所擬創的理想經濟形式。這個烏托邦式的理想,在屢次實驗失敗之後,轉化落實成為民間自由結社的互助性小型經濟社團,從英、法、德等國向各地流傳。中國在清末民初,從西歐和日本引進這套實用的制度。
這項原為民間自發性的經濟組織,在中國的政治與社會基礎上,變成為了達到不同目標的政策性工具。在北洋政府、國民政府、中共蘇區(邊區)、日據東北、華北、台灣等政權內,合作運動扮演相當不同的角色,發揮不同的功能。本研究從結構、特質、績效三個角度,系統地分析比較,1912至1949年之間,上述六個政權的合作經濟事業。1950年以後,在台灣和在大陸的合作組織型態很不同,性質迥異,需要另以兩本專著的篇幅才能解析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