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版序
鄭玉波先生著《民法概要》一書,自民國六十九年八月初版發行以來,由於取材適切、敘述扼要、簡明易懂,深受讀者喜愛,各校競採為教科書,影響頗為深遠。
本書為保持常新,提供正確資訊,民法各編一有修正,本書亦隨即修訂,總則編曾於七十一年一月四日修正;親屬編曾分別於七十四年六月三日、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繼承編曾於七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本書均一一加以修訂。
債編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本書爰予以修訂。此次修正幅度不小,修訂工作亦較為艱巨,幸蒙當時擔任玄奘人文社會學院法律學系民法講師、中興大學法律學系博士班研究生曾國修君鼎力幫忙,始克如期完成,特此致謝。又,原版經發現有疏漏或未盡其宜之處,亦一併訂補之,而使本書更臻於完善。
九十六年三月及五月間,物權編(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章、質權章及留置權章)、親屬編(婚姻章、父母子女章)又各有重大修正,本書隨即詳加修訂,並全部重新排版。
繼承編(遺產之繼承章)又於九十七年一月二日修正公布,而總則編(禁治產之規定)及親屬編(監護章)復於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自公布後一年六個月施行,本書爰就各修正部分一一加以修訂,以利新制之宣揚與推行。
物權編(通則章及所有權章)又於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而親屬編(承認調解及和解離婚)與繼承編(改以「繼承人負限定責任」為原則)復分別於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九十八年六月十日修正公布,本書爰就各修正部分一一加以修訂,以保持常新。
債編又於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物權編(用益物權包括地上權章、永佃權章、地役權章及典權章與占有章)又於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三日修正公布,而親屬編與繼承編復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四日、親屬編更於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九十九年五月十九日、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總則編於一百零四年六月一日修正公布,本書爰就各修正部分一一加以修訂,以提供最新訊息。
茲總則編(第十四條)於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九日修正公布;親屬編(第九七六條)於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增訂第四章第三節成年人之意定監護,第一一一三條之二至第一一一三條之十)於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九日公布,本書爰加以修訂、增補。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於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於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二日公布,本書亦略為述及。
一百十年一月十三日修正民法的成年年齡調降為十八歲(第十二、十三條),連帶影響親屬編相關條文的修改,此一制度上的重大變革,已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再度驅動本書的修訂工程,並附帶將一百十年一月二十日修訂之債編的法定利率上限(第二○五條)及親屬編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規定(第一○三○條之一),一併予以修訂。
本書著者、先師鄭玉波先生仙逝,倏忽三十載。鄭先生,日本京都帝國大學畢業,歷任政治大學、臺灣大學教授、中國文化大學法學院長、司法院大法官,精研法學,著作等身,望重士林,乃我國民商法大師。先師楊日然先生於「民商法理論之研究‧鄭玉波先生七秩華誕祝賀論文集」壽序中稱道(〔〕乃宗樂所加):
立德、立功、立言,世謂之三不朽。先生獻身法學教育,曾任教於省立法商學院、聯勤財務學校、國立政治大學,現任國立臺灣大學教授、司法官訓練所講座、空中行專電視主講教授、私立〔中國〕文化大學法學院院長,經師人師,垂數十年,教澤廣被,作育英才無數,此立德也。先生曾任司法院第四屆大法官,現任民法〔研究〕修正委員會委員,司憲釋憲,訂法修法,對我國法治建設,有卓越貢獻,此立功也。先生仁智兼備,著述等身,至目前已付梓者,有民法總則、民法債編總論、民法債編各論、〔民法物權、公司法〕、票據法、〔海商法、保險法論〕、〔法學緒論〕、法諺、民商法問題研究等近三十種,達千萬言,文筆流暢,淺顯易懂,內容嚴謹,足以久傳,此立言也。是世所謂三不朽者,先生均兼備矣,其德業將垂諸久遠,實可斷言。
誠令人敬仰贊歎!
先生生前,宗樂有幸忝列門牆,仰霑化雨;先生故後,有幸擔當先生遺著之修訂,溫故而知新,實乃人生之一大福緣也。
師恩山高,永誌不忘。
此次修訂,仍承三民書局、東大圖書同仁的鼎力幫忙,併此致謝。
黃宗樂、楊宏暉敬序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