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若干年來,由於我國金融機構過度飽和,業務競爭激烈,加以房股二市長久低迷,經濟成長趨緩,以及亞洲金融風暴之衝擊,遂造成金融機構逾期放款呈現倍數成長,其對金融機構之健全經營與經濟之發展皆造成重大戕傷。 美國與韓國均曾以資產再生公司(RTC)或資產管理公司(AMC)之方式成功化解金融危機,同時將不良金融資產活化,使其再生並有效運用。我政府見賢思齊,乃於民國八十九年杪頒布施行「金融機構合併法」,其主旨雖在解決經營不善之問題金融機構,惟亦為資產管理公司處理不良金融資產提供一法源依據。 本書係由交通銀行法律事務處吳英花處長根據其多年研究工作之心得精心撰述,書中舉美國之資產再生公司以及韓國資產管理公司為例,就其成立背景,對不良金融資產之取得與處分方式,以及營運績效等皆詳細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