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宮.逍遙遊》系列作品採「開放形式」(可變形式)記譜,所以它的形式與演出長度是不固定的。它的素材皆為「二十六個片段」,並各以英文字母編列之。演奏者得透過如下方式,加以排列組合成一首曲子而逐次演奏之:
1.演出前按自己意願編列字母順序,並逐次演奏之。
2.演出前按自己意願編列字母順序,得依其組群更動或對調後,再逐次演奏之。
3.選擇一首英文短詩或報導,按其字母順序演奏之。
4.選擇一首英文短詩或報導,得依其組群更動或對調後,再按其字母順序演奏之。
5.演出時,即興擇取字母順序逐次演奏之。
「二十六個片段」中的任何一個「片段」,均允許重覆使用或省略。然而,同一次的演出,重覆使用某一「片段」以不超過三次為原則,亦即同一字母重覆使用超過三次時,請酌情省略之;而演奏家選擇如上五種方式,得視情形省略二十六個片段之若干「片段」,但以不超過五分之一(五個片段)為原則。
本作品原本是各自獨立的獨奏曲。由於共通的創作理念,相同的和聲體系,以及獨特的曲體設計,使得它也可以經由如下三種方式,轉化成室內樂曲。
1.相同樂器的各個片段交相重疊對位:如擊樂二重奏,或長號三重奏。
2.不同樂器相同(相異)片段,相互重疊(對位):如雙簧管、中提琴與豎琴的三重奏,或長笛、單簧管、鋼琴、小提琴與大提琴的五重奏。
3.以上兩種方式的再組合:如雙長笛、雙大提琴與手風琴的五重奏,或長笛、雙單簧管、豎琴、鋼琴、三大提琴與低音提琴混合的九重奏。
作曲家由衷的建議,《迷宮.逍遙遊》系列作品的演出如果可能,宜在音樂會上、下半場各安排一次不同順序、不同編制的組合演奏之;特別是以室內樂方式呈現時,各個演奏家不妨各自排列順序,多方嘗試、討論後再定案,而使得每一次的演出,都能夠有些新的期待與機緣,彷彿置身於「迷宮」中,卻能「逍遙遊」。
截至目前為止,《迷宮.逍遙遊》系列作品可以區分成如下三個獨立的範疇:
A:I.豎琴(1988),VIII.長笛(1998),IX.單簧管(1998),X.小提琴(1998),XI.大提琴 (1998),XII.鋼琴 (1999/2000),XIII.擊樂 (2000),XIV.雙簧管 (2007),XV.低音管 (2007), XVI.中提琴 (2007),XVII.低音大提琴 (2007),XVIII.手風琴 (2008)
B:II.長號(1989)
C:III.古箏(1992),IV.琵琶(1994),V.笛簫(1997),VI.胡琴(1997),VII.揚琴(1997)
注意事項: (2014/01/23修訂)
1. 《迷宮逍遙遊》的演出如為獨奏曲,應刪除它原來在室內樂曲中全休止符的小節。
2. 當演出的形式為室內樂時,如若所有參與樂器同時皆為全休止符,亦請省略之。
3. 管樂器(如: II, VIII, IX, XIV)的演出,並無鋼琴參與時,原則上仍然需要一部平台式鋼琴置放在舞台上,而且鋼琴的制音踏瓣必須以木栓或其它物件加以固定,以使管樂器的音量,直接對準琴弦時,能夠振動琴弦引起共鳴。作曲家建議,管樂器的演出,需要準備二(或三)個譜架,其間距在一大步以內;其演奏長度最少有五分之一,最多有三分之一,必須是管樂器對準鋼琴琴弦,而非直接面向觀眾的,至於何時需要對準鋼琴琴弦,可由演奏家自行選擇。
4. 速度術語僅供參考,若干片段有速度標示,而若干片段並無速度標示,則請跟隨前面速度進行之。但是,當樂曲分段落或分樂章編列時,得依演奏意願編排速度或變更之,
5. 樂曲的進行,除了分段或分樂章而有短暫的停頓外,各片段間宜順暢銜接,而不宜有任何間隙。
6. 當本曲以室內樂呈現時,宜在編制內尋求織度或密度變化。或安排獨奏樂句,或變更重奏組合,以便相同的片段重覆時,能保有其新鮮感。
7. 不管獨奏或是重奏的演奏,作曲家建議演奏家,如有豎琴、鋼琴或擊樂參與,應優先注意豎琴的踏瓣更換,鋼琴上的引罄置放與擊樂器的擺設問題。再者,倘若各片段有重覆時,應酌情省略某個(些)樂器的若干動機或小節,甚至於某些(個)樂器的整個片段,使得相同的片段的再現,各有其差異性或新鮮感;而且,如能每次用不同的排列方式,不同的樂曲形式,(採用單樂章形式、單樂章多段落、或多樂章形式),甚或變更原來的速度,以便統一中求變化,或變化中求統一,將更符合開放形式的意義。
8. 本樂曲各片段間,創作素材有其共通關聯性或組合性,它可以區分成如後組群供排序參考: 單字母組R:雙字母組J, Y與H, W:三字母組C, N, Z:五字母組A, E, I, O, U與F, L, M, S, X:以及八字母組B, D, G, K, P, Q, T, V:等五組七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