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個世紀Otto Mayer建構的近代行政法釋義學,無非以公法與私法之區分、行政處分、內部法與外部法區分及雙邊法律關係作為四大支柱。隨著時代演變,行政任務的多元、全球化的需求以及來自鄰接學科(例如行政學或社會學)的對話邀約,行政法學建構的方法已漸有調整與變革的呼籲。事實上,行政法學方法論上的調整,從Walter Jellinek、Hans Peters以至Ernst Forsthoff,在上個世紀中即已陸續展開。這些嚴苛的學理挑戰使得行政法學的傳統體系呈現不斷鬆動的現象,時至這個世紀,迄未停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