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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經濟間諜法立法之必要性:以美國法制為中心的圖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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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保護於資訊時代已為普世所重視,如代表美式生活文化的可口可樂,其配方即為營業秘密;商場交易之客戶名單、與主要客戶往來的契約,亦為營業秘密。而我國營業秘密法自一九九六年一月制定通過,施行至今,隨著世界經濟局勢的變動,貿易型態的改變及智慧財產權保護觀念的提昇,對營業秘密法本身規定與適用尚有曖昧不清、界限模糊之處。對照美國之發展,早期美國各州以其州法保障營業秘密,而聯邦法律之規範則以一九三四年跨州贓物運送法為中心。惟跨州贓物運送法其適用的對象乃是有體物,對於無體財產權並無法律依據。基此,美國國會於一九九六年制定美國經濟間諜法,該法之立法目的主要在防止並制裁經濟間諜行為,以防止惡意仿冒、惡意詐欺或不當洩漏商業機密,保障營業秘密所有人或是原研發設計人。透過一套兼具民事損害賠償及刑事處罰的聯邦法規,有系統並獨立處理有關營業秘密的問題,以遏制經濟間諜之行為。美國經濟間諜法制定公布後,經數年之運作後,其中相關法院之判決,已形成美國重要見解,實值我國借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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