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如何有效率地解決民事紛爭,使當事人得以
最節省勞力、時間、費用之方式,追求正義,乃
民事程序法學之亙古課題。隨著社會變遷,交易
方式多樣化,民事紛爭呈現出複雜多樣之型態。
民事紛爭之處理制度亦必須相應於當事人之需求,
為多樣化之設計,以提供其解決紛爭之有效途徑。
訴訟之本案判決與訴訟外之和解,乃紛爭解決途
徑之兩極。在二者之間,尚存在有各種不同可能
性,共構成紛爭處理制度之光譜。
訴訟制度有較嚴格之程序保障要求,必須確
保當事人之聽審請求權、辯論權,但卻也較容易
遲滯,造成紛爭久懸未決。因此,晚近世界先進
各國除健全訴訟制度外,莫不同時致力於建構當
事人自主性解決紛爭之制度。一方面承認當事人
得選擇採用訴訟以外之仲裁、調解或其他方式解
決紛爭;另一方面,亦承認關於民事訴訟程序,
當事人間就其具有處分權限之事項,得以協議方
式決定爭點、程序進行方式或程序之終結。而訴
訟與裁判外紛爭處理制度亦具有一定之銜接轉換
可能,以使當事人之權利能夠適時、適式地實現。
本書所收錄之八篇文章,主要即分成二大部分,
第一部分涉及民事訴訟之基礎理論與重要制度性
問題:
第一篇「訴訟權保障與民事訴訟」論述憲法
所保障之程序基本權(包括聽審請求權、適時審
判請求權、公正程序請求權、程序上平等權等)
在我國新民事訴訟法上之實踐與體現。
第二篇「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之分工與合作」
論述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制度,在二元分立之架
構下,除具有專業審判之優點外,亦應避免對於
當事人因審判權消極衝突而造成不利益,不僅不
應駁回起訴,而宜採取移送制,亦不應因聲請大
法官解釋,造成程序延滯,未能保障當事人之適
時審判請求權,而宜使當事人得在專業審判與程
序適時進行之程序利益間有所選擇,此乃回應於
憲法上訴訟權保障之要求。如於民事訴訟上就涉
及行政處分效力之先決問題予以審理時,則宜交
錯適用行政訴訟之程序法理,修正辯論主義與職
權探知主義二元分離之處理方式。
第三篇「第三審許可上訴制之探討」係就第
三審許可上訴之要件,建立具體化標準,以落實
「救濟途徑明確性原則」之憲法上法治國要求。
第四篇「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
例之評析」係基於當事人程序主體地位,立足於
程序選擇權之理論,就當事人合意選定法官之制
度予以分析。此制度乃介於訴訟與仲裁之中間制
度,一方面,擷取仲裁制度之優點,由當事人合
意選定其所信賴之裁判者,以提高裁判之信服度
;但另一方面,由於此仍屬訴訟程序,因此,當
事人就裁判如有不服,仍得循審級制度予以救濟
,特別是在法律問題具有高度爭議性時,得由最
高法院從事法之續造或統一法律見解,有助於社
會大眾預見法之所在及發展,具有使法律秩序明
確化之機能,此乃裁判外紛爭處理制度所欠缺者。
第五篇「多數紛爭當事人之權利救濟程序」
論述我國之選定當事人與團體訴訟制度,使多數
受同一侵害行為之當事人容易接近法院,利用訴
訟制度,主張其權利,以落實憲法上之訴訟權保
障。第二部分則涉及裁判外紛爭處理制度,仲裁
、調解乃較廣為人知者,有待另以專書處理之。
本書所收錄之下列三篇文章,則為向來於國內較
未受重視,但實屬重要之制度:
第六篇「示範訴訟契約之研究」從訴訟契約
在我國之承認狀況,論述示範訴訟契約之合法性
,及其對於涉及多數當事人之紛爭所能發揮之作
用。當事人間得約定在示範訴訟之判決確定前,
其他未起訴之當事人暫不起訴;已提起訴訟者,
則停止進行,待示範判決確定後,即可以該判決
作為其他同類紛爭解決之準據,期能有效率地解
決紛爭。
第七篇「仲裁鑑定制度之研究」論述在國際
間已廣被承認,且重要性不亞於仲裁之仲裁鑑定
制度。亦即,由當事人協議由專業之中立第三人
調整原契約所約定之給付內容,或就系爭法律關
係中之構成要件要素、事實予以認定。在此協議
下,當事人應受第三人之判斷所拘束,而該協議
僅在一定情形下,始失其效力。
不同於仲裁制度與訴訟具有競爭關係,如存
在有仲裁協議,則訴訟為不合法。「示範訴訟契
約」與「仲裁鑑定契約」之存在雖未必排斥訴訟
程序之進行,但系爭權利義務關係中之重要爭點
,卻可經由當事人之合意而為一定之處理,此通
常亦可導致紛爭終局性地解決。即使有必要進行
訴訟程序,特定爭點由於已經解決,法院不再為
審理、判斷,亦能促進訴訟,而具有與訴訟制度
予以銜接轉換之功能。
第八篇「律師之和解作為裁判外紛爭處理制
度」探討德國法於一九九○年新設之「律師之和
解」制度,在我國引進以充實裁判外紛爭處理制
度之可行性。亦即,兩造當事人各在律師代理下
,對於紛爭之解決達成和解,且經法院就該和解
為許可執行裁定後,即得簡速地取得執行名義。
於一九九九年底世紀交替之際,取得博士學位回
國以來,倏忽已過五年餘。二十一世紀的開始,
也是個人生命階段的全新體驗。開始授課、開始
為人妻、為人母,歷經誕生的喜悅與死亡的悲傷
。政大法學院的研究環境,讓我的學術生涯有了
一個安靜平穩的開始,得以悠游於書本與山林之
間,本書中多篇文章均完成於綜合院館十六樓研
究室。而在十五樓民法中心與黃立教授、楊淑文
教授及其他老師、同學進行討論與吃便當的情景
,至今仍令人回味再三。恩師邱聯恭教授引領我
進入民事程序法學領域,窺其精妙,十八年來不
間斷地在學術上或生活上予我各種支持與鼓勵,
如果沒有受他鋼的意志與正義之心所感召與焠鍊
,可能早已放棄這一條困難但饒富趣味之學術道
路。而最幸運的是,在這條路上,能有英鈐志同
道合地扶持相伴,讓我可以在研究工作與家庭之
間遊刃有餘。
本書之完成,尚必須感謝碩士生吳俊達、顏
銀秋、簡大倫、楊岳平等人協助排版、校對,及
元照出版公司所給予的多方支援。
沈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