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序
世豪先前跟我說,他打算從歷史的觀點來寫一本新聞自由的專書,如果是別人這樣說,我多半認為是一時興起,真要跨越科際藩籬,擺脫釋義窠臼,談何容易。但我素知世豪的思維跨度和行動力,頗為期待。果然沒有太久,這本「重訪新聞自由」的文稿,就已經熱騰騰擺在我眼前了。
鑽研法律制度史、特別是針對新聞自由單一主題,回溯15至18世紀作歷史、乃至系譜學的考察,對於我們這裡奉經世致用為圭臬的法學研究來說,的確是很大的挑戰。但如果我們真要認真對待所謂比較法的方法,當然不能停留在條文或案例的即興比對,以開國際標的方式擇肥而噬。比較法的研究,一如文學作品的迻譯,其實是雙重翻譯的過程:一方面是不同文字間的翻譯,一方面更是文字背後不同社會文化的翻譯。看似相同的法律概念,在所謂「西方法治先進國家」間,其實都因著不同的文化背景而分別演化,形成不同的亞種,甚至追溯其根本價值理念,就會發現名同而實異。我曾為文提到耶魯教授James Q. Whitman分析的「兩種西方的隱私文化」,他從法律史的角度剖析,歐陸和美國的隱私權其實各自源於尊嚴與自由兩個不同的基本價值,不回到歷史源頭,我們很難理解為什麼美國人說的隱私權,和歐洲人之間常常竟有如此巨大的差異。
也只有從這個角度去讀,讀者比較能掌握世豪在這個時候寫這本書的用心,他想在新聞已經因網路、愛瘋、固定的監視器和滿街跑的行車記錄器的大肆介入而完全異化,而自由的內涵和界限也越來越不可共量以後,幫大家做一點文化的基因解碼。我們或許都聽過Radbruch著名的領港與船長譬喻,金剛經也說:「知我說法,如筏喻者;法尚應捨,何況非法?」其實他在司法院為第六八九號解釋開言詞辯論庭時提出的意見書,已經透出若干微言大義,指引航行者如何在波濤洶湧中,抵達彼岸。不過寫書的時候,他還沒想到,書成時他又脫下袈裟,重入紅塵。
從寫書說法到帶頭行法,「我執」會變得多一點還是少一點,恐怕是因人而異,我們在NCC共事時世豪是發言人,記者都說採訪像在上課,但他們好像都樂在其中。希望這本跨界的書能讓大家都有多一點的開悟。既有這段因緣,我也要說一句當年很多人拍我肩膀說的話,希望台灣的新聞會變得好看一點。
蘇永欽
向歷史汲取活水的「新聞自由」法學
或許因為自己長年對「法制」從事社會史的研究,本書作者乃囑咐我寫一篇序文。身為台灣法律史研究者的我,的確需要知悉原住民族、西方社會、漢族(傳統中國),乃至近代日本與中國的法律發展軌跡,方能解析當今台灣的法社會,但是本書就「新聞自由」在西方社會發展歷程、所為專史式的探究,還是超出了個人的專業知識所能置喙的範圍。於是,我只能從比較是屬於方法論的層次,與讀者分享我先睹為快之後的感想,並肯定本書在台灣法學建構上的貢獻以及在法律實踐上的意義。
如本書作者在其自序中所述,台灣法律界總是關注於法律釋義的研究,此固然有其必要性並具有一定的價值,但應否將法律釋義當作法學的唯一研究對象,實有再思考的空間。我曾提出一個結合法釋義與法實證研究的法學論述模式,亦即第一階段:像律師般地思考,先釐清對於某特定法律爭議,既存的法律條文以及有權機關的法律釋義是什麼。再進入第二階段:像科學家般地思考。按成為一項法律爭議的由來,可能是今日的價值觀/法理念已跟條文制定或法律釋義當時不同了。那麼當時法的評價是在怎樣的政經社文大環境底下,處於怎樣的法學思潮與理論,經由哪些背景的法律專業人員所做成,以回應什麼樣的社會通念或期待?都需要以社會科學的研究方式、不帶價值判斷地發現真實。另一個成為法律上爭議的原因是,儘管價值觀未變,但相關的社會或技術條件業已改變。甚或兩項因素合流,例如因社會層面的變遷,而帶來價值觀的移轉。換言之,對法律爭議的思考,須跳脫法條或法釋義的侷限。
不過,法學研究到底跟以發現實然為旨的社會科學有別,其經常被要求透過對法律規範的釋義,提出一個具有法律價值判斷的應然主張,故須進入第三階段:作為一個法學者的思考,而回答:「應如何運用包括外國法在內的規範,來解決我國法上該項爭議?」按所有的法律規範命題或應然主張,包括外國的立法例、判決例或學說理論,都可作為解決問題的「選項」。但究竟應採哪一個選項呢?若就外國的法律規範命題或應然主張,則首先須釐清的是:該國是在怎樣的社會或技術條件底下,發生了怎樣的問題,又基於什麼樣的利益或價值的選擇,較保障哪一個社會階級或價值觀而採取之?我認為,本書作者即是對於來自西方社會有關「新聞自由」的法學理論及法規範,進行了這項具有根本性的重要、卻經常在論述過程被跳躍過去的考察。本書當然是法學研究,且非僅僅是為了發思古之幽情,而是如下所述,非常具有現實意義、為處理當今實務問題所不可或缺的研究。而觀其論述,不但能掌握歷史敘事的要領,且論理清晰,可以說相當成功地展現如何針對法律議題為專史式的考察。
由於所欲處理的法律爭議是發生在我國,故接著應本於上揭第二階段的思考,繼續解析:台灣的社會或技術條件與該外國相同嗎?所發生之問題相同嗎?台灣應做同樣的利益或價值選擇,以較保護某一特定階層或價值觀嗎?唯有經過這般檢視及辯解,方可論證應採取或不採取該外國的法律規範命題或應然主張。且必要時,須將依英美法系中以普通法所表達的規範語句,轉化為我國基於歐陸法系所使用的規範語句或概念。倘若論證的結果是不應採取外國法,那麼可能須從台灣及外國的法與社會互動的經驗歸納出運作定律,以之預測某種法規範所可能獲致的社會效應,再對此一社會效應進行法的價值判斷,以決定我國應否採行該種法規範。
以上喋喋不休地講這麼多,乃因本書的作者正實際參與台灣「新聞自由」相關法規範的形成。至為期待在將來,作者能將其自己或其他人如何思考上述問題,進而跟隨或不跟隨外國法的情形,再次寫成一本書,作為續集。那時候,希望我還是有幸能先睹為快。
王泰升
臺大法律學院特聘教授
中研院臺史所法律所合聘研究員
2012.11.1
自序
「新聞自由」是個外來概念,正如現代法律制度及法律思想一般,對於東方民族而言,它是隨西潮東漸令人先而驚懼、繼則欽羨、終究亟思繼受轉化的「異物」之一。既是外來「異物」,它難免和在地傳統文化之間有所扞格,即使經過兩個世紀彼此拮抗磨合,各種「水土不服」所導致的「亂象」迄今依舊處處可見。尤其,「新聞自由」這個外來概念源自文化背景及生活經驗迥不相侔的西方國家,引介轉述之際難免發生各種如同「郢書燕說」一般的謬傳誤解情形。更何況,「新聞自由」概念在源起之地如今也併存多種「版本」,支持或反對者各是其所是而莫衷一是。若說「新聞自由」原意應該是指「出版自由」、「報業自由」或「媒體自由」,只因日文漢字「新聞」二字轉譯中文時意外取代原意,轉而成為「新聞」媒體工作者用以標榜本身專業自主的「聖牛」,豈不令一堆新聞或傳播學者專家跌破眼鏡?無論如何,這一切圍繞「新聞自由」概念所產生的紛紛擾擾,又和法律的學與術有什麼關係?除了像本書作者撰寫判決評析(〈遭終審法院「缺席審判」的「新聞自由」—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502號等裁判評析〉,《法令月刊》第61卷第4期,頁4-27)時一樣,務實整理我國法院如何界定並套用「新聞自由」概念的相關案例之外,法律人為何還要苦苦挖掘「新聞自由」的概念源頭?為什麼還要憚精竭慮寫下這本既無關國家考試命題、也無助建立學術門派的蛋頭專書,以中文為本國讀者重建「新聞自由」概念及其源起的歷史事實?
這本書得以誕生,緣於作者堅持那麼一丁點無關眼前利害的個人興趣。由於這在台灣—特別是法學界—算不上普遍現象,本書作者覺得有必要先向讀者交代其中緣由。
作者——在回到本書正文不得不隱身幕後之前,以下還是用第一人稱的「我」吧,畢竟,這不是一本由許多篇在不同時間、處於不同情境、針對不同題目、發表在不同場合的專論所串成的一本書;作者,也就是我,是以一個學習並研究法律的學術工作者身分,就一種多年以來不斷感到目眩神迷的人類群體生活經驗,以半生所學、所見、所聞、所感的有限心得,試圖解開累數世紀偏見、誤解和幻想層層覆蓋其上的謎團——和媒體結緣的時間很早。童年時,陪在店裡店外忙進忙出的母親身旁看歌仔戲,一邊顧店一邊寫作業同時看卡通,或者,更早在唸幼稚園之前,就坐在櫃檯後面,盯著報紙上的圖案及照片自顧自描摩起來。如果這些「淺嚐即止」的媒體經驗都還算不上緣份的話,那麼,也可以稍微順推到小學高年級時,不知為何我忽然興起投書報社益智版,問了一個自以為很有學問,關於原子核分裂的「科學」問題,幾天之後還讀到似乎專為我而刊登的解答。就像許多國人一樣,當年的我,對於平面或電子媒體有一點依賴,也有一點期待;倒還沒有感受到什麼樣強烈的不滿,更遑論提出什麼切中時弊的批判。
當我離鄉到台北唸書時,不但週遭的媒體環境熱鬧了起來,就連本身的媒體經驗也開啟了全新面向。位在建中對面的植物園、歷史博物館、科學教育館,隔一條泉州街的美國新聞處、跨過重慶南路就到的牯嶺街舊書店,還有對高中生而言不過是幾十分鐘腳程的西門町電影街,不斷湧出從前在田間溪畔赤腳徒手所「抓」不到、關於生命繁複華麗的大量資訊。而高二時參與頗有傳統的班刊《涓流》編輯工作,而且,居然是以所謂的「美術編輯」角色成為平面媒體「幕後」一員,如拉胚捏陶一般把一堆「少年不知愁滋味」的文字分欄、加框、插畫、過網、襯底、設計扉頁、編排頁數,還到印刷廠見證當年催化啟蒙運動的「複製技術」—製版、套色、分頁、裝訂、裁切—完成平日習以為常、渾然不覺其中奧妙的連頁書冊形式,更在我原本僅有的媒體消費經驗裡,注入正好可以相互對照的媒體「工作者」切身感受。
進入大學之後,我參加以推廣演講、辯論為宗旨,卻又發行一份社團報紙的「健言社」,從記者、編輯,一路邊做邊學到擔任總編輯,維繫一份定期刊物所必需的採訪、寫作、美編、廣告、管理等媒體工作,無一不是邊翻書邊摸索、現學現用,和一群初學者一起留下一段甘苦與共的媒體「實務」經驗。擔任社長之後,我除了必須替社團報紙解決惱人的財務問題之外,為求提高新社員參與辦報的興趣,同時檢視自己一路摸索而來的路徑是否經得起「專業」考驗,還透過就讀政治大學新聞學系的高中同學介紹,請來受過系統化專業訓練的該系高年級學長姐,講授採訪、寫作、編輯和倫理課程。就在新社員夾雜好奇和狐疑的表情裡,我第一次感受到無論所傳的是學還是術,教育工作神聖光環底下那份自渡渡人時的忐忑,以及,人去船空後的孤寂。
對於當時選擇忽略國家考試陰影下身邊不斷上演命題名師所授課程搶修者眾等怪現象的我而言,媒體實務工作的「自由」,常常是趕稿填補學弟妹雙手一攤在版面開出的「天窗」,深夜獨自在燈下啜飲濃稠的黑咖啡;或是躲掉學校宿舍餐廳裡手捧餐盤的排隊點菜行列,卻在打字行、印刷廠旁的小吃店裡,和錯過用餐時間的勞動者隔桌互望彼此因等待上菜而寫在臉上的無奈神情。直到新任社團指導老師堅持社團刊物依規定必須先送審才能出版,我因為原指導老師向來不審稿而依例逕自放行遭到訓導處人員約詢告誡,才第一次驚覺自己「不務正業」換來的些許「自由」,隨時會因為「審稿制度」露出爪牙而瞬間從我身邊悄悄溜走。後來,校內出版定期刊物的各類社團起而爭取修改或廢止「審稿制度」,繼而和解嚴前夕的校外民主運動匯流成著名的「自由之愛」運動,我則早已退回「山中無甲子」的個人閱讀世界,沉浸在似幻如真的中外近代小說情節之中。
到了大四,正當同學為接踵而來的預官考試、研究所入學考試及國家考試惶惶不可終日之際,我的媒體際遇彷彿註定要開啟另一個躲也躲不掉的全新面向。當年四月,適逢台灣首次應邀參加由新加坡主辦,大陸、香港、澳門、馬來西亞等地遴選大學生參與的「亞洲盃華語辯論賽」;我和其他4位來自不同系所的同學幸運通過遴選,代表台灣大學參賽。由於這是解除戒嚴後兩岸大學生的第一次正式接觸,自然成為媒體追逐的焦點所在,我也就像所有「台灣大學代表隊」成員一樣,跟著當時的熱門話題一起成了媒體寵兒,親身體驗當地記者及本國特派員貼身跟監、三不五時丟出敏感問題的「高規格」招待。當然,「台灣大學代表隊」擊敗勁旅地主隊的第二天,當地主要報紙以要聞版的全版篇幅報導比賽過程,在我的特寫照片旁邊還登載記者對我說話方式的尖酸批評,「無冕王」手握贓否人物權柄的非凡力量,現在一如當時,就算到了夢裡也難以忘懷。
經過兩年雖然和正常社會生活同步、卻因身分特殊而不免有所隔閡的服兵役期間,我又得以接續自己逐漸擴大的媒體經驗。我退伍後考入研究所,被當時報紙開放一般民眾投書的半版「意見廣場」所吸引,即使為領助學金而擔任系辦公室行政助理、參加多位老師主持的研究計畫擔任研究助理、通過司法官特考後經同學引介到補習班授課賺外快,在忙碌而緊湊的碩士班生活裡,我還是抽空針對時事以筆名發表了關於制度興革的多篇短評,實際體驗身為國民「接近使用」媒體的意見表達自由。回想當時在報紙讀到自己前幾天投書的時事評論,除了念及可以和眾多其他讀者對話而勾起的興奮感受之外,其實更常顧慮所言失準或建言果真轉化為政策時對公眾可能造成的連串影響。這種如同戲迷入戲但不免患得患失的複雜感受,往後以專家身分投稿各種期刊或報紙時也還一再出現。
就讀碩士班期間,我考取了教育部公費留學獎學金,並且順利在兩年內完成學位論文按規定準時出國。負笈德國求學期間,起初只是為了加強德語聽寫能力,勉力訓練自己持續閱讀Frankfurter Allgemeine Zeitung、Suddeutsche Zeitung、Die Welt等政論導向的德文報紙、觀看公共廣播電視台ARD或ZDF字正腔圓的新聞節目;在歌德學院進修高級班德語課程時,還在授課教師安排下參觀了巴伐利亞廣播電視台(BR)。如此要求自己經常接觸當地平面及電子媒體的習慣,積久竟也培養出研究興趣。半年期間的德語課程即將結束之際,我向6所著名大學寄出的入學申請全部獲得許可;儘管名校、名師或優雅大學城各有魅力,對媒體那份難捨又逐漸深化的關懷終究左右我的決定。我捨棄修習德語課程期間悠遊其間的萊茵河中上游流域、內卡河谷、黑森林、慕尼黑及高地巴伐利亞,以及,多年聽講閱讀下來已逐漸熟悉的德國公法釋義學傳統,轉而遠赴位於易北河畔的德國媒體重鎮—漢堡—投在強調法學應融入社會科學觀點的廣播電視法大師Wolfgang Hoffmann-Riem門下,以廣播電視集中化管制為題攻讀博士學位,從此成了以批判角度關心媒體發展的研究人員。
由於博士論文以廣播電視集中化管制為題,並以跨科際整合的研究成果獲得認可,我學成返國之後,也優先爭取到以培育新聞專業工作者聞名的政治大學新聞學系任教,成為一名專攻媒體法制的研究及教學工作者,正式踏入台灣的法學及傳播研究學術圈,開始發表一系列學術專論、參與進而策劃主辦以媒體法制為題的多場學術研討會。從學術期刊和論文集相關投稿、邀稿、審稿、編輯、閱讀等專業社群的傳播活動中,我的媒體經驗又開啟一個全新的面向。在此同時,我陸續教授新聞法規、傳播政策等課程,參與實習報紙《大學報》集體教學、擔任學生赴媒體事業實習的指導老師,當年自渡渡人的憧憬至今成了午夜夢迴依然不能自已的懸念。為了提升《大學報》教學人員協助管理報務所需的專業智能,系方還特別安排授課教師參訪時報集團總部,觀摩讀報者難以想像的整個編輯及發行流程、和美術編輯討論新聞照片及圖表製作問題、向主筆部門諮詢社論及讀者投書版面處理方式,甚至列席編務部門視為最高機密的編前會議,實地瞭解報業內部組織架構及其運作情形。
其後,我對於媒體事業內部管理及其彼此競爭關係的認識,在擔任台灣電視公司董事期間更延伸到電子媒體且提升到決策層級。隨著我離開台北赴任東華大學擔任財經法律研究所第一任所長,我的媒體經驗又低盪回到服兵役時期「保持距離」的單純清靜,只在偶一為之的讀者投書之際才以電子郵件和輿論版編輯簡短通信。這份降低媒體影響所換來的「返璞歸真」式悠閒,直到我參與通訊傳播委員會籌備工作、進而擔任更名並大幅改造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第一屆委員,不自覺就集媒體產業管制者兼被監督者雙重身分時才嘎然而止。再次成為媒體聚光燈焦點,卻站在以往自己觀察、研究並加以批判的公眾事務及政治權力場域之中。外有朝野政黨、藍綠名嘴、社運團體環伺,行政、立法及司法三權糾結,壟斷事業、地下電台、慘澹經營者不斷拋出各類管制議題;內則新聞局廣播電視處和交通部電信總局彼此歧異的組織文化有待整合、專長背景及黨派立場各自不同的新任委員相互激盪,讓我深刻體會到政府「自我節制」如何不易而「維護媒體專業自主」又如何難為。
2008年1月,總統公告新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修正遭司法院大法官宣告違憲的該法第4條以雙重政黨比例代表制選任委員相關規定之後,伴隨第一屆NCC委員推薦、審查、同意、任命及NCC與行政院互動爭議的「獨立戰爭」告一段落。同年7月,新制下所產生的第二屆委員名單在幾經抽換後倉促定案,我終於可以如自己在當年1月投書報社時所表達的願望,順利交接握在手上誠惶誠恐的電子媒體管制權柄,回到研究工作者不再「當局者迷」的觀察位置。回顧從小到大幾乎和自己回憶一樣綿長而多面向的媒體經驗,我覺得:「自由」的況味,以及,因擔憂它遭濫用而創設的控制權柄,還是親自體驗之後旁觀他人欲求不滿的人最瞭解癮從何來;我知道:媒體及其運作實務,不是關於一堆待涵攝小前提的冷陌文字敘述,而是有人賴以維生、有人因其苦惱而眾生由此感知萬象的活歷史;我相信:歷史真相絕對不是透過意識型態所建構的蒼白概念,而是由無數血肉之驅碰撞累世文明成就及其條條框框的生命實踐。
就是在這樣走過理論與實務辯證的媒體經驗裡,我對於「新聞自由」這個標誌近代媒體法制轉型的重要外來概念“freedom of the press”中譯名稱,在法學界動輒以抽乾事實要素的釋義面貌呈現,在新聞界卻又混雜著個案糾葛而被當其事者激動呼喊,始終感到既困擾而又好奇,不相信它就只能以模仿外國學者口氣的「比較法」佈道,或者,如同媒體工作者高舉為標誌台灣民主發展的「聖牛」不容揭開帷幕檢驗,另一方面新聞學者又斥之為遭媒體工作者冒名以頂替專業懈怠的脫罪藉口。於是,我很早就想探究這本書的主題:在被「法制後進」國家的學者或實務工作者傾心孺慕、進而以各自主觀想望層層敷施脂粉以前,「新聞自由」初次問世時的真實面貌究竟如何。如今,我嘗試以我一直感興趣但沒有機會接受專業訓練的歷史方法,笨拙而真誠的開始寫這本書:《重訪新聞自由:概念及其源起》,試圖以自己重回研究工作行列之後重訪「遠西」法制遺蹟的心得為基礎,為本國讀者重建「新聞自由」概念及其源起的歷史事實。
然而,研究並重建「新聞自由」概念及其源起的歷史事實,並不是一件單靠個人興趣就可以完成的象牙塔內小實驗;寫作進而出版一本關於「新聞自由」的法律制度史專書,如果只是紀錄自己重訪「遠西」法制遺蹟的心得並與讀者分享,我覺得未免辜負了這項加速人類文明發展而自己至今為它著迷的傳播媒介。身為法律人,我最關切並且最想透過出版和讀者對話的議題,始終和當初連同船堅礮利一併體驗「新聞自由」驚人力量、亟思繼受轉化「遠西」法律制度及法律思想的在地知識份子一樣,如何將這股力量馴化為我國家民族所用、為我同胞興滅繼絕、為後人再開太平盛世。不過,這次我不打算使用法律人所擅長的法律釋義方法,更不想從出處不明、背景模糊的法典、法律教科書或期刊文章中恣意挑選自己偏好的條文或論點,組裝或拼湊出一套抽乾歷史事實的「一家之言」,藉此在劃地自限的虛擬範疇內立足於當今法學社群。正好相反,我想跳出法學界慣用的現行法制註釋及外國法制繼受框架,為中文讀者寫一部已經滄海桑田的西洋法律制度史。正像所有以史為志者,我衷心想見本書的廣大讀者們透過讀史、知史,進而從中記取教訓、塑造未來的歷史。
既然要寫史,我為什麼不挑法律人比較擅長的法典、司法裁判為對象,研究其中已然成形的「新聞自由」概念,卻偏要以「新聞自由」相應法律制度尚在萌芽階段而「非法律」因素顯然更具影響力的「源起」時期為題呢?我自忖這份自找的麻煩工作確實不容易,但原因其實很簡單:在「新聞自由」概念從無到有、從模糊到清晰的歷史過程中,正可以檢視「法制先進」國家為何及如何建構相應法律制度的人類文明經驗,「後進」國家也正好將這些經驗與本身條件相互比較,藉以發現兩者之間的共通模式及彼此相異之處,據以判斷是否及如何繼受轉化這些外來「異物」。至於「新聞自由」概念確立之後的相關法典、司法裁判發展史或當前法律釋義經典,中文譯介已有不少;在可預見的將來,包括我在內還會有許多法律人繼續投入引介或評述,本書內容也就不急著加上這套在法學殿堂裡固定上演的協奏或齊奏曲目,好讓我暫且在通向史學的冷僻道路上兀自獨奏。
石世豪
二○一○年春寫於遠眺七星山的市井塵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