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可分為人證與物證二大類,人證之取得方式為製作詢問筆錄,而司法警察偵查犯罪的流程是由偵查人員先行偵查,於後偵訊至產生被詢問人最終之自白,最後再以筆錄的形式將其口頭自白轉換成書面自白;因此筆錄內容之真實性,取決於筆錄製作前之偵訊結果。全案經調查完畢,如認有犯罪嫌疑者,則將全案移送管轄之檢察署偵辦。
作者擔任第一線偵查人員與刑事幹部達三十餘年,亦曾多次遠赴國外執行偵查與偵訊任務,本書係其依偵訊、筆錄製作、移送的偵查流程編撰,所附偵訊、筆錄製作或移送之案例,大多為其親自承辦或審核之案件,因此是一本適合授課教師及初學者的實務性教科書,也可以作為司法警察機關的教育訓練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