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挑細選的重要考點 最接近實戰的考題模擬
複習不能真的只是複習
除了把書唸完,還要會寫!!!
作者簡介:
憲法、行政法 磯貓人
東吳公法碩士
執業律師
刑法 連芯
政大刑法組碩士
律師考試及格
政大課輔經驗
補習班教學經驗
刑事訴訟法 融豫
政大法律刑法組碩士
司法官考試及格
律師高考及格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 希言
中正大學法研所民商法組
美國南加州大學LL.M
曾任職律師事務所受雇律師
財團法人法律研究員
上市公司管理師
現為獨立執業律師
保險法 柏達
國立台北大學法律研究所畢業
律師高考及格
財產保險經紀人考試及格
產物保險核保人員暨理賠人員資格
目前為產險業從業人員
民法 路易
北大法研所
書記官特考及格
律師高考及格
現為執業律師
民事訴訟法 李甦
輔大法研所民商法組
讀享數位文化講師(民事訴訟法、家事事件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指定公設辯護人
少年事件輔佐人
執業律師
作者序
序
作者序 憲法、行政法
準備司律二試的方法每個人都不同,即便是各組榜首或雙榜、三榜、N榜的強者,都有不同的方式。如果各位讀者已經有既有的讀書習慣,不妨就繼續維持,不用隨波逐流。但如果你真的沒有什麼規劃,也不用太擔心,筆者提供你幾個良心的建議。第一個就是以「從配分高的科目」為主,一試到二試之間不過短短9個禮拜,很多人會把時間花在自己比較不擅長的科目,但其實弱科不是一天造成的,也不是9個禮拜就救得回來。所以建議各位還是要以民事法,尤其是民訴為主(教公法的竟然不是說以公法為主,而是叫你去念民訴,更加證明這個建議的良心與客觀性XD),畢竟300分是其他科的1.5倍,甚至是商法的3倍,在這個400分門檻的年代,可能一科民法或民訴的題目就超過整張商法的分數。因此短短的9個禮拜,在時間分配上建議以分數比例作為優先的考量。
至於弱科怎麼辦?筆者建議可以挑個你聽得下去的總複習課程,直接以課程資料作為複習的素材,不要擔心不夠,考二試不是比誰看的書多,而是比誰忘的比較少,以及「輸出」在考卷上有多少。所以這9個禮拜要做的事情就是把之前已經看過的再多看幾次,不用強求新的教材或資料。
再來就是看書的方式。看書的時候畫線很重要,但是畫在什麼地方更重要。第一次看一本新書的時候,各位可以不妨從第一頁看到最後一頁,但千萬不要畫「重點」,而是畫「你覺得你不會或常忘記的」,第二次開始就只需要看你畫過的地方就好,這樣可以加快複習的效率,到考前甚至一週就可以把所有的科目都在看過至少一次以上。
最後,記得帶上信心與堅持-「相信就看的到」,也祝各位考生在準備考試的路上,能夠堅持到自己想要的終點。
磯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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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序 刑法
在國家考試題型變革後,二試考試的答案從過往較講求廣度逐漸轉換成著重在答案的深度,特別是在刑法總則部分。筆者建議同學,答題上首先還是要建立起清晰的體系與架構,接下來才是充分併陳實務與學說意見,至於個人意見的提出,由於不是每一個爭點你都一定會有個人意見,因此筆者建議同學可以以特定老師的評論充作你的個人意見,簡單的就其他學說與實務見解做出評述,說明不採行其他見解的理由,那麼這就是一個頗具深度的答案了。
最後,準備國考的路上,許多同學會有資訊焦慮,總覺得要念很多不同的教科書,看遍所有的文章才能通過考試。事實上,掌握基本功才是上榜的不二法門。紮實基本功之後,要相信自己,所有的爭點都不超出這些理論基礎,好好的遵守解題架構,一步步拆解,你一定有能力解決所有問題的。
連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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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序 刑事訴訟法
國家考試就像是所有法律人生命所不能承受之輕,除了要應付詭變多端的題目,還有朝令夕改的考試制度,忙到沒時間睡所以也得不到媽祖的諭示,備考的那段期間大概會有種全世界都與我為敵的憤慨感,而這本書就是希望能稍稍縮短讀者與上榜的距離,在靈魂破碎之際能被書內所埋的小梗取悅,這便是筆者莫大的榮幸。
或許,我們多數人都會經歷至少一次以上落榜,但請各位相信,這所有苦澀,都將在榜單上找到那串數字、那個名字時煙飛雲散,然後能雲淡風輕訴說這些經過。考試很苦,我們都從相信到失望,但請千萬不要絕望,我知道潮落之後一定有潮起(偷渡歌詞大師),祝福大家。
本書付梓之際,也是《我們與惡的距離》完結,邁入司法實務工作後,或許就得不斷計算我們與所謂善惡之間的距離,這不像考試有標準答案,價值判斷也變得加倍艱難,但願,在每一次的取捨間,都不會失去分寸。
最後,感謝G哥和讀享團隊,讓筆者能揮霍最後這一小段時光,用這本書的一點篇幅留下一點紀錄,在人生的夢想清單上劃掉一筆。
融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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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序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
時序漸移,盛夏將至,當讀者使用到這本小書時,也代表今年度的律師司法官考試將近。筆者回想以前準備考試階段,最困難的部分往往是克服無法自我肯定與不知道自己是否榜上有名的焦慮感。尤其在那種自我設定今年為準備考試的最後一年,或是認為準備極為充裕的一年,這種不安定與焦慮感更會無限擴張。
自筆者開始工作後,法律從業人員生活中的焦慮感其實不比準備考試低,隨著案件逐漸增加與複雜,這樣的感受也只會有增無減而已。筆者認為真正要克服這樣的焦慮別無他法,就是讓自己的能力凌駕於這些焦慮之上,而且一定要相信自己。當然這樣的相信不是憑空而來,而是建構於沈重的付出、汗水與痛苦上。準備考試亦然,日後工作亦然。
到了這個階段,請給自己更多的信心,也請相信自己的付出與努力足以克服這一切,現在須要的不是自我懷疑,而是用盡每一分力氣跨過這個門檻,寧可一思進,莫在一思停,讓自己的人生在今年正式進入下一個階段。共勉之。
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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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序 保險法
準備國家考試,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如何在有限的時間,面對眾多的考試科目,準備方法與時間管理,便成為上榜的關鍵。簡單來說,考生如何讓自己在每一科考試科目的每一個題目,都能穩健拿到至少佔該題配分一半以上的分數,會是一個相對讓自己穩健上榜的方式。
作者會建議大家先以每一科的配分比重去分配自己投入準備該科的時間為原則,接下來再依每個人對於每一科掌握度不同,去微調準備時間。保險法在國家考試中,是一個佔分比例不重的小科目,每一年題目所涉及的爭點較為固定,例如消極保險是否有複保險的適用、人身保險契約復效等考點,對考生而言相對比較好掌握,因此對於保險法一科,不要輕言放棄。
通過國家考試,對大家不論是想走公務員體系,還是對專門技術人員的憧憬,都是一道必經的基本關卡篩選。只有上榜,各位才有機會去體驗新世界的苦澀與美好。作者祝福各位早日順利上岸,我們新世界見。
柏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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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序 民法
準備考試的過程總是枯燥且痛苦的,不過如果已經決心要踏上國考一途,就好好咬緊牙關,努力的拼個一次過關!而準備考試上,一直以來都會建議同學,一定要有自己專屬的筆記,理由在於不論是平時或考試的複習,多熟讀幾次筆記的內容,你就已經比其他考生距離上榜更近,就算是再不熟的科目,多閱讀個幾次總是會有基本分數。而準備考試的心態就是,只要各科都維持在平均左右,一兩個科目比其他人分數高,你就上榜了!!希望為各位整理的資料內容對於考試準備上有那麼一點點幫助,也祝福還在考海的各位同學,早日上岸,繼續人生的下一站!!!
路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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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序 民事訴訟法
關於民事訴訟法這個科目在二試的準備,根本說不出個所以然。
理由在於民事訴訟法及家事事件法架構非常龐雜,又常因當事人及法院的活動而有所浮動,故而非常注重體系性的思考,以避免遺漏試題中的爭點,是一個絕對沒辦法臨時抱佛腳的科目!!!
如果需要一個建議,如下:請預先安排讀書計畫、海量的練習考古題(司律、法研)。
李甦
序
作者序 憲法、行政法
準備司律二試的方法每個人都不同,即便是各組榜首或雙榜、三榜、N榜的強者,都有不同的方式。如果各位讀者已經有既有的讀書習慣,不妨就繼續維持,不用隨波逐流。但如果你真的沒有什麼規劃,也不用太擔心,筆者提供你幾個良心的建議。第一個就是以「從配分高的科目」為主,一試到二試之間不過短短9個禮拜,很多人會把時間花在自己比較不擅長的科目,但其實弱科不是一天造成的,也不是9個禮拜就救得回來。所以建議各位還是要以民事法,尤其是民訴為主(教公法的竟然不是說以公法為主,而是叫你去念民訴,更加證明...
目錄
107年律師
壹、憲法與行政法
一、基本權衝突、合憲性解釋、法律明確性原則之審查與大法官解釋之效力1-2
二、確認訴訟補充性、訴之合併、公益訴訟之訴權判斷、真正與不真正溯及既往及平等權之違憲審查1-13
貳、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一、違規停車必然構成過失犯1-26
二、違法監聽及其衍生證據、傳聞法則及其例外、案件單一性及上訴不可分1-36
參、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
一、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受託人義務綜合題型1-48
二、內線交易「消息成立」與「消息明確」時點判斷1-58
三、人身保險契約復效與保險人之危險篩選權/ 主觀危險增加與客觀危險增加之區別與判準1-65
肆、民法與民事訴訟法㈠
一、侵權行為與債務不履行競合?與有過失要件?侵害身分法益情節重大之認定?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返還及其時效?1-70
二、民法第309條第2項規定如何適用?如何認定受雇人?不當得利與善意占有人責任?1-74
伍、民法與民事訴訟法㈡
一、專屬管轄、合意管轄與第三人程序參與1-77
二、家事事件審理原則、統合處理與請求扶養事件1-82
107年司法官
壹、憲法與行政法
一、預防性不作為訴訟之要件、一行為不二罰之判斷、確認訴訟合併提起國家賠償、隱私權與名譽權之違憲審查1-87
二、無效之行政處分、行政處分構成要件效力、大學自治之基本權主體與行政契約準用民法之範圍1-96
貳、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一、不純正不作為犯之幫助犯1-109
二、未告知拒絕證言權之效果、告知義務與隱密偵查、得一方同意之監聽、傳聞之定義及其例外1-122
參、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
一、股東提案權範圍與救濟機制1-133
二、獨立董事與審計委員會資訊請求權及權限範圍1-139
三、人身保險利益與人身保險契約之特別生效要件1-145
肆、民法與民事訴訟法㈠
一、近婚親限制、同性伴侶收養他方子女及遺囑意思能力1-150
二、不當得利之準據法?雙重不當得利?定作人終止契約後之損害賠償範圍?1-154
伍、民法與民事訴訟法㈡
一、爭點整理、不真正連帶債務與訴之變更追加1-158
二、物之利益與危險負擔、爭點整理與一貫性審查1-164
106年律師
壹、憲法與行政法
一、釋憲聲請程序、暫時處分及違憲審查標準2-2
二、訴訟類型、停止執行、保全處分及續行確認訴訟2-11
貳、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一、不完全等價客體錯誤2-20
二、變更起訴法條、告訴瑕疵治癒、強制辯護之認定時點、罪名變更之程序2-27
參、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
一、監察人身分、代表權、決策權及內線交易內部人綜合題型2-36
二、保險契約條款與內容控制原則/ 據實說明義務-因果關係vs.對價平衡說2-49
肆、民法與民事訴訟法㈠
一、建物所有人責任如何適用?契約對第三人之保護效力理論?租金危
險由何人負擔?有權出租時有無買賣不破租賃適用?2-53
二、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特有財產管理及權限?違反未成年子女利益處分未成年人特有財產效力?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契約行為有效之情形?監護人對未成年子女財產之收益及處分權限?2-57
伍、民法與民事訴訟法㈡
一、主參加訴訟2-61
二、既判力客觀範圍、爭點效與闡明義務2-66
106年司法官
壹、憲法與行政法
一、性工作者之工作權與言論自由、表現自由事前審查之違憲審查方式2-71
二、行政處分構成要件效力、行政罰之阻卻違法事由與所得利益2-81
貳、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一、自動付款設備詐欺與背信罪2-90
二、變更起訴法條、告訴瑕疵治癒、強制辯護之認定時點、罪名變更之程序2-101
參、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
一、違反公開收購及董監受託人義務綜合題型2-112
二、保險法第105條書面同意之代理 / 複保險於消極保險適用2-123
肆、民法與民事訴訟法㈠
一、「貞操權」如何解釋?配偶或子女遭強制性交,配偶或父母有何身分權遭侵害? 2-129
二、事實上處分權是否為民法第767條之物權?租賃違章建築有無民法第425條買賣不破租賃之適用?事實上處分權人對第三人之無權占有,有何權利可主張? 2-132
伍、民法與民事訴訟法㈡
一、抵銷抗辯之上訴利益與既判力2-134
二、闡明義務與舉證責任分配2-138
105年律師
壹、憲法與行政法
一、私人之間的基本權衝突與私人之間的歧視3-2
二、權限委託與國家賠償3-8
三、情況判決損害賠償請求權與國家賠償請求權之競合、正當法律程序、立委釋憲程序之要件3-13
四、行為責任與狀態責任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之關係、行政處分構成要件效力之概念3-20
貳、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一、公務員過失縱放人犯罪之不純正不作為犯3-27
二、妨害交通往來安全罪3-31
三、沒收之實體與程序要件3-36
四、變更起訴法條與補行告訴3-41
五、妨害公務罪與市民不服從、監視錄影帶及診斷證明書之證據能力3-45
參、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
一、監察人與檢察人的權限劃分及公司法第200條的構成要件3-57
二、董事報酬請求綜合題型3-63
三、主觀危險增加與客觀危險之區別標準/ 依保費比率折算保險金給付條
款3-68
四、短線交易與夫妻財產制3-73
肆、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法部分)
一、無權處分債權之效力?債權能否善意取得?非債權人或受讓人所為債權讓與通知對債務人之效力? 3-79
二、事實上處分權人之權利?地上權之默示更新? 3-83
三、近親婚限制?養父母與本生父母結婚之效力?特有財產管理?剩餘財產分配及遺產分配? 3-87
伍、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
一、自由心證、證明度及法官知法原則3-90
二、「請求依協議履行共有物分割訴訟」之共同訴訟型態、當事人適格及法院闡明義務3-96
三、受雇人及執行職務行為之認定?表見代理責任?訴訟標的理論與訴之變更追加3-101
105年司法官
壹、憲法與行政法
一、言論自由與宗教性言論之違憲審查3-107
二、專屬管轄、土地徵收之正當法律程序、訴訟標的合一確定之訴訟程序3-114
三、特別權力關係、內部單位與正當法律程序3-120
四、基本國策之效力與競爭者訴訟3-125
貳、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一、不實辦理加保事宜所涉犯罪3-135
二、放火罪與準放火罪3-142
三、指認程序、共同被告之調查3-149
四、論罪、科刑二分模式3-156
五、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適用範圍、私人不法取證及告訴之主觀效力3-161
參、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
一、關於現金減資與現物減資綜合型考題3-173
二、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之構成要件及評析綜合考題3-177
三、保險金給付清償期限 / 保險契約主約與附約之關係3-181
四、財報不實的交易因果關係3-187
肆、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法部分)
一、租賃物為「凶宅」,承租人得否終止租賃契約?又「凶宅」是否為物之瑕疵?仲介調查義務?3-193
二、動產質權消滅?讓與擔保之意義與效力?盜贓物回復請求權之要件?動產物上返還請求權時效?3-197
三、婚生推定之保護?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之要件?家事事件法就繼承權遭侵害者,其否認之訴之特別規定?3-200
伍、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
一、「公同共有」法律關係之共同訴訟類型爭議3-202
二、對待給付判決與上訴第三審合法要件3-208
三、借款返還請求權之時效何時起算?抵銷抗辯之訴訟法上效力與民事訴訟法第278條「職務上已知事實」之認定3-213
107年律師
壹、憲法與行政法
一、基本權衝突、合憲性解釋、法律明確性原則之審查與大法官解釋之效力1-2
二、確認訴訟補充性、訴之合併、公益訴訟之訴權判斷、真正與不真正溯及既往及平等權之違憲審查1-13
貳、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一、違規停車必然構成過失犯1-26
二、違法監聽及其衍生證據、傳聞法則及其例外、案件單一性及上訴不可分1-36
參、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
一、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受託人義務綜合題型1-48
二、內線交易「消息成立」與「消息明確」時點判斷1-58
三、人身保險契約復效與保險人之危險篩選權/ 主觀危險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