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筆者接下本書邀稿的時候,正好開啟一連串的人生轉折點,一方面在因緣際會下,受邀開始從事不擅長的新事業,另一方面也決定開始為自己做些原本就擅長的事業。所有的事情都來得讓人措手不及,但也被推著一件一件慢慢完成(還真的是慢慢的)。剛好在所有事情都快要上軌道的時候,本書也差不多校稿完成,算是一個階段性任務的落幕。
很感謝讀享、G哥、責編們一直以來對老師的支持,給讀者一個新的選擇,給老師一個舞台。最後不免俗地還是要祝讀者考試順利啦。
108年5月30日 高宇
我國票據法於民國18年10月30日制定公布施行,距離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民國76年6月29日,迄今已逾30餘年,近年金管會雖曾於民國106年8月18日,以避免本票裁定制度被濫用為刑事犯罪之工具,保障民眾權益並打擊不法為由,預告票據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是針對票據§123本票強制執行之部分:限縮得聲請強制執行之本票,限於「發票人」委託票據§4Ⅱ之金融業者及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及「執票人」為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業金融機構、票券金融公司、證券商、期貨商、證券金融公司、人身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專業再保險公司、實收資本額新臺幣2億元以上且已加入同業公會並聲明遵循同業公會自律規範之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但為維護法安定性、保障票據權利人既得權益,在公布施行前已簽發之本票,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並經陳歐珀等18名立法委員於民國107年5月25日提案,但送到行政院跨部會討論後,因認有違反平等原則及是否能完全杜絕暴力討債等疑慮而遭暫時擱置不審,票據法數十年來迄未予修正,實務上及重要學者間所討論之爭點相對明確,準備起來並不困難,讀者應好好掌握才是。
近期考試院以「為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有關法律專業人員考試制度改革決議,審慎逐步朝多合一的共通法律專業資格考試制度改革」為由,於民國108年4月11日通過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公告自民國108年起司法官考試第二試刪除列考票據法,爾後報考律師、司法官者,所書寫之試卷同一,但這不代表僅報考律師、司法官的讀者就可以因此忽視票據法,因為別忘了要進入第二試前,票據法仍屬第一試考科之一,承上說明,票據法的爭點既然相對明確,假使未能好好把握,豈不是很可惜?更遑論票據法對讀者在未來實際從事法律實務工作之重要性!
文末筆者首要感謝CC編輯引薦而加入讀享大家庭,為我的人生歷程添了新的一頁,另感謝所有協助本書籍順利出版的讀享團隊成員,辛苦你們了。
最後老話一句:祝福正在閱讀本書籍的你/妳,金榜題名,早日上岸,努力終獲甜美果實!
108年5月31日 荷米斯
於律師事務所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