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版序
一、因應民國10年後之第一試選擇題新制,乃於第七版次新闢「選擇演練」單元,在重要釋字內容說明前,置放「律、司第一試選擇題型」,俾讀者能先行熟悉該號解釋轉化為選擇題型,可能會有如何的設計方式,並藉此具體掌握解釋之重點。
二、本版次新增107年律、司一試考題。
三、本版次新蒐錄釋字範圍:釋字第767~778號解釋。主要內容有:
(一)法治國原則之法律保留原則
⒈ 778(授權明確性):主管機關依法律授權訂定之施行細則,或依職權頒布之解釋函令,如涉及對人民權利之限制,須依一般法律解釋方法,並符合相關憲法原則及母法意旨,始與法律保留原則無違。
⒉ 777(法律明確性):涉及拘束人民身體自由之刑罰規定,其構成要件是否明確,自應受較為嚴格之審查,其判斷爰應僅以該規定文義及刑法體系整體關聯性為準,不應再參考其他相關法律。
(二)財產權之組織暨程序保障功能
770:企業併購法相關規定未使因以現金作為對價之合併而喪失股權之股東,及時獲取合併對公司利弊影響暨有關其利害關係之資訊,亦未就股份對價公平性之確保,設置有效之權利救濟機制,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
(三)服公職權之平等
768:公立醫療機構醫師與教育、公營事業人員服公職權之平等。
(四)生存權—767
憲法第15條生存權之積極性保障:國家所採取保障人民健康與醫療保健之社會福利救濟措施原有多端,為使正當使用合法藥物而受害者,獲得及時救濟(藥害救濟法第1條參照),爰設置藥害救濟制度,對於受藥害者,於合理範圍內給予適當補償。
(五)工作權—778
藥事法第102條第2項規定,限制醫師藥品調劑權,尚未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六)財產權—770
⒈ 人民所持有之公司股份,受憲法第15條財產權之保障;
⒉ 企業併購法相關規定未使因以現金作為對價之合併而喪失股權之股東,及時獲取合併對公司利弊影響暨有關其利害關係之資訊,亦未就股份對價公平性之確保,設置有效之權利救濟機制,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
(七)應考試服公職權—768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1條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2款本文及第2項規定,適用於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之醫師,使其不得擔任以公務人員身分任用之公立醫療機構醫師,與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無違,並未牴觸憲法第18條保障人民服公職權之意旨。
(八)訴訟權—公、私法二元審判制度
⒈ 772: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1日起更名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或所屬分支機構,就人民依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2規定,申請讓售國有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之准駁決定,屬公法性質,人民如有不服,應依法提起行政爭訟以為救濟。
⒉ 773:未辦理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合法使用人就其使用範圍,對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或所屬分支機構所為之公開標售,依土地法第73條之1第3項前段規定行使優先購買權而訴請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性質上屬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其訴訟應由普通法院審判。
(九)健康權—767
藥害救濟法第13條第9款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藥害救濟:……九、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存權、健康權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8項國家應重視醫療保健社會福利工作之意旨,尚無牴觸。
(十)大法官解釋的例外溯及效力—776
凡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鄰地所有人,於土地使用關係消滅後,均得依本解釋意旨向主管機關申請廢止原核可之變更使用執照,解除套繪管制。
(十一)變更、補充大法官解釋—771、774。
(十二)自治組織權—769
⒈ 地方制度法第44條第1項前段規定:「……縣(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由……縣(市)議員……以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及第46條第1項第3款規定:「……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之罷免,依下列之規定:…… 三、……由出席議員……就同意罷免或不同意罷免,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其中有關記名投票規定之部分,符合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第1項所定由中央「以法律定之」之規範意旨。
⒉ 縣(市)議會議長及副議長之選舉及罷免,非憲法第129條所規範,前開地方制度法有關記名投票規定之部分,自不生違背憲法第129條之問題。
植憲
201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