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序
執法者「認事明、用法平」的實踐
施茂林(前法務部長/亞洲大學財經法律系講座教授)
二○二○年三月閱讀日本記者清水潔所著《連續殺人犯還在外面》(王華懋譯),闡述冤獄圖像非常鮮明,未幾接到元慶兄寄來《台灣冤案實錄:洗冤》書稿,展讀後,更為有感!
北關東連續誘拐殺害女童事件中,警方在足利松田真實事件逮捕了菅家利和,稱他是誘拐殺人犯,起訴後,最高院判決無期徒刑確定,媒體大肆報導其連串過程。但這是一起冤案,所幸DNA重新鑑定還其清白,菅家已被囚禁十七年,作者清水潔質疑:「由於不當的偵辦手段及粗糙的證據、虛假的自白……,國家只要鐵了心,就可剝奪一個無辜人民的自由與時間」,令人省思。
作者清水潔在不眠不休的追查下,拜訪警方、檢察官等,親自勘查現場,訪問證人,調查物證過程中,「我見識到警方為了自我防衛,勇於撒下彌天大謊,也親眼見到媒體如何受到警方發布的可疑資料操弄」,「司法機關將無辜男子關進十七年半,縱放兇手逍遙法外」,清水潔因此感嘆「國家送給了真兇一項特別優惠,就是名為時效的沙漏」,當錯辦假兇手,等於送給真凶免死金牌。在《洗冤》中,有幾個案例與此類似,如〈令人搖頭〉事例,元慶兄沉痛地說:「無辜受害,犯罪之人獲得保護」,辦案人員豈能不戒慎?
二○○三年SARS疫情肆虐台灣,從防疫體系到普羅大眾曾引發驚慌,事後檢討最大的錯誤是不夠謙卑,不能充分冷靜面對克服。二○二○年新冠肺炎狂掃全世界,部分國家措手不及,染疫擴散快速,死亡人數也超過預期,其原因也是未能嚴肅面對疫情,不夠謙卑,進而快速採取對策。本書作者也在多篇事例中給我們很多啟示,司法機關擁有強制公權力,面對案件要懂得謙卑,才容易謹慎,也才能周延思考,激發出同情心與關懷情,做到認事明、用法平的目標。
眾所皆知,檢察官與法官工作負荷很重,從法務部、司法院統計資料可知,全國地檢署新收偵查案件,二○一七年是四十八萬二四二八件,二○一八年為四十八萬六七七二件,二○一九年共四十七萬○八九六件;全國地方法院新收所有刑事類案件二○一七年為四十八萬二一一七件,二○一八年為四十七萬七四八三件,二○一九年通常訴訟與簡易訴訟合計之刑事案件有一萬七二六九件,加上現今各類案件隨著財經發達,社會變化,其專業性強、複雜度高,增加偵審困難度,工作量實質上大幅增加,所幸絕大多數司法官兢兢業業,實心任事,勤奮謹慎工作,無不希望將案件辦好,而為回應人民對司法品質之期待,個人在法務部主政時,提出精準檢察政策,司法當然朝精緻司法奮進,本書這些活生生事例,可供殷鑑,以此作為負面教材,提醒檢察官、法官避免忙中出錯,重蹈覆轍,防範錯案冤案發生,以增進人民信賴度。
客觀注意主義(刑事訴訟法第二條),是檢警調人員與法官偵審案件極為重要原則,絕不是瓶花衣飾,聊備一格。第一線檢警調人員在辦案時,對嫌疑犯之有利、不利事項均應充分注意,包括蒐證、查證、訊問、提示證物、對質、勘驗等,不應「辦案唯重,破案唯先,時程唯速」,需確實遵循落實執行。本書作者引出幾個案例,揭明檢警調辦案人員未遵守客觀注意責任,而法官因能注意及此,查明實相,判決被告無罪,呼籲辦案人員需謹慎行事,力行此規範,相信可防免有意或無心疏失所造成之冤獄。
刑事訴訟法第二五一條規定,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所謂犯罪嫌疑是要嫌疑到什麼程度,才符合立法精神,也才能合於國民法律感情?從量化角度,如採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標準,就提起公訴,形式上似已有犯罪嫌疑,但能否達到證明犯罪之法律要求,不能無疑。本書中有好幾個案例,指出判決無罪係源於只有單一指證,並沒有補強證據;又證人說詞並未勾稽證其真實性;另證據是情況證據,欠缺積極證據;又未對錄音錄影帶勘驗,也未核對書面資料,凡此顯示犯罪嫌疑程度並不足,檢察官應提高自我要求,其量化應該到高指標的基準,這是檢警調人員偵辦刑案時,應有的認識。
法院要判決被告有罪,刑事訴訟法第二九九條明定,必須犯罪已經證明,用量化觀念是百分之百,但經證據證明之事實是否確為原來事實真相,或只是考據出來的事實,或是證據證明的事實,頗值研議,倘非真實之原貌,其間當有相當出入與落差之空間,則判決結果並非真正之事實,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若未為無罪判決,則冤案錯案不免發生,檢察官對此需有正確之認知,法院亦需有風險認識,提高警覺,防範其發生。
俗語說,一人在監,九人在途,說明被告涉案時,不僅本人身心煎熬,其家人與關心朋友也備極辛勞,作者在書內多處描述涉案被告:「不必被關了,也傾家盪產」、「羈押看守所的痛苦,是一輩子忘不了的夢魘」、「他美好人生,已經換不回了」、「是人格的摧殘」、「司法虛耗了他的青春」、「無語問蒼天」,讓人感觸很深。辦案人員有如獵人見獵心喜,可是要獵到獵物才算數,也就是辦出好案,能將犯罪的被告繩之以法,否則獵物跑掉了,徒勞無功,而且讓當事人蒙受苦痛之無奈,一輩子的陰霾,尤其所辦之被告不是真正的元兇,豈是社會所能忍受?是以作者提醒:當正義隱形時,司法和「惡」還有多少距離。
卸下公職,接觸的對象更為寬廣,社會上存有很多關心司法的聲音,認為司法官受過厚實法學教育,通過嚴格考試篩選,也接受一至二年司法官訓練,都具備精明、良善、能幹的特質,而且學習力、洞察力、領悟力也高人一等,是學法者的人之龍,人之鳳,如此高水準,高素質,相信偵查、審判工作上必能應付自如,勝任愉快。然多種民調顯示,並未得到大多數人之肯定,令人惋惜。
其原因為何,討論多端,莫衷一是。本書作者在〈有夠混〉、〈懸疑〉、〈機車族要小心〉、〈無辜吃牢飯〉等文中,點出用心的重要,在〈橫豎就是要起訴〉強調:「如果檢察官認真辦案,小顏為什麼還會被起訴」;作者在另本《深冤》書中第五十八章〈繁衍林紀元之麥〉,道明其關鍵所在,唯乎「用心」而已。當檢察官、法官願用心,肯用心,確實用心,必可將案件辦得好,辦得俐落,當事人感念在心;企盼司法人員多加體會實作,必能得到民眾信賴。
張繼詩曰:「姑蘇城外寒山寺,夜半鐘聲到客船。」作者是在描繪場景,或是意境,或是借景抒懷,或是情愫心境,智者各有領悟。閱讀本書亦可如此,是感歎冤案何其多,錯案何其離譜,或其造成原因何其光怪離奇,或是辦理案件的組織文化何其特殊?有識之士多方推敲探索,必有所得。
以司法官均學有專精,經驗豐富,何致呈現本書與作者另一著作《深冤》之特殊現象?稽考其深層原因,究係司法體制、或是刑事制度或是訴訟程序使然,還是人的因素。事實上,不論典章制度、法律規範,恆賴人民遵循及國家公務員嚴明執行,從本書事例所呈現之諸多面相,以人之因素為主,涉及執法者之觀念、遵法意識、執法習性及專業知能,斯為司法革新之核心基礎問題。
長期以來,觀察司法改革之核心與走向,是否合於全民所需的司法,頗有疑義。以司法攸關全體民眾利益,自當以全民司法為圭臬,而司法改革需以全民殷求之標準為主軸,絕不是檢察官、法官的司法改革,也不是法律學者所揭櫫的司法改革,也不是社會菁英所推崇的司法改革,亦非意見領袖所想的司法改革,因之全民司法大旗下的改革才是正確的道路。從本書所提諸多的案例,提醒我們本舊思路,行舊路革新,一定不符合全民法意識,不妨參酌作者論述的真知灼見,釐出司法改革的正道。
在司法領域工作有年,逐漸體認司法要為人民接納、肯定及信賴,需有新的思維,在法務部時,明確提倡「柔性司法」的理念。蓋因傳統的司法作用為典型公權力之實踐,具有強烈陽剛性與強制性、威猛性,與人民間存有一定之距離與隔閡,要拉近司法與人民的感情,當以人民為本位思考,落實司法為民信念,建立友善司法環境,重視司法消費者權益,其本質在建構柔性司法工程。
柔性司法在強調司法之和善性、親近性,無論訴訟或非訟事件,也不論民刑事或行政訴訟事件,更不論刑事訴訟程序之調查、偵查、審判與執行,均本包容、尊重、關懷及同理心處理,過程平和快速,結果儘量合於期待,降低司法之嚴厲性,體現國民法感情,以增強人民認同與信賴。事實上,作者在書內提出諸多論述,就是在闡揚檢察官與法官要有包容心、柔軟心,辦案時減少陽剛強制性。
認識元慶兄已有十多年,當時他擔任司法記者,在台北地檢署及法務部採訪時,對其看問題的深度,探明案件底層印象極為深刻,而且努力撰寫法庭面貌、司法社會肌理、冤案眾生相等報導,具體深入,態度嚴謹,描繪詳實,敘述細緻,說理清晰,可讀性高,對其長期關心司法,重視人權,維護程序正義,甚為佩服,在本書出版之際,樂為之序。
檢察魂:依據法律、本於良知
顏大和(最高檢察署前檢察總長)
應該是在民國九十八年間吧,當時我任職台灣高檢署檢察長,在閱讀了本書作者江元慶先生所著的《流浪法庭三十年》後,心頭著實震撼不已。因為,在這本書裡,我看到一樁官司折磨三名老人和他們的家人,並深深影響他們的家庭與人生。
我任職司法界四十年。除初任司法官時,有半年擔任法官之外,其餘時間都在檢察體系服務。我印象極其深刻,當時閱畢《流浪法庭三十年》之後,我購買了一百冊贈送所屬檢察官。我贈書之舉,無非是要讓檢察官能將心比心,看看我們手頭上的任何一件案子,可能就對當事人、或他們的家人造成一生的轉變。
事隔十一年,當我閱畢作者這套「台灣冤案實錄」系列的第一部《深冤》之後,心頭沉重;如今再閱第二部《洗冤》的書稿,只能用「無比沉重」來形容。我會感到如此「沉重」,是因為書裡大部分的冤案故事,作者在痛陳檢察官起訴及上訴的品質問題。
我國的刑事司法系統,從犯罪偵查、法官審判、刑罰執行到刑後觀護,檢察官是唯一全程參與的人。而且,從刑事訴訟法的諸多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檢察官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提交報告」、「司法警察官應將調查之結果,移送檢察官」、「司法警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檢察官」等內容,在在可以顯見:檢察官不僅是犯罪偵查的唯一「主導者」,同時也是司法警察是否依照法定程序辦案的「監督者」。
正因檢察官是台灣刑事司法的唯一全程參與者、犯罪偵查的唯一主導者、司法警察辦案的監督者,我在看到《深冤》、《洗冤》裡的部分故事中,情節裡發生警方、或調查員以違反程序規定辦案,檢察官卻渾然不覺;甚至,還有檢察官對有疑的案情怠惰不查、或是證據不足就起訴、或是沒有積極舉證就上訴等等情事,都與檢察官肩負的上述職責與使命相悖,因此不得不讓我以「沉重」來描述我在閱畢《深冤》、《洗冤》之後的感受。
「檢察官」是國家機器,擁有龐大資源可運用,作為打擊犯罪的武器與後盾。也正因如此,檢察官在摘奸發伏善盡職責的同時,也應大膽假設、小心求證的謹慎辦案,要蒐集到被告犯罪的確切證據,才能予以起訴。畢竟,檢察官在行使部分職權時,例如聲請搜索、監聽、拘提、羈押,乃至於限制出境、限制住居等等強制處分,本質上就已經是對基本人權的侵害。尤其是,台灣自民國九十二年採行「無罪推定」原則,檢察官必須要負責推翻被告是無罪的推定,以證據來證明被告確實有犯罪行為。
而且,近年來,有越來越多的最高法院判決已經揭示:檢察官不可先入為主,視被告如寇仇,刻意忽略對被告有利的證據,以避免侵害人權。更何況,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對被告有利及不利的情形,應該一律注意。
然而,從本系列書籍第一部的《深冤》,到第二部的《洗冤》,很遺憾的,我們從中可以看到實施刑事訴訟程序的警方、調查員、檢察官,甚至是法官,並沒有注意到對被告有利的事證而進行調查,以致最後遭到冤抑。
我國檢察官制度的設計,其實具有「雙重保護」的功能。其一,是保護被告免於遭受司法警察(警察、調查員等)的恣意辦案;其二,是保護被告在接受審判時,免於遭到法官偏執擅斷。然而,在本書的冤案故事中,此一功能遭受蒙塵。
我認識本書作者超過二十年。元慶後來雖然轉換人生跑道,棄記者、從教職,但他沒變的是依然堅守著「記者魂」,從「流浪法庭/三部曲」寫到「台灣冤案實錄/三部曲」,以十八年的時間完成這兩套著作。
在「流浪法庭/三部曲」裡,我們可以看到元慶以審判為主題,為遭受審判之害的人民道出悲與苦,為百姓呼喊司法改革,因而促使政府制定新法律(編按:本書作者因著述倡議而立法通過的法律,包括「刑事妥速審判法」、「商業事件審理法」),並將設置新法院(編按:為「商業法院」)。如今,他再以筆月旦檢察,從《深冤》到《洗冤》,我們可以再次目擊他透過上百件所謂的「冤案」,掘出檢察官偵查問題,為蒼生吶喊檢察改革溢於言表。
在《深冤》、《洗冤》的故事裡,我們可以發覺有許多最後無罪定讞的判決,主因是被告或證人的陳述前後反覆,以致檢察官是根據翻供之前的說詞,而做出起訴;平心而論,依法來說,檢察官的起訴並無不當可言。
但不容否認的是,全案進入審判,當被告或證人翻供,且說詞經查證屬實,並有堅實證據為憑下,檢察官就應該發揮道德勇氣,有擔當的撤回起訴,並且不再上訴,以實踐檢察官既要「發現真實」,且要「保障人權」的職業倫理。
在本書作者筆下,透過一件件冤案故事的呈現,我們可以感受得到元慶的用心良苦,無非是要檢察官能看到偵查庭外的被告真實人生,並且能夠將心比心的偵辦每一樁案件。
最後,身為檢察老兵的我,謹以「檢察官守則」第二條的局部內容,期勉所有檢察官:「檢察官應依據法律,本於良知,公正執行職務……」。檢察官只要做到了「依據法律、本於良知」,就自然而然的實踐了「檢察官守則」第一條所開宗明義的:堅持人權的保障、公平正義的實現、司法制度的健全發展。
「依據法律、本於良知」,這八個字正是「檢察魂」!
做新聞的態度與意志
張文強(天主教輔仁大學大眾傳播學研究所教授)
從西方新聞學角度來看,新聞有兩個重要構面,一是需要報導事實;二是監督權勢、關懷社會。乍看之下,好像不難,不過實踐檢驗真理,實情是做新聞容易,做好新聞難。
當然,我們要的是好新聞。而基於做好新聞的目的,受到實證主義影響甚深,並且隱含職業實用取向的新聞教育,長年致力於知識、能力或技術的訓練,企圖藉此成就好記者,做出好新聞。這麼做並沒有錯,但這種廣義的「能力中心主義」,化約了如何做好新聞這個問題。至少,做好新聞還涉及一種態度與意志。這很難教,也不能當知識教,就是背誦起來而已。
報導事實需要態度與意志。事實涉及查證,細緻而且繁瑣的查證。在這種狀況下,儘管傳統採訪寫作教學有著「重寫不重採,更不重查證」的傾向,查證還是被當成專家記者的重要技術與能力。
這是對的,查證是好記者的重要能力,然而一股現實趨勢是,新聞工作愈來愈受資本主義驅動,長官與記者愈來愈想快速、省力做新聞,然後查證也愈來愈不受重視,甚至被省略。我們不難發現,查證開始流於形式化,打個電話就代表有查證,或是翻抄改寫盛行,根本不在意查證。之所以有這些作法並不是因為新聞事件難到無法查證,也不是記者能力問題,而是有沒有查證的態度,想不想堅持到底的意志。
我們需要承認沒有一百分的查證,甚至後現代否定存在客觀事實的說法更激進否定查證的可能性,但是如果我們還是認為新聞應該盡力報導事實,那麼,查證便是種追求真相的態度,不畏繁瑣、盡力追查的意志。這真正考驗著記者。記者應該盡力利用各種技巧,秉持著查證態度與意志,盡力逼近真相。
監督權勢、關懷社會需要態度與意志。新聞教育強調監督權勢與關懷社會,而實務場域在檯面上也不否認這項宣稱。只是分兩部分來看,當成理論知識來教,它很容易成為應然面、記憶式的東西,進而在俗世中遭遇實踐困境,理論與實務的爭議。
另外,更大的挑戰來自實務場域,在這個被社會學家稱作後現代或液態的社會,一方面隨同去中心化、解放這組極具時代吸引力的概念,具有權威性格的專業也開始失去合法性,另一方面,在社會瀰漫某種追求正義,不過經常是情緒式、政治正確式的正義狀況下,打擊特權、聲援弱勢成為當下台灣社會重要特徵,而新聞媒體與工作者似乎也緊抓著這股趨勢,企圖藉此建立合法性,取得社會共鳴。這種社會特徵有著可愛一面,只是正義終究也得講道理與證據,冷靜與理性,否則情緒式、政治正確式的正義具有風險。它可能成為打擊異己的工具,也可能根本只是一種漂亮語藝,用來包裝追求收視率、點閱率的事實。
面對這種狀況,記者可以選擇跟隨社會情緒追求所謂的正義,為自己贏得掌聲,但另一種選擇是懂得在尊重事實的態度上,建立理性、講理式監督權勢關懷社會的態度,甚至願意違反社會主流情緒來堅持這種意志。記者需要這種態度與意志,否則很容易迷失在正義的漂亮語藝中,以為自己做了好事,卻傷害了社會。
前述兩種態度與意志最終需要歸結到作為「人」,或兩種人性的本質。
一種是我們需要承認記者是人,會犯錯,當然,犯錯會影響到他人。但記者的職業倫理讓他們需要勇於面對犯錯的風險,差別在於是否是基於公共利益,是否盡力追求事實,是否秉持春秋之筆的精神。當然,本書討論的司法體系也是由人組成,也會犯錯。只是司法體系應該理解一個不小心或人性怠惰可能對民眾造成巨大的人生傷害,因此,同樣得謹慎自持,而且作為公部門的司法體系需要接受監督,以建立起司法系統的透明度。
第二種人性是記者是人、是作者、是公民,有著理性、熱情、溫度,而不只是匠,不應以作為純熟的技術工作者滿足。好記者需要知識能力,也需要作為人的態度與意志。新聞教育需要熟知這點。「能力中心主義」頂多只能養成純熟的技術人員,然後經常發生的是一旦進入高度資本化的新聞環境,便開始採用實務主流方式做新聞,看著別家媒體改寫新聞、跟隨社會情緒做新聞,或者遇到挫折後輕易選擇離開。記者也應該理解這點。台灣社會不缺記者,不過卻缺好記者。好記者不只是有技術能力,更應該有追求事實、監督權勢的態度與意志,而且好記者應該是作者,用心於自己的作品,而非只是交差了事。
在這個人人都可以是記者的自媒體時代,在這個學術場域急切關切如何幫忙學生建立數位新能力的時代,本書作者江元慶老師讓我們看到新聞追求事實、第四權等古典成分。從《流浪法庭三十年》、《鹿港幽魂》、《司法太平洋》到現在這部「台灣冤案實錄」三部曲系列書籍,江老師告訴我們新聞可以怎麼做、記者可以怎麼做。如同他在第一部《深冤》自序中所述,他想告訴學生:「報導事實、追求真相是記者的天職」,然後花費許多時間系統化地挑選個案,收集判決書等資料,抽絲剝繭地盡力描述來龍去脈。也在同樣的自序中,我們可以看到這位二十多年司法路線經驗的記者,如何關切司法這件大事,如何的愛之深、責之切,想要司法體系更好,更臻完美。他是理性與熱情的「人」,而非只是做新聞的「匠」。
最後,本書作者告訴我們,堅持初衷做一件事,並不容易。但堅持做好新聞的初衷,是有意義的。
官民兼顧的洗冤錄
張升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逢甲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兼任副教授)
宋慈(一一八六 - 一二四九),南宋建陽人,著有《洗冤集錄》,是華文歷史上著名的法醫學著作。
人不輕狂枉少年,我也有過文學夢想。在年輕時深受李敖快意恩仇的文采鼓舞,學生時期也積極參與校刊編輯,但是進入法界服務之後,文青夢想很快就被案牘勞形的現實戳破。官場浸淫,筆墨荒廢,久不彈此調矣!直到司法題材的報導文學出現,從司法圈外的視野提出批判,猶如暮鼓晨鐘,時刻提醒法律人莫忘初衷的使命,重新召喚昔日「鐵肩擔道義,辣手著文章」的雄心壯志。其中元慶兄的筆,當屬司法報導文學的佼佼者。
我是透過《流浪法庭三十年》、《鹿港幽魂》、《司法太平洋》等報導文學作品,首次認識元慶兄的大名,除了驚羡其銳利的選材眼光,更加折服其平實的行文筆觸,娓娓道來,不灑狗血。這些血淚交織的司法悲劇,經由元慶兄的詳實報導,縱使冷眼旁觀置身事外,都能感同身受當事人的無助與絕望。正是因為這些常民喜怒哀樂的素樸感情,才能刻骨銘心地撩撥埋藏在人心深處的正義渴求!
二○一七年由總統府召集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有幸與元慶兄一面之緣,雖然只是短暫的寒喧致意,但卻充分感受他對司法改革「愛之深,責之切」的熱情,同時更對其筆耕不輟的毅力,深表敬佩。
而今元慶兄再次以其如椽巨筆,以刑事補償法之案例為素材,撰寫《台灣冤案實錄【三部曲】》系列,個人有幸得以先睹為快,並蒙元慶兄抬愛,特囑為序,雖受之有愧,然卻之不恭,願就拜讀心得,略陳一二。
《流浪法庭三十年》、《鹿港幽魂》、《司法太平洋》等作品,都聚焦於纏訟經年的司法個案,因為荒謬絕倫的司法延宕令人瞠目結舌,對於司法公信力的斲傷顯而易見。固然荒謬的司法個案,對於社會情緒的累積與滲透不可小覷,但是這些「個案」疏失能否反應現今司法的「整體」圖像?或者只是法治社會極端變態,運氣欠佳的偶然?只憑若干「個案」,難免會有以管窺天,瞎子摸象的遺憾。
這個遺憾,元慶兄在其最新力作《台灣冤案實錄【三部曲】》做了補強。這次元慶兄採取鳥瞰的俯視眼光,將一百六十件獲得刑事補償的冤案態樣爬梳還原,在我看來,猶如替司法體系進行斷層掃瞄,取得健康檢查的報告。在第二部《洗冤》中收錄的案件類型包括:對證據解讀的斷章取義(例如:標點符號獄、順時針?逆時針?、江鄉長的怒火、司法賠罪,人民受罪、洗冤);對科學證物的移花接木(例如:有夠混、懸疑、機車族要小心、檢察官要做功課、閉著眼辦案、寃案疑雲、司法貴人、糟糕的偵審);對經驗法則的傲慢曲解(例如:人間煙火、高麗菜和檢察官);對證人供述的偏聽誘導(例如:筆錄劇本、令人搖頭);對法律要件的錯誤認知(例如:一錯再錯、邏輯);對正當程序的漠視輕忽(例如:無辜吃牢飯、搞不懂、栽贓、你氣不氣?、審判大戰、司法藏「詭」、判決裡的「極不尋常」)。元慶兄以白話寫實的筆調還原案件爭議,讀者完全不會感受法律專業術語的理解障礙,所謂法律「科普」,此之謂也!
不過必須特別強調的是:雖然上述的刑事補償紀錄看來駭人聽聞,但是如果把這些冤案全部歸因於檢警墮落,法官昏庸,恐怕言過其實,見樹不見林。因為其中必須納入考慮的重要因素就是法制面的變動。
眾所週知,「刑事補償法」的前身是「冤獄賠償法」。從「賠償」改為「補償」,雖然只是一字之差,但並不是單純的法律文字遊戲,而是將個人權利稱斤掂兩的「歸責賠償」,轉化為因國家實施刑罰權,導致人民基本權利受有特別犧牲的「公益補償」。舊法「冤獄賠償法」對於冤獄賠償的要件限制嚴格,其中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羈押者,縱使嗣後判決無罪確定,既係咎由自取,當然不得請求賠償。然而大法官釋字第六七○號解釋文認定上述條文,並未區別行為態樣,同時考慮國家行使刑罰權,人民必須容忍超越一般程序的特別犧牲,為符合憲法保障人身自由及平等權之意旨,「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一律不得請求賠償的規定,有違比例原則而宣告違憲。
嗣後立法院在一○○年六月十三日修正通過「刑事補償法」,刪除「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羈押者,不得請求賠償的規定。此後,即使被告遭受羈押係「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也未必就會排除請求補償的權利。雖然「刑事補償法」同時在第四條增訂「受害人意圖招致犯罪嫌疑,而為誤導偵查或審判之行為所致者,受理補償事件之機關得不為補償。」的規定,賦予補償機關斟酌裁量的空間。但是法條用語是「得不補償」,而非「不得補償」,所以縱使被告「意圖招致犯罪嫌疑,而為誤導偵查或審判之行為所致者」,仍然可能獲得刑事補償(例如:懸疑、法盲、證據之王、檢察官沒看到),這就是導致所謂「冤案」大幅增加的箇中緣由!
換句話說,「冤案」的形成,固然可能是國家機關的違法濫權所致,但是法律審查門檻降低的重大改變,則是有志司法改革者在討論相關議題時,不應忽略的關鍵因素。「刑事補償法」當然不是咎責兩忘的立法目的,但是官方和民間都應從歷史的教訓中汲取法治進步的養分。所以,「洗冤」,不僅只洗被告的冤,司法體系在補償機制下,也有機會藉由元慶兄的春秋之筆獲得公允的評價。
十六世紀法國文學家La Rochefoucauld在《箴言集》(Maximes)中留下膾炙人口的警句:「無辜者遠遠不如有罪者能獲得良好保護(Innocence is not nearly so well shielded as crime;或譯為Innocence finds not nearly as much protection as guilt)」誠哉斯言!元慶兄的《台灣冤案實錄【三部曲】》鑒往知來,祝願其鉅著成為保障無辜、惕勵司法,踐行正當法律程序的行為準則。
作者序
總統府裡的兩張投影片
江元慶
民國一○六年八月十二日,是我這生絕無僅有的機會:為死者、為生民「告御狀」!
這天在總統府裡,有近百位「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委員在場,我以投影片簡報(PPT)方式,向蔡英文總統在內的所有與會者控訴兩樁個案:我們的司法離譜到了什麼程度。
我把三名老人張國隆、柯芳澤、林泰治的照片,投影在總統府會場屏幕上。這三名老者是拙著《流浪法庭三十年》的司法苦主,他們從壯盛之齡,歷經二十八年半刑事偵審,才搏得三審無罪定讞。當年,他們合計被羈押近四千天,又經過四年七個月訴訟,三人總共獲償一千三百多萬元。
我會在總統府裡再次提到他們的故事,是因為在司改國是會議召開期間,三名老人中的張國隆、柯芳澤還在法庭裡流浪。他們從「刑事」流浪到「國家賠償」,再流浪到「民事」官司;他們從民國六十八年
二月被收押偵辦,到司改國是總結會議召開的這天,已經在不同法院、不同法庭流浪了三十八年半。
三名老人中的林泰治,不再流浪了。我難忘他的憤恨:「司法害死我了!」也不忘對他的許諾:「如果有機會,我會為你們向總統告狀。」我會這麼說,除了是他有恙的心靈需要撫慰,更因為這般的慘事不能再發生。
在司改國是總結會議上,我終於實踐諾言。我確信蔡總統聽到了,也看到了林泰治。因為,我對包括總統在內的所有在場者提出不情之請:目視會場的屏幕。在布幕上,林泰治的照片旁有黑色的兩個字:「已歿」。
林泰治儼然慘遭司法「活人獻祭」。司法以超過三十年進行著儀式,這已不是審判,這是凌遲,這是暴行!
司改國是會議結束後,我打電話給林泰治的妻子林秦月。我把她幻化成林泰治,似對著亡靈回報:「我履行諾言了,總統聽到了,也看到了你。」電話那頭,林秦月早已泣不成聲。過不多時,她發出狂悲至極的控訴:「司法害死了他!」林秦月的淚水,流了近四十年,依然洗不盡她的司法傷口。她淌出的是心頭一道道痕與恨。
林氏夫妻口中的「司法」,說的是審判,指的是法官。
在總統府裡,我另外投影一張表格:「花蓮警界集體貪污冤案/刑事補償表」(請見附表)。表格裡,暗湧著令人瞠目結舌、匪夷所思的司法故事。這個故事裡的「司法」,指的是偵查,說的是檢察官。
在司改總結會議上,受限於每名委員發言時間的限制,以及當時此案還有少數官警尚未定讞,為了避免有干涉審判之嫌,我絕口不提尚未確定的案情,我陳述的內容是已經無罪定讞的情節。
民國一○○年間,花蓮地區有十五名官警因涉嫌貪污,遭檢察官起訴。經過審判之後,有人在一審就無罪確定,有人是二審無罪定讞。到司改總結會議召開的這天,確定無罪的官警已多達十一人;他們當年都遭到羈押,總計獲得兩百多萬元刑事補償。
花蓮警界集體貪污冤案/刑事補償表
姓名 案發時職稱 羈押天數 賠償額度 獲償金額
1 陳金標 花蓮縣刑警大隊隊長 57 每天3000 17.1萬元
2 葉佑仁 花蓮縣警局婦幼隊警員 70 4000 28.0
3 郭汝俊 吉安警分局偵查隊長 56 4000 22.4
4 李景明 新城警分局偵查隊長 57 3000 17.1
5 李坦鴻 花蓮警分局偵查隊長 56 3000 16.8
6 江奉麟 中華派出所副所長 57 3000 17.1
7 許文豪 吉安警分局偵查員 57 3000 17.1
8 楊智評 中山派出所警員 71 3000 21.3
9 黃景白 花蓮縣警局督察 71 4000 28.4
10 湯琦弘 花蓮縣警局督察室警員 56 3000 16.8
11 邱建宏 豐川派出所警員 57 3000 17.1
這張投影在總統府裡的表格,就是這十一名官警名單,以及每個人被羈押的天數、賠償的每天額度、獲得補償的金額。在總統面前,有一句話我隱忍不發,是考量還有官警仍在受審,全案還沒定讞。
司改國是會議結束。此案審判從第六年、第七年跨入第八年。時光流轉中,無罪確定的官警人數不斷增加……
民國一○八年七月最後一天,這個案子終於落幕了。當初遭檢察官求刑判處三十年徒刑、也是全案最後一名受審警官,被控貪污無罪確定(最高法院判決書,一○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七四號)。至此,十五名當年所謂的「貪警」,最後毫無一人以貪污判決有罪。當初我在總統面前沒出口的話,終於可以一吐:「這是個什麼檢察官!」
此案當年重創花蓮警譽,並深深影響無辜官警的人生。甚至於,「冤警」株連甚廣:沒有犯案、沒有被查辦,只因身為這些涉案官警的直屬長官,有多名警界高官被記過、還有多人被拔職,更有人被發配邊疆。如今,被冤的官警獲得昭雪,但誰來還這些人公道?
這則「洗冤」故事之所以成為本書主題,無非是要警醒全民,也喚醒檢察系統:檢察官莫成了「周處」!
探溯文獻,檢察制度的發源設計,其實是為了制衡法官權力不能率性使用、制約警察辦案不得恣意而為。因此,檢察制度的功能,本質上是出於保障人權,而不是只有打擊犯罪,更非一昧追殺。然而,卻有檢察官「殺」到底……
「台灣冤案實錄/三部曲」第一部的主題故事〈深冤〉,敘述一名在公司遭到當眾拘提、住家被搜索、人身被羈押、姓名在偵查中被公開、調查員違法測謊的工程師「小賴」無辜被冤際遇。他鎯鐺入獄,到終獲昭雪之時,已含冤十六年。小賴雖然獲得一百二十二萬五千元補償,但人生早已毀滅:公司開除、家庭破碎、妻離子散(註:詳見《台灣冤案實錄:深冤》,第四十五章,二三二頁~二四○頁)。但是,檢察系統並沒有放過他。
最高檢察署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聲請覆審。儘管此案是經過「再審」翻案無罪定讞,但檢察官除了舊調重彈案情,指出審判疑點之外,還認為補償給小賴的金額太高了。
民國一○八年十一月,最高檢察署的聲請被駁回(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覆審決定書,一○八年度台覆字第二七號)。法官以「重大打擊」來描述小賴因為此案在工作、身心、自由、名譽、財產、婚姻、家庭、生活等等層面所受到的廣泛影響程度。小賴的人生,被司法摧枯拉朽般的毀滅。
法官為什麼會知道小賴的人生重創?因為,他當初聲請補償時,親自說出這些痛苦。最高檢察署在聲請覆審之前,不會不知道小賴的悲慘際遇;因為,小賴這些血淚斑斑的指述,就在全案卷證裡。但是,檢察官竟會認為補償給他的金額太高。
電影「一代宗師」裡,說練武者有三個階段:見自己,見天地,見眾生。習法者亦復如此。檢察制度的設計目的之一,原是為了保障人權。身為檢察官,若不見自己最基礎的本職功能,何以安身見天地、有何顏面見眾生?
本書是「台灣冤案實錄/三部曲」的第二部。為什麼會有這套書,以及我對於「冤案」的定義,在第一部《深冤》的作者序裡已有說明,此處不再贅述。本書記錄五十六件冤案故事,共有七十四人經司法認證被冤,全民付出的補償金額將近一千七百萬元(請見本書第三四九頁附表)。
最後,要向讀者深致歉意:第一部《深冤》所記述的冤案故事,共有五十八件、七十二人被冤,並非五十二案、六十三人;這些司法苦主獲償的金額是三千一百六十二萬多元,並非兩千九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