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世寫不盡的愁!
江元慶
民國九十七年,我在撰寫《流浪法庭30年》漸進尾聲時,腦中竄起一股疑惑:
「在杳去的浩瀚司法荒煙裡,過去有多少人曾是林泰治、柯芳澤、張國隆,或是華定國,而他們從來不曾被發現過?沒被發現的這群人,是還在暗夜裡繼續飲泣,還是已在司法汪洋裡滅頂,成了孤魂?」(註一)
自此,「遭到司法冤抑的人,究竟有多少?」這個問題,就像是隨風飄盪的蒲公英,它落入我心田,生根、滋長、出苗……。由於當時我繼續埋首撰述「流浪法庭/三部曲」的《鹿港幽魂》、《司法太平洋》,無暇追尋答案,只能任憑心中的蒲公英悄然生長,日漸花繁枝茂。不過,每當它搖曳心頭,我總興起一絲迷惑:這些從未被發覺的司法倖存者,或是已滅頂於司法長河的往生者,他們在哪裡?我佇立司法莾莾大地,手中有筆,心中茫然。
《流浪法庭30年》問世後,我懸心之謎,突然急聲扣門,因它捎來答案──眾多司法苦主陸續現身,有人甚至拿著書狀、帶著證據前來,厲聲痛斥司法,呼冤不絕。我不得不謹慎,畢竟,他們喊的冤,真的是「冤」?他們的書狀內容,是真是假?他們所謂的證據,真的就是法律上的「證據」?查證,是我的釋疑之鑰。於是,我循著「三角交叉檢視法」的指引,在刑事司法裡尋尋覓覓,進而訪談。終於,在儼然流浪的九個月裡,我看到了,也聽到了。
我看到:有不少警、調及司法官在法律之前放浪形骸,因偵審恣意、或辦案怠惰、或素養不足、或胡作非為而造成冤案。我並目擊:多數冤案苦主歷經司法劫難後的人生傷痕,即使事隔多年,他們仍在舔舐著傷口。我且聽到:他們痛陳司法的悲憤音調,甚至是情緒崩潰的血淚哭聲。然而,淚水刷洗不掉他們對司法的恨意,泣訴也消融不了他們對檢察官、或法官的怨懟。他們雖然從司法脫身,但有人從此抑鬱蜷縮在闇黑角落;哭,成了他們對司法最無言,也是最深沉的控訴。他們哭的,除了是人生遭到司法官的蹂躪,也彷彿是哀悼著司法已經沒有了正義。
本書主題故事〈泣冤〉裡的「小真」,正是代表性人物。小真是基層公僕,當年自掏腰包協助死者殮葬,卻被懷疑其中有弊,遭到羈押、起訴,最後無罪確定,獲得刑事補償。彰化縣花壇鄉公所官員得知我尋訪小真已多時,積極協助的程度讓我感動莫名;但我隨即不解:他們為何對我這個陌生人如此熱心?經我探詢,始知官員對小真當年遭到檢察官「錯殺」,仍然憤憤不平:「她是先拿自己的錢去幫助村民吔,連這樣的公務員都被收押、起訴,以後誰還敢勇於為民服務?」
終於,我找到了小真。這場訪談,是在案發後整整十年,她從頭哭到尾;訪談中,小真難過到四度表示要終止受訪,不願再談。我並沒有離開,因為她的哭聲與淚水仍在訴說。小真雖然無罪定讞,但檢察官早已用炙鐵在她的人生烙印了一條罪名:糾纏。而且,是屬於加重行為的「反覆糾纏」。
哈佛大學心理學者丹尼爾.沙克特(Daniel L.Schacter)根據研究與實證,指出人類會發生七大類的記憶差錯,他對這七類記憶冠上「罪惡」之名。其中,最具殺傷力的記憶罪名,叫做「糾纏之罪」(註二)。
沙克特指出,人的記憶會發生健忘、失神、空白,這些情形是當事人希望能夠記得,卻偏偏忘記。但「糾纏」並不是,它是經歷過創傷的人,窮盡氣力、竭盡所能的要甩去記憶,卻始終忘卻不掉、揮之不去。沙克特還說,記憶糾纏具有威力或殺傷力,有些人甚至會因為創傷經驗太過劇烈,以致在無止盡的糾纏循環下,呈現「反覆糾纏」。小真正是如此,她因司法創傷,飽受反覆糾纏之苦,才會在事隔十年之後,仍然淚如雨下。
這套書裡的兩百零六名司法苦主,和小真有著相同背景:遭羈押、被起訴、無罪定讞、獲得賠償或補償。司法雖然最終以金錢賠罪,但從偵查之初,司法就已經對他們鑲嵌了「糾纏之罪」。這般的罪,比刑罰更可懼;因為,對蒙冤者來說,「糾纏」是無期徒刑之罪,他們必須承受一輩子的司法創傷糾纏,甚至是反覆糾纏;這般的糾纏再糾纏,是終生不得假釋,至死方休。
小真人生「遇害」的前一年:民國九十八年,法務部推動「修復式司法」,並列為重要政策。修復式司法是透過對話機制,讓加害人、被害人及相關人說出感受,修復已經造成的傷害,讓加害人願意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並努力修復被害人的創傷,讓加害人、受害人彼此療癒。
無疑的,小真是司法受害者,讓她如此痛苦不堪的加害者,正是當初起訴她,以及小真無罪後,拿不出積極證據,還硬要上訴的檢察官。而且,小真還遭受「檢察暴力」──她被羈押五十天期間,檢察官竟然沒有提訊過她,依然起訴全案。古有「一經到官即被羈押」(註三)、「兩三年不得見本官之面」(註四)的冤獄記載,小真不也是如此?她被羈押,卻不見官來取供。
小真的冤案不是發生在廠衛明朝,而是民國九十九年,這是二十一世紀啊!起訴小真的檢察官,比明清酷吏文明了多少?進化了多少?推動修復式司法的法務部,應該如何去療癒小真?法務部在檢察官成為「加害者」之後,應該如何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小真極其痛苦的哭聲,強烈震懾著我。我已然看到了她的未來人生,仍將會是永無盡期的糾纏。我不禁顫慄:「在台灣,有多少個小真?」我不知道。不過,在撰寫這套「台灣冤案實錄」期間,有兩則新聞引起我的注意。
民國一○五年七月,法務部長邱太三主持新任檢察長就職典禮,在致詞中,他舉出數據:檢察官「起訴定罪率」約九十六.七%。他還說,換算是大約六千兩百七十人在起訴之後獲判無罪,「每年約有六千兩百七十個人被冤枉」。
另外,民國一○八年三月,立法院初審通過增訂「法律扶助法」,規定檢察官一旦有濫行起訴或上訴,應該由檢察機關負擔法律扶助費用。檢察系統對此反彈,有檢察官舉出近年「辦案正確率」高達九十五%以上,否認檢察官有濫訴問題。
「起訴定罪率、辦案正確率」開啟了檢察深宮衙門。進了門,我追躡著邱太三部長的數字來源,並查探檢察官於民國一○八年所說的「近年辦案正確率高達九十五%以上」真實性。我溯源查勘,果然無訛,依《法務統計年報》記載,從民國一○三年到民國一○七年,這五年台灣各地檢署的檢察官辦案正確率,在九十六.三%到九十六.四%之間盤旋。(請見下表)
民國103年~107年/檢察官辦案數字簡表
年別 全年新收偵查案
件數 地檢署偵查終結數 被提起公訴
人數 地檢署檢察官辦案正確率 地檢署
檢察官辦案
案件數 人數 不正確率 遭不正確人數
103 413,975 410,133 511,049 109,491 96.4 % 3.6 % 3,941
104 432,161 425,454 529,775 115,645 96.3 % 3.7 % 4,278
105 459,220 453,422 558,404 122,890 96.4 % 3.6 % 4,424
106 482,428 479,087 584,350 123,514 96.3 % 3.7 % 4,570
107 486,772 482,034 594,320 124,857 96.3 % 3.7 % 4,619
總數 2,274,556 2,250,130 2,777,898 596,397 21,832
平均 454,911 450,026 555,579 119,279
五年「遭檢察官辦案不正確人數」平均人數 4,366
說明:本表資料來源為《法務統計年報》。但最右欄之「地檢署檢察官辦案不正確率」、「地檢署檢察官辦案遭不正確人數」,是作者依據《法務統計年報》自行換算所得。本表標題名稱為作者自訂。
九十六.四%的辦案正確率,相對意謂有三.六%的案件屬於「辦案不正確率」;也就是說,檢察官偵辦一千件刑案中,有三十六件是偵查不正確。問題是,檢察官一年只偵辦一千件刑案嗎?當然不!
以表格裡的民國一○七年為例,檢察官全年「新收」的偵查案件是四十八萬六千多件。其中,偵查「終結」的有四十八萬兩千多案;在這些案件裡,共有五十九萬四千多人遭到檢察官偵辦。進一步探看,在這將近六十萬人之中,被依各種不同罪名「起訴」的有十二萬四千多人。再以這年檢察官「辦案不正確率」是三.七%來換算,一個數字顯像而出:民國一○七年,因為檢察官辦案不正確的人數,多達四千六百多人。再依此模式換算,可得知:民國一○三年到民國一○七年,因檢察官辦案不正確的民眾將近兩萬一千八百多人,平均每年約有四千三百多人進了偵查之門後受害。
台灣的檢察改革該被關注了!檢察官是刑事司法的閘門。因為,檢察官起訴案件之後,國家審判機器隨之啟動。檢察官是人,不是神;既然是人,孰能無過?但是,檢察官必須深知,一個閃失就會造成無辜者終生之痛;小真就是明證:一審當初判她無罪的理由之一,是法官發現檢察官竟然「誤會」了案情。這套書裡,有相當多的冤案呈現檢察官辦案品質之劣,且問題遍及偵查、起訴、上訴,不僅市井小民哀鴻遍野,也加重早已不堪負荷的審判辦案壓力,並殃及全民支付補償金給無辜之人。
檢察官辦案應有什麼態度?在前檢察總長顏大和為本套書第二部的《洗冤》推薦序中,已有剴切指陳,此處不再贅述。檢察官只需將心比心的捫心自問:希不希望家人親友成為本書〈泣冤〉裡的小真,終生飽嘗「糾纏之罪」,至死方得以解脫?
「台灣冤案實錄/三部曲」歷時近八年完成,我僅書寫了一百六十二案、兩百零六名司法苦主的故事。看著表格數據,我想起小真,還有表格裡不知還有多少的「小真們」,心中滿是悵然……
唐琬,是陸游一生寫不完的詩;冤案,是我一世寫不盡的愁!
註一:引自拙著《流浪法庭30年》,第三三五頁,第七─九行。林泰治(已歿)、柯芳澤、張國隆,因貪瀆遭羈押九百多天到一千五百天,歷經近三十年刑事偵審方告無罪,雖得平反、終獲補償,但前途葬送、人生盡毀。華定國,經歷司法空前絕後的「更十八審」,判決徘徊在死刑與無罪生死之間,司法最終以無期徒刑解決此案,華定國也因此被司法解決:他背負「弒母」之罪,抑鬱一生,含恨而亡。
註二:丹尼爾.沙克特(Daniel L.Schacter)指出,「記憶七罪」包括:健忘、失神、空白、錯認、暗示、偏頗、糾纏。摘自《記憶七罪》(The Seven Sins of Memory : How the Mind Forgets and Remembers),大塊文化出版,二○○五年一月。
註三:楊師群,《五百年冤獄》,第二三五頁,知本家文化出版,二○○五年一月。
註四:《宣宗實錄》,卷一九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