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第一部分整理物權主要爭點回顧,第二部分則收錄約160題的物權試題,而且每題除了書面文字外,都有錄音說明。對,每一題!清楚、流暢的解析,豐富答題思考層次,文字說明+錄音解說,不管你∕妳是視覺的或聽覺的動物,最後都能言之有物!
作者簡介:
張璐
台大法律系法學組及法研所民事法組
公費留學考試民事法組榜首暨榜尾
律師
史特拉斯堡大學比較私法碩士(Mention:Très bien)
史特拉斯堡大學博士班
作者序
六版序
本次改版新增8題的法研所及國家考試題目,除了參考擬答之外,每題均有詳細的試題分析、思路鋪陳,以及不同認定可能的考慮。本次改版較晚,111年司法官律師國家考試評分要點在3月7日公布,筆者亦就該要點所指出的問題,有所回應及檢討,呈現一定的對話。
部分原有題目也配合學者新近的文獻作一定程度的修正,其中針對110年台大法研所的題目,便配合顏佑紘教授所發表的〈論受讓人因指示交付而善意取得動產所有權〉,以及王澤鑑教授於其新版物權教科書(2022年9月)中的說明,有所更動增補。
除此之外,配合王澤鑑教授的物權教科書改版,本書也將所有引註更新,並就近來的重要議題,例如公同共有債權行使、借名登記、違章建築的事實上處分權之定位,補上王澤鑑教授的看法供參照。
作為一本國家考試用書,作者的任務至少須盡責的介紹、綜整針對各議題的學說、實務見解,但筆者一直以來並不希望將內容侷限在單純的整理學說、實務見解,而是期盼透過具體案例,能夠對於各該見解的必要性、合理性進行思考。甚至,在諸多的專題以及附註裡面,筆者均會持續關注實務見解就相關議題的演變,並進行辯證。這也是為何讀者會看到本書有相當多的註解引述實務判決,裡面有時是佐證筆者說法,有時則是筆者援引用以批評。演變如預期時,會感到欣慰,不如預期時,也會思考何以實務看法如此,是為了個案正義,抑或是原先筆者的看法有誤。如果可以,誠心地邀請各位可以一併閱讀註腳。這是筆者10數年來,持續閱讀每則最高法院裁判的累積。
歷經3年多的疫情困擾,在即將解除確診者隔離的2023年3月,筆者終於確診了。高燒、嗅味覺喪失、喉嚨痛以及劇烈的咳嗽,儘管難受,但在隔離期間伴隨著症狀回憶2020年以來的世界變化,頓時覺得自己多麼幸運。在這變動的時代裡,付出的代價僅只如是。願未來我所鍾愛的福爾摩沙仍蒙眷顧。
張璐
2023.3.8
六版序
本次改版新增8題的法研所及國家考試題目,除了參考擬答之外,每題均有詳細的試題分析、思路鋪陳,以及不同認定可能的考慮。本次改版較晚,111年司法官律師國家考試評分要點在3月7日公布,筆者亦就該要點所指出的問題,有所回應及檢討,呈現一定的對話。
部分原有題目也配合學者新近的文獻作一定程度的修正,其中針對110年台大法研所的題目,便配合顏佑紘教授所發表的〈論受讓人因指示交付而善意取得動產所有權〉,以及王澤鑑教授於其新版物權教科書(2022年9月)中的說明,有所更動增補。
除此之外,配合王澤鑑教授...
目錄
PART A 物權編重要爭點整理
1 通則A-3
section 1 物權之基本原則及效力A-3
爭點1 物權法定主義A-3
爭點2 排他效力、優先效力A-3
section 2 物權之變動A-4
壹、依法律行為而生之物權變動A-4
爭點3 公示原則與公信原則A-4
爭點4 善意取得制度A-5
貳、非依法律行為而生之物權變動A-9
爭點5 民法第759條及登記處分原則A-9
爭點6 拋棄A-10
爭點7 時效取得制度A-12
2 完全物權──所有權A-14
section 1 所有權之保護A-14
爭點8 物上請求權A-14
section 2 不動產物權A-17
爭點9 鄰地通行權A-17
爭點10 越界建築A-17
爭點11 區分所有建築物A-18
section 3 動產物權A-22
爭點12 添附A-22
section 4 共有A-22
壹、分別共有A-22
一 共有之內部關係A-22
爭點13 共有物之使用收益A-22
爭點14 應有部分之處分A-23
爭點15 共有物之處分A-32
爭點16 共有物之管理A-35
二 共有之外部關係A-40
爭點17 民法第821條之適用範圍A-40
三 分割A-41
爭點18 共有物之分割A-41
貳、公同共有A-44
爭點19 公同共有之內外部關係A-44
3 定限物權A-46
section 1 擔保物權A-46
壹、抵押權及最高限額抵押權A-46
爭點20 抵押權之取得A-46
爭點21 抵押權之特性A-47
爭點22 抵押權之效力A-50
爭點23 抵押權之實行A-52
爭點24 法定地上權A-55
爭點25 抵押權人之次序權A-56
爭點26 物上保證人與保證人之分擔A-57
爭點27 共同抵押A-59
爭點28 抵押權之消滅A-62
爭點29 最高限額抵押權A-62
貳、動產質權及權利質權A-64
爭點30 動產質權A-64
爭點31 債權質權A-65
參、留置權A-66
爭點32 留置權A-66
肆、讓與擔保A-67
爭點33 讓與擔保之構造及性質A-67
section 2 用益物權A-72
壹、地上權A-72
爭點34 地上權A-72
貳、不動產役權A-75
爭點35 不動產役權A-75
4 占有A-77
爭點36 占有之取得、消滅及效力A-77
爭點37 占有之保護A-78
PART B 試題精選解析
1 通則B-3
section 1 物權之基本原則B-3
1.1.1 物權法定主義【104台大A卷(節錄)】B-3
1.1.2 物權法定主義【102地政士】B-5
1.1.3 排他效力、優先效力【101輔大民商法組(節錄)】B-7
section 2 物權之變動B-9
壹、物權變動之要件B-9
一、物權行為之概念B-9
1.2.1 不動產物權變動之要件【96東吳E 組(節錄)】B-9
1.2.2 不動產之認定、不動產物權移轉之要件【96律師(節錄)】B-11
二、物權變動之公示要件B-13
1.2.3 動產及不動產物權變動之要件【93律師】B-13
1.2.4 物權之拋棄、權利濫用【111檢事官-偵查實務組(三等)】B-16
1.2.5 拋棄繼承之效力、遺體之性質【111政大民法組】B-21
貳、公信原則──善意取得制度B-24
一、不動產物權善意取得B-24
1.2.6 不動產物權善意取得、以他人不動產供擔保之不當得利【98高考─法制(三級)】B-24
1.2.7 租賃標的物返還、無權處分、善意取得當事人間債之關係【105台大A卷】B-27
二、動產善意取得及其例外B-34
1.2.8 動產物權讓與、縮短給付、現實交付、指示取得、動產物權善意取得【103台大B卷】B-34
1.2.9 動產物權善意取得、無損益中性行為【104政大民法組】B-37
1.2.10 善意取得、指示交付、物上返還、使用借貸之終止【110台大A卷】B-40
1.2.11 動產所有權善意取得、盜贓遺失物返還請求之權利行使期間【93政大財經法組】B-46
1.2.12 占有人之物上請求權、盜贓遺失物返還請求之權利主體【95東吳E組】B-48
1.2.13 善意取得、盜贓遺失物返還請求、不當得利、善意占有人之利益返還、惡意占有人之利益返還【111東吳E組】B-50
三、借名登記B-54
1.2.14 借名登記、無權處分、善意取得、善意取得當事人債之關係【改編自99政大、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114號判決】B-54
1.2.15 借名登記、出名人處分借名登記不動產【106政大財經法組】B-69
題Extension.【106行政執行官(三等)】B-75
1.2.16 借名登記、車輛靠行、動產抵押之設定【109北大B卷(節錄)】B-76
參、非依法律行為而生之不動產物權變動B-81
1.2.17 不動產物權時效取得、典物不回贖之效果、債權移轉及其從權利之移轉【89司法官】B-81
1.2.18 出資興建建築物、不動產所有權原始取得、推定租賃【102公證人】B-85
肆、時效取得B-90
1.2.19 就自己共有土地設定地上權、對自己共有土地時效取得地上權、物上返還請求權【94司法官(節錄)】B-90
1.2.20 物上請求權、所有權物上請求權於其他物權之準用、時效取得地上權【99律師】B-93
1.2.21 占有狀態之繼承、時效取得地上權【97司事官㈠】B-98
1.2.22 時效取得地上權、土地上建物為違章建築、共有土地之時效取得地上權、地上權之排他性【98輔大民商法組】B-100
2 完全物權──所有權B-102
section 1 物上請求權B-102
壹、請求權人B-102
2.1.1 物上返還請求權、其他物權人之物上返還請求權準用、用益權之優先效力【88律師】B-102
2.1.2 物上請求權、共有人之物上請求權、抵押權人之物上請求權【99輔大民商法組】B-105
貳、占有狀態之認定B-107
2.1.3 無權占有、物上返還請求、占有狀態之認定、機關占有、物上妨害除去請求【102司法官】B-107
參、占有本權之認定B-112
2.1.4 物上請求權、無權占有、債務不履行與侵權責任之競合【107司法官(節錄)】B-112
2.1.5 動產附合、物上請求權、強制執行拍賣、買賣之利益及危險移轉【109東吳E組】B-116
2.1.6 占有連鎖【97政大民法組(節錄)】B-121
2.1.7 物上返還請求權、占有本權【94司法官(節錄)】B-124
2.1.8 物上返還請求權、占有權源、所有權讓與不破租賃【110司律】B-126
2.1.9 使用借貸之債權物權化、類推適用所有權讓與不破租賃、誠信原則【99台大B卷】B-128
2.1.10 債權物權化、誠信原則、權利失效【103台大A卷】B-133
2.1.11 不動產物權非依法律行為而生之變動、物上請求權、權益歸屬型不當得利【96台大A卷】B-138
肆、物上請求權之限制B-142
2.1.12 物上返還請求、不當得利、公用地役關係【103台大B卷】B-142
伍、占有人之物上請求權及其他物權之準用B-148
2.1.13 自助行為、公力救濟之例外、占有人之物上返還請求【101台大A卷】B-148
2.1.14 物上返還請求權、讓與擔保、質權之消滅【105司法官】B-151
2.1.15 違章建築之讓與、事實上處分權、物上返還請求權、無權占有【105律師】B-155
2.1.16 事實上處分權【106司法官】B-161
2.1.17 事實上處分權、推定租賃、不當得利、物上返還請求【109司律】B-167
section 2 不動產物權B-176
壹、相鄰關係B-176
一、過水權B-176
2.2.1 相鄰關係於土地利用權人之準用、過水權、償金之性質、所有權之限制【97台大A卷】B-176
二、通行權B-180
2.2.2 管線鋪設權【105台大B卷】B-180
2.2.3 無償通行權、任意行為【88司法官(節錄)】B-183
三、越界建築B-185
2.2.4 越界建築【102北大(節錄)】B-185
四、區分所有建築物B-187
(一)區分所有建物之所有關係B-187
2.2.5 專有部分之概念、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之應有部分比例決定、共有專用【103地政士】B-187
2.2.6 專有部分之概念、共有物出賣、分管契約之效力【100司法官】B-190
(二)區分所有建物之處分上一體性B-194
2.2.7 專有部分及共有部分處分上一體性【98政大民法組】B-194
(三)區分所有建物之用益關係B-196
2.2.8 違章建築之移轉、專用權之約定、無權占有、共有人之物上返還請求權、共有人之不當得利請求【95政大財經法組】B-196
2.2.9 專用權之取得、處分上一體性【103北大】B-201
2.2.10 區分所有人權利與義務之繼受【99東吳E組】B-207
2.2.11 規約之效力【改編自98軍法官】B-209
(四)停車位問題B-213
2.2.12 停車位之性質、專用權之取得、法定停車位【92政大民法組】B-213
section 3 動產物權B-219
2.3.1 動產加工【82律師】B-219
2.3.2 動產與不動產附合、構成要件準用不當得利【104關特─關稅法務(三等)】B-221
2.3.3 動產與不動產附合、天然孳息收取權、不動產之成分【85司法官㈡】B-223
section 4 共有B-226
壹、分別共有B-226
一、共有之內部關係B-226
(一)共有物之使用收益B-226
2.4.1 共有人擅自占用共有物【98律師(節錄)】B-226
(二)應有部分之處分B-228
2.4.2 應有部分設定質權、質權成立之要件、共有物之處分、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92司法官】B-228
2.4.3 應有部分之處分、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基地租賃承租人之優先承買權【103高考─法制(三級)】B-231
2.4.4 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基地租賃承租人之優先承買權【104台大A卷(節錄)】B-233
2.4.5 應有部分設定用益物權【98司法官(節錄)】B-236
(三)共有物之處分B-238
2.4.6 共有土地處分、土地法第34條之1多數決原則、共有物出賣時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裁判分割【90司法官】B-238
2.4.7 共有物特定部分設定抵押權、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92司法官】B-242
2.4.8 共有物之管理、共有物之處分【103司法官】B-242
2.4.9 共有物設定抵押權【102北大(節錄)】B-245
2.4.10 共有人間約定拘束特定繼受人之效力、共有物之處分、在自己共有土地上設定地上權、不分割協議【93政大民法組(節錄)】B-247
(四)共有物之管理B-250
2.4.11 共有物管理方法之決定【96律師(節錄)】B-250
2.4.12 共有物之管理方法、管理決定對特定繼受人之拘束力【99地政士】B-252
2.4.13 分管協議對特定繼受人之拘束力【98司法官(節錄)】B-254
2.4.14 管理協議對特定繼受人之拘束力【98東吳A、C組】B-256
2.4.15 分管契約對於應有部分特定繼受人之拘束力㈠【106台大B卷】B-258
2.4.16 分管契約對於應有部分特定繼受人之拘束力㈡【108台大A卷】B-264
2.4.17 分管契約之終止、占有連鎖【91司法官(節錄)】B-270
(五)共有物之分割B-272
1. 分割自由與不分割協議B-272
2.4.18 應有部分自由處分、不分割協議之效力【97司法官】B-272
2. 協議分割與裁判分割B-277
2.4.19 裁判分割之訴之聲明、履行分割協議之訴之聲明【88司法官(節錄)】B-277
2.4.20 裁判分割【91司法官(節錄)】B-280
2.4.21 裁判分割、合併分割、分割之補償【103東吳A組】B-282
2.4.22 變價分割、共有人之優先承購權【101東吳E組】B-285
3. 分割之效力──擔保物權之處理B-287
2.4.23 共有物分割擔保物權之處理【104高考─法制(三級)】B-287
2.4.24 抵押權之不可分性及其例外【91律師(節錄)】B-288
2.4.25 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於共有物分割時之處理【98律師(節錄)】B-290
2.4.26 共有物之處分、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於共有物分割時之處理【101司法官】B-292
二、共有之外部關係B-295
2.4.27 共有人之物上返還請求【104台大A卷(節錄)】B-295
2.4.28 共有人之物上返還請求、分別共有對外之債權行使【103律師】B-297
貳、公同共有B-302
2.4.29 共有人無權出租共有物、公同共有之權利行使【87律師】B-302
2.4.30 分別共有對外權利之行使、公同共有對外權利之行使【99東吳A組】B-305
2.4.31 借名登記、代償請求、交易替代利益、公同共有債權之行使【107台大A卷】B-308
2.4.32 借名登記、公同共有債權之行使、非給付型不當得利、不當得利利益原形之論斷【111司律】B-316
2.4.33 公同共有之權利行使、共有人優先承買權之性質【101政大民法組】B-341
3 定限物權B-344
section 1 擔保物權B-344
壹、抵押權及最高限額抵押權B-344
一、抵押權B-344
(一)抵押權之取得及特性B-344
3.1.1 抵押權之標的、物權法定主義及其緩和、流抵契約之適法性【95司法官】B-344
3.1.2 抵押權善意取得、抵押權成立上從屬性【96東吳E組(節錄)】B-347
3.1.3 抵押權之從屬性、抵押權之不可分性【93司法官(節錄)】B-349
3.1.4 抵押權之從屬性、債之更改、債之變更、債之同一性及其擔保之存續【97東吳A、C組】B-352
3.1.5 抵押權之成立上從屬性、抵押權借名登記【105台大A卷】B-356
3.1.6 抵押權之物上代位性【86司法官】B-359
3.1.7 抵押權之不可分性及其例外、債務承擔、物上代位性【91律師(節錄)】B-362
3.1.8 抵押權不可分性及其例外、債務承擔【102律師(節錄)】B-364
(二)抵押權之被擔保債權範圍及標的範圍B-366
3.1.9 抵押權擔保債權範圍【100地特─法制(三等)】B-366
3.1.10 抵押權擔保債權範圍、抵押人主張債務人之抗辯、抵押人承受權之範圍【作者自編】B-368
3.1.11 抵押權擔保標的物範圍、從物、分離物、天然孳息【100台大B卷】B-371
3.1.12 抵押權標的物範圍【96律師(節錄)】B-374
3.1.13 抵押權擔保標的物範圍、共同抵押、物權之優先效力、設定抵押後設定用益關係【104律師(節錄)】B-376
3.1.14 抵押權之保全、抵押權標的物範圍、分離物【99政大民法組】B-381
3.1.15 抵押權標的物範圍【109台大A卷(節錄)】B-384
3.1.16 抵押權擔保標的物範圍、地上權及其上建物處分上一體性【111台大A卷(節錄)】B-387
(三)抵押權之實行B-391
1. 拍賣及併付拍賣B-391
3.1.17 併付拍賣、設定抵押權後復設定用益物權【96司法官】B-391
3.1.18 併付拍賣、附屬物、物的獨立性【104輔大民商法組】B-394
3.1.19 物權優先效力、抵押權人之權利、併付拍賣【95司特─書記官(四等)】B-396
3.1.20 併付拍賣、抵押權人之物上請求權、設定抵押權後設定用益物權【103台大A卷】B-399
3.1.21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併付拍賣【107公證人】B-404
3.1.22 用益物權之設定有礙抵押權、物權之優先效力、併付拍賣【102律師(節錄)】B-407
3.1.23 推定租賃、優先承買權【109民間公證人】B-410
2. 法定地上權B-414
3.1.24 併付拍賣、法定地上權【84司法官】B-414
3.1.25 法定地上權、物權法定主義【101台大B卷】B-417
3.1.26 房屋對於建物之使用權、法定用益物權【92律師】B-421
3.1.27 推定租賃、流抵約款、建物對於土地使用權限【110成大】B-424
3.1.28 法定地上權【98公證人】B-431
3.1.29 抵押權實行及房屋對土地之利用權源【104律師(節錄)】B-434
3.1.30 法定地上權、違章建築、事實上處分權【107北大】B-437
3.1.31 無權占有、物上返還請求權、法定地上權【110北大A卷】B-443
3.1.32 併付拍賣、抵押物存續所必要之權利【109台大A卷(節錄)】B-457
3. 流抵約款B-459
3.1.33 經登記之流抵約款效力、流抵契約、經登記流抵權人的第三人異議之訴權利【99司法官㈡】B-459
3.1.34 流抵約款、經登記之流抵與第三人異議之訴【111東吳C組】B-463
3.1.35 流抵約款之效力、經登記之流抵約款效力【99台大A卷】B-468
3.1.36 流抵約款經登記之效力【改編自100台大A卷】B-473
3.1.37 基地租賃登記地上權、抵押權之標的、流抵契約【105東吳E組】B-476
(四)抵押權之次序B-481
3.1.38 抵押權次序讓與、抵押權次序拋棄㈠【97律師】B-481
3.1.39 抵押權次序讓與、抵押權次序拋棄㈡【98政大公法組】B-484
(五)多數擔保競合B-487
1. 共同抵押B-487
3.1.40 共同抵押、自由選擇權保障主義、共同抵押之內部分擔【97 關特─關稅法務(三等)】B-487
3.1.41 共同抵押、自由選擇權保障主義、共同抵押之內部分擔及求償【104政大財經法組】B-489
2. 物上保證人與保證人之分擔B-492
3.1.42 債權人拋棄擔保物權、物上保證人與保證人之責任分擔、保證人之承受權及求償權【101司特─書記官(三等)】B-492
3.1.43 物上保證人及保證人之分擔部分【101律師】B-497
3.1.44 多數擔保、物上保證人與保證人的責任分擔、求償權【110輔大民商法組】B-503
二、最高限額抵押權B-508
3.1.45 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否認㈠【99政大財經法組】B-508
3.1.46 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否認㈡【108司律(節錄)】B-510
3.1.47 抵押權與土地登記簿附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消滅上從屬性【100律師】B-514
3.1.48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被擔保債權、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確定、債權最高限額【90律師】B-517
3.1.49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確定、債務抵充順序、確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塗銷請求權【97司事官㈡─法律事務組(三等)】B-520
3.1.50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確定【111政大財經法組】B-524
貳、質權及權利質權B-528
3.1.51 轉質權、責任轉質【95律師】B-528
3.1.52 質權設定之要件【93司法官(節錄)】B-532
3.1.53 債權質權設定中債務人之抵銷權【89司法官(節錄)】B-533
3.1.54 質權之行使【101地特─法制(三等)】B-535
3.1.55 權利質權之設定要件【110東吳E組(節錄)】B-537
參、讓與擔保B-540
3.1.56 信託讓與擔保【103司法官(節錄)】B-540
section 2 用益物權B-543
壹、地上權B-543
一、普通地上權B-543
3.2.1 物權關係中債之約定對第三人之拘束力【104司法官】B-543
3.2.2 不動產物權設定之要式性、地上權與法定更新、一物一權主義【94律師】B-549
3.2.3 地上權之終止、積欠地租【97北大】B-552
3.2.4 地上權消滅之事由、地上權因違反土地使用應遵守之方法而終止、地上權因欠租而終止、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終止【102高大甲組】B-554
3.2.5 塗銷請求、補償請求、同時履行抗辯【84律師】B-557
二、區分地上權B-559
3.2.6 優先效力、物上請求權之準用、區分地上權【95輔大民商法組】B-559
貳、不動產役權B-562
3.2.7 不動產役權之設定主體、不動產役權之設定客體【91政大民法組】B-562
3.2.8 不動產役權之時效取得【102輔大民商法組】B-565
3.2.9 形成判決、基地租賃與地上權、人役權與不動產役權的區別【104台大B卷】B-566
題Extension.【106行政執行官(三等)】B-570
參、典權B-571
3.2.10 定存續期間典權之延長、回贖期間、處分上一體性【102政大民法組】B-571
3.2.11 絕賣條款之效力【100軍法官】B-574
PART A 物權編重要爭點整理
1 通則A-3
section 1 物權之基本原則及效力A-3
爭點1 物權法定主義A-3
爭點2 排他效力、優先效力A-3
section 2 物權之變動A-4
壹、依法律行為而生之物權變動A-4
爭點3 公示原則與公信原則A-4
爭點4 善意取得制度A-5
貳、非依法律行為而生之物權變動A-9
爭點5 民法第759條及登記處分原則A-9
爭點6 拋棄A-10
爭點7 時效取得制度A-12
2 完全物權──所有權A-14
section 1 所有權之保護A-14
爭點8 物上請求權A-14
section 2 不動產物權A-17
爭點9 鄰地通行權A-17
爭點10 越界建築A-17
爭點11 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