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版序
二版序
三版序
四版序
五版序
六版序
緒論 醫事法規之學習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醫事法學學習方法
一、教科書
二、專門著作
三、專門論文
四、網站
五、報章雜誌
第三節 本書之內容
第一章 醫事法規之法源
第一節 概論
第二節 醫事法規之法源
一、憲法
二、法律
三、條約
四、命令
五、自治規章
六、解釋
第三節 醫護法規之重要原則
一、效力優先原則
二、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三、後法優於前法
四、從新從輕原則
五、不溯及既往原則
案例學習
一、持僑中字中醫師證書未經補行筆試及格者不得在國內執業案
二、持僑中字中醫師證書未經補行筆試及格者行醫之無罪判決
三、持僑中字中醫師證書未經補行筆試及格者之有罪見解
第二章 醫事人員之業務與義務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醫事人員之業務
一、醫師法之業務
二、藥師之業務
三、藥劑生之業務
四、護理人員之業務
五、醫事檢驗師之業務
六、醫事檢驗生之業務
七、醫事放射師之業務
八、醫事放射士之業務
九、職能治療師之業務
十、物理治療師之業務
十一、物理治療生之業務
十二、臨床心理師之業務
十三、諮商心理師之業務
十四、呼吸治療師之業務
十五、助產人員之業務
十六、營養師之業務
十七、聽力師業務
十八、牙體技術師業務
第三節 業務限制之規範
一、未取得醫事人員資格者執行醫事業務之法律責任
二、執業場所之限制
三、執業程序之限制
四、聘僱或容留未具醫事人員資格者執行業務之行政責任
五、禁止醫事證書之租借
第四節 醫事人員與醫事法之義務
一、關於開業部分
二、關於醫事行為本身部分
三、關於醫事管理部分
四、醫療機構負責人之義務
案例學習
一、容留未具合法資格醫師執行業務被處撤照、停業處分
二、認衛生署函釋牙醫師執行醫療業務範圍阻礙牙科發展及損害其在整型外科、美容外科專長不得施展及行醫權益
第三章 醫事機構之結構與義務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醫事機構之結構
一、醫療機構
二、其他醫事機構
三、醫事機構之分類
第三節 醫療法人
第四節 醫事機構之義務
一、關於開業部分
二、關於醫事行為部分
三、關於醫事管理部分
案例學習
一、牙醫師連續為乳癌患者執行放射醫療業務
二、續刊載有關治療癌症著作屬違規醫療廣告(醫療廣告或醫學著作)?
三、中藥解治菸毒、藥癮、毒害,醫療廣告違反醫療法(經歷或廣告)?
四、非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不得為心理治療或心理諮商廣告
第四章 醫事行為與刑事責任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醫療過失行為
第三節 醫療過失之型態
一、檢查或檢驗疏誤
二、症狀判斷疏誤與未及時正確判斷之延誤
三、醫療方法疏誤或不當
四、技術錯誤
五、儀器操作疏誤
六、投藥疏誤
七、轉診之延誤
八、急救之延誤
九、手術之疏誤
十、麻醉之疏誤
第四節 近年來醫療過失刑事判決整理
一、診斷之疏誤
二、治療疏誤
三、檢查疏誤
四、手術之疏誤
五、麻醉之疏誤
六、術後照顧、治療方式不當
七、藥物副作用
八、急救疏誤
九、轉診之疏誤
第五節 醫護人員之其他可能觸犯的刑事犯罪類型
一、墮胎罪
二、詐欺罪
三、公共危險罪
四、遺棄罪
五、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六、偽造文書
七、藥事法上之刑責
八、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之刑責
九、傳染病防治法上之刑責
十、醫事人員法上之刑責
案例學習
一、心肌梗塞
二、子宮頸癌延誤診斷治療
第五章 醫事行為與民事責任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請求權基礎
一、侵權行為
二、債務不履行
三、消費者保護法
第三節 當事人適格
一、以受害的病患本身為原告
二、以支出費用或受扶養之人為原告
三、以何人為民事訴訟的被告
第四節 舉證責任
第五節 因果關係
第六節 強制調解
第七節 損害賠償
一、財產上損害賠償
二、精神慰撫金
三、懲罰性賠償金
第八節 相抵、情事變更與時效消滅
一、過失相抵
二、情事變更
三、時效消滅
第九節 近年來醫療過失民事判決整理
一、診斷之疏誤
二、治療疏誤
三、檢查疏誤
四、手術之疏誤
五、麻醉之疏誤
六、術後照顧
七、藥物
八、急救
九、告知義務之違反
十、轉診之疏誤
案例學習
一、仿單外之使用案
二、精神病患在醫院自殺
三、手術麻醉後之照護行為過失
第六章 醫事行為與行政責任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醫事法規行政罰之種類
一、罰鍰
二、限期改善
三、停業處分
四、撤銷(廢止)開業執照
五、廢止執業執照
六、廢止許可證
七、撤銷或廢止證書
八、停職處分、解除職務
九、沒入
十、警告處分
第三節 醫事法規行政罰之原則
一、連續處罰
二、兩罰原則
三、併罰原則
四、強制執行
第四節 醫事法規之懲戒罰
一、懲戒罰之方式
二、懲戒罰之事由
第五節 醫事法規懲戒罰或行政罰之救濟途徑
一、醫師懲戒罰之救濟
二、行政罰救濟之特別規定
三、訴願法、行政訴訟法之規定
案例學習
一、非為正當醫療之目的使用管制藥品
二、多蓋健保卡虛報費用已被健保局處罰,另被衛生局停業
處分
第七章 全民健保法概論
第一節 概說
一、釋字第472號(1999年1月29日)
二、釋字第473號(1999年1月29日)
三、釋字第524號(2001年4月20日)
四、釋字第533號(2001年11月6日)
第二節 全民健保制度之法律關係
一、保險人與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間之法律關係
二、保險人與投保對象、投保單位之法律關係
第三節 締結契約之自由
第四節 代位求償
第五節 醫療費用給付與救濟
一、申請金額部分被核定不予給付
二、虛報醫療費用之扣除
三、溢付醫療費用追還
四、罰鍰處分之救濟
五、停止、終止特約不予支付,非行政處分
案例學習
一、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勝訴之判決
(一)查有多蓋健保卡虛報醫療費用情事被處罰鍰與停止特約
(二)在停約期間看診,卻以停約屆滿後之日期申報費用,被處罰鍰並終止特約
(三)處方開立不符給付規定之藥品,嗣經專業審查核定不予給付,追還已給付醫療費用
二、行政機關勝訴之判決
(一)違反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處以罰鍰及停止特約,不得提起撤銷之訴
(二)醫事機構歇業,先前受領溢付醫療費用之追還
(三)將診所牌照借供他人使用,使用者違規,被追還已付醫療費用
參考書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