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攬極具專業性,但多數人在訂立工程承攬契約時,並未委請專家或律師為雙方談妥各自的權利義務,造成在之後的履約過程中爭議不斷、糾紛頻起。而政府機關或公營機構在外包公共工程時,尤須兼顧《民法》承攬契約與《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比起民間工程承攬之遊戲規則,其嚴苛程度只有過之而無不及。
一旦發生工程承攬糾紛,解決途徑固然不少,但由當事人雙方事先合意組成仲裁庭,作成仲裁判斷,卻是集專業、迅速、效益優勢於一身的極佳方案。
本書將「工程承攬契約」、「政府採購」與「仲裁」三者合而為一,指引讀者從擬約、簽約開始,就懂得防患於未然;繼而在爭議發生時,熟悉並善用仲裁途徑,讓糾紛及早落幕,獲取定作、承攬雙方最大的利益。
作者簡介:
李永然 律師
•台大法學士、台大法學碩士、台大法律研究所博士班研究、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永然地政士事務所、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永然法律研究中心等創辦人;財團法人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曾任教:淡江大學、輔仁大學、文化大學、銘傳大學、國立體育學院
•聯合報、中國時報、工商時報、經濟日報、中華水電冷凍空調雜誌、稅務旬刊、投資情報周刊、貿易商情、爽報、台商張老師月刊、太平洋日報法律專欄主筆
•曾任中廣公司、漢聲電台、復興電台、中央廣播電台及佛光衛視法律專欄主講人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內政部營建署法律顧問、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法律顧問、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兩岸經貿交流權益促進會榮譽理事長、陸委會台商張老師、台北市政府市政顧問、行政院退輔會法律顧問、海基會財經法律顧問、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常務理事、財團法人王月蘭慈善基金會董事兼執行長、財團法人王永慶先生教育基金會董事兼執行長
•台北科技大學兼任副教授
作者序
工程承攬具有相當專業性,但多數人在訂立工程承攬契約時並沒有委請專家或律師為雙方談好定作與承攬方各自的權利與義務,因此在實務上工程爭議不斷、屢生糾紛。而政府採購在公共工程承攬外包時,又涉及《民法》承攬契約及《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均須兼顧的情況下,建構了一套條件比一般民間工程嚴苛不少的遊戲規則,更讓許多公共工程的承包商頭疼不已!
一旦發生工程承攬糾紛,解決途徑包含自行協商和解、由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或法院進行調解、進入法院訴訟……等等,而近年來政府及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極力推行「仲裁」方式,由工程及法律方面之專家學者等共同組成「仲裁庭」,以仲裁判斷解決雙方爭議,不僅公共工程進入仲裁,連民間工程也可藉此方式解決糾紛。
在訂立工程承攬契約或公共工程採購契約時,若能愈加詳細,自然日後問題愈少。為讓社會大眾了解各類工程案件之爭議及解決爭議的方式,永然文化出版公司再次修訂發行《工程承攬契約‧政府採購與仲裁實務》一書,感謝永然文化出版公司沈玉燕主編的協助及校對,盼此書能對大眾讀者有所幫助!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
兼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常務理事
李永然律師
2015年9月4日
工程承攬具有相當專業性,但多數人在訂立工程承攬契約時並沒有委請專家或律師為雙方談好定作與承攬方各自的權利與義務,因此在實務上工程爭議不斷、屢生糾紛。而政府採購在公共工程承攬外包時,又涉及《民法》承攬契約及《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均須兼顧的情況下,建構了一套條件比一般民間工程嚴苛不少的遊戲規則,更讓許多公共工程的承包商頭疼不已!
一旦發生工程承攬糾紛,解決途徑包含自行協商和解、由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或法院進行調解、進入法院訴訟……等等,而近年來政府及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極力推行「仲裁」方式,由工程及法律方面...
目錄
自序
第一篇 承攬契約基本概念
承攬契約是否屬於「要式契約」?
工程承攬契約應包含哪些條款?
承包商對於工程風險應有哪些認識?
工程款的請求權可以讓與嗎?
何謂「衍生性損害賠償」?承攬人如何避免承擔過重的賠償責任?
承攬報酬請求權自何時起算?
承攬人工作完成遲延,定作人是否當然可以解除契約?
定作人對於承攬契約應負什麼義務?
次承攬人能否向定作人請求承攬報酬?
保證人代為繼續履約,原承包商是否仍為承攬人?
工程承攬契約須有保證人嗎?擔任保證人,要注意哪些事?
第二篇 承攬人之權利與義務
定作人之使用人亦有過失,承攬人對其自身造成的損害,能否主張過失相抵?
承攬人於何種情形的工期展延,可請求定作人給予補償?
遭遇「異常的工地狀況」,承包商能否請求調整工程費用?
承攬人工作完成遲延,有何法律責任?
工程承攬驗收後的保固責任為何?
承攬人使用未符約定品質的材料,定作人能否對其扣抵違約金?
定作人對「瑕疵擔保請求權」應有哪些認識?
營造商施工造成鄰房受損,可否由營造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予以理賠?
第三篇 政府採購基本概念
一般政府採購契約會有哪些內容?
政府採購契約的契約文件應包括哪些?
廠商訂立政府採購契約,應注意哪些法律問題?
承包商如何執行公共工程合約?
如何提升公共工程品質及減少其爭議?
第四篇 政府採購之招標、決標
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採購,可以任意規定投標廠商的特定資格嗎?
政府機關採購限定投標廠商資格,不得導致不當限制競爭!
參加政府採購的廠商在何種情形下,會被認定為「不良廠商」?
政府採購法容許哪些決標方式?
投標廠商之押標金不足,其投摽行為效力如何?
「投標須知補充說明」如與「投 標須知」牴觸時,要以哪一規定 為準?
廠商如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有何法律後果?
廠商延誤履約期限,一定會被列為「不良廠商」嗎?
廠商投標且得標,能否以「錯誤」為由撤銷投標的意思表示?
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招標,其開標有何限制?
政府採購招標的法律性質如何?
採購機關對廠商拒絕往來的通知是否為「行政處分」?
收受賄賂讓廠商得標,公務員、廠商各該當何罪?
公務員明知廠商押標金不足仍讓其得標,該當何罪?
第五篇 政府採購之履約
廠商向工程採購機關索賠,應掌握哪些要領?
履約保證金可以請求部分返還嗎?
得標後、簽約前因契約樣稿發生爭議,能否申請調解?
政府採購中,廠商可否以豪雨成災為由,向定作人請求延展工期?
廠商可否以瞬間暴雨為由,請求定作機關准予延展工期?
政府採購中,廠商能否以地震及定作人未取得建照為由,而向定作人請求展延工期?
鋼鐵價格大漲,能否向定作人請求調整承攬報酬?
政府採購中,廠商以砂石漲價為由向機關請求補償,是否於法有據?
承包商完成之工程與合約尺寸不合,是否應負違約之責?
「招標公告」與「招標文件」就履約期限規定不一,得標廠商該怎麼辦?
機關要求廠商停工,承包商能否就停工損失請求補償?
承包商延誤工程進度,其下包廠商要如何自保權益?
民間監造人圖利廠商,是否會遭追究刑事責任?
承包商遲延履約,連帶保證廠商有何法律責任?
定作人不履行協力義務時,承攬人該怎麼辦?
第六篇 爭議與仲裁
承攬工程發生爭執,要如何解決?
利用督促程序請求工程款法律須知
承攬人之債權人欲扣押承攬人對定作人的報酬請求權,定作人該怎麼辦?
承攬報酬請求權時效多久?在何種情形下發生時效中斷?
仲裁實務上,承攬人要求展延工期並補償的請求權,其消滅時效為多久?
承包商遲不開工,所繳交的履約保證金是否會遭到沒收?
完工逾期受罰,廠商可否要求酌減違約金?
承攬人主張定作人違約,必須注意蒐證!
承包商提出估價單,就可作為向定作人請求承攬報酬的依據嗎?
如何判斷當事人是否有仲裁協議存在?
政府採購契約如何訂立仲裁條款?
仲裁協議可以約定「前置程序」嗎?
公共工程的爭議一定要透過仲裁解決嗎?
未依約定期限提出仲裁申請,仲裁機構能否受理?
廠商對於仲裁程序應有哪些認識?
當事人未約定仲裁程序,仲裁機構如何進行仲裁以解決工程爭議 ?
公共工程爭議的仲裁,如何決定仲裁人?
法院如何協助仲裁當事人選定仲裁人?
仲裁程序的當事人於何種情形下,可以向仲裁庭聲請仲裁人迴避?
仲裁人於仲裁事件中,對哪些內容負有保密義務?
承包商與採購機關間所生爭議的仲裁,可以適用「衡平原則」嗎?
仲裁庭適用情事變更、誠實信用原則而為判斷,不屬於衡平判斷
當事人可以於仲裁程序中和解嗎?
仲裁判斷有既判力嗎?
仲裁機構的仲裁庭有酌減違約金的權利嗎?
撤銷仲裁判斷之訴的性質為何?
第七篇 附 錄
民法債編「承攬 」條文
政府採購法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仲裁法
採購契約要項
參考書籍及論文
自序
第一篇 承攬契約基本概念
承攬契約是否屬於「要式契約」?
工程承攬契約應包含哪些條款?
承包商對於工程風險應有哪些認識?
工程款的請求權可以讓與嗎?
何謂「衍生性損害賠償」?承攬人如何避免承擔過重的賠償責任?
承攬報酬請求權自何時起算?
承攬人工作完成遲延,定作人是否當然可以解除契約?
定作人對於承攬契約應負什麼義務?
次承攬人能否向定作人請求承攬報酬?
保證人代為繼續履約,原承包商是否仍為承攬人?
工程承攬契約須有保證人嗎?擔任保證人,要注意哪些事?
第二篇 承攬人之權利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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