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管理委員會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許啟龍 著
管理委員會的性質與法律地位
管理委員會可否為不動產的登記主體?
管理委員的資格與任期?
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的職責
選任之下屆管理委員如不到任或辭任,應如何處理?
可否成立多數之管理委員會?
管理委員會可否訂定罰則事宜?
管理委員會得申請政府單位協助點交公共設施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性質與權力
如何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
如何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何人出席?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到會人數不足,應如何處理?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表決權行使的方法及限制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無效及撤銷
第二篇 管理費與公共基金
許啟龍 著
建商有無提撥公共基金之義務?
公共基金如何管理?
前任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拒不辦理公共基金之移交,應如何處理?
住戶積欠管理費,管理委員會如何追討?
出租房屋之管理費應由何人繳納?
原區分所有權人所積欠之管理費,可否向新購戶請求?
管理委員會得否向拍定人請求給付管理費?
第三篇 公寓大廈之使用管理
許啟龍 著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專用之方法與限制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後,可否繼續使用原約定專用部分?
變更公寓大廈之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
似行為,管理委員會應如何處理?
住戶可否因擁有樓頂平台之使用權而興建違建物、種植花草
或設置廣告物?管理委員會應如何處理?
頂樓住戶禁止他人於通道上通行,可否視為竊佔?
管理委員會是否有權將公寓大廈之外牆面出租予他人設置廣告物?
屋頂平台可否設置無線電基地台?
住戶陽台外推,應如何處理?
住戶如於一樓法定空間增建房屋供自己使用,管理委員會有法可管
住戶不可於樓梯間、走廊通道堆放雜物或其他物品
住戶不得於騎樓堆置雜物或充作營業場所
樓頂平台漏水,導致頂層住戶受損,誰應負責修繕及賠償?
樓上排水管漏水,樓下住戶如何依法救濟?
社區內飼養寵物有法可管
住戶任意製造噪音,如何處理?
住宅區之營業行為如何制止?
公寓大廈內之營業戶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住戶可否向經營危險行業之營業戶請求火險保費差額之補償?
何種情況下,可強制惡鄰遷離或出讓?
如何進行公寓大廈之重建?
管理委員會對於違規停車如何處置?
設置臨時停車位,可行嗎?
可否增設機車停車位?
可否於汽車停車位堆置雜物或改停機車、腳踏車?
違規停車,有法可管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範之應行催告事項,應以書面為之
第四篇 公權力與公寓大廈管理
李永然 著
行政管理公權力介入公寓大廈管理的探討
第五篇 其他
許啟龍 著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適用範圍為何?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無溯及適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關「人」的適用問題
有關公寓大廈住戶規約
國民住宅適不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管理委員會有無權利聘僱管理服務人?
第六篇 各類規則
許啟龍◎著
公寓大廈規約範本
住戶生活公約
公共區間及外牆管理辦法
廣告招牌管理辦法
裝潢施工管理辦法
電梯使用管理辦法
停車場管理辦法
管理費用收支管理辦法
寵物管理辦法
休閒育樂設施使用管理辦法
第七篇 管理委員會常用書函範例
許啟龍 著
管委會函給違規住戶制止其變更外牆構造行為
管委會函請縣市政府,請求處理住戶違規變更外牆構造行為
管委會函給住戶制止其違規設置鐵鋁窗行為
管委會函請縣市主管機關請求處理住戶違規設置鐵鋁窗行為
管委會函給違規住戶制止於樓頂平台興建違章建築及設置廣
告物行為
管委會函請縣市政府請求處理住戶違規於樓頂平台興建違章
建築及設置廣告物行為
管委會函給違規住戶制止於騎樓堆置廢棄物行為
管委會函請縣市政府請求處理住戶違規於騎樓空間堆置廢棄
物行為
管委會函給違規住戶制止於法定空間擅自興建圍牆為營業
行為
管委會函請縣市政府請求處理住戶違規於法定空間擅自圍牆
為營業行為
管委會函給違規住戶制止於防空避難室及停車空間堆置廢棄
物行為
管委會函請縣市政府請求處理住戶於防空避難室及停車空間
堆置廢棄物行為
管委會函給違規住戶制止於樓梯間堆置雜物行為
管委會函請縣市政府請求處理住戶違規於樓梯間堆置雜物
行為
管委會函給違規住戶制止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
行為
管委會函請縣市政府請求處理住戶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
染物行為
管委會函給違規住戶制止飼養之寵物影響公共安寧及公共
衛生等行為
管委會函請縣市政府請求處理住戶違規飼養寵物行為
新任之管委會發函催告卸任之管委會辦理移交
管理委員會函請縣市政府請求處理前任主任委員拒絕移交事
管委會發函催告住戶繳納管理費
第八篇 常用書狀範例
許啟龍 著
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
請求管理費之民事起訴狀
請求管理費之強制執行聲請狀
管理委員會移交事件起訴狀
第九篇 附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公寓大廈管理報備事項處理原則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主管機關暨承辦單位資料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