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序
我的老同學黃隆豐博士與李永然博士,在2019年11月底出版了《商業交易管理的法律實務操作──從商務契約的構思與起草談起》一書。該書從實務案例的角度,闡述了商業律師對商業交易契約擬定的構思與過程。當時我也剛好出版了《探索商業智慧──契約與組織》一書,從法學上來探討企業活動中,組織與商業契約二者在企業營運模式的機制與設計,這兩本書適巧分別從實務操作與法學理論的層面,探討了企業活動的管理規範。
而今,老同學們又從服務業中,最為基礎也是最廣泛的旅館與餐飲業的交易,濾出旅館餐飲業法務操作。據我所知,隆豐兄曾經手過五星級酒店及餐飲的實際法務工作多年,而永然兄經手的旅館餐飲案件更不在少數。因此,他們對旅館餐飲法務作業的實務經驗,我確定確實是很豐富的。
從2020年起,新冠病毒疫情拖累了全世界的觀光業,而旅館餐飲業更是觀光業界中重要的一份子,所受的影響是可想而知。但台灣的旅館餐飲業畢竟還是扛過了這三年的經濟摧殘,據經濟日報導,2022年我國全國餐飲業一整年的營業額又回到新台幣8,653億元,更超越疫情前(2019年)水準,創下統計新高。而2020及2021年台灣觀光旅館業雖分別重挫32.4%及16.4%,營業總額也降至新台幣338.6億元,創下近二十一年來新低紀錄。不過,到2022年因疫情漸緩,而引發報復性本土旅遊熱潮,市場逐步復甦。因此,大型酒店集團已積極展開投資布局及人力招聘作業。而根據交通部觀光局的統計資料顯示,2022年我國酒店業整年營收也達到新台幣864億8,528萬9,483元。到2023年1~3月的酒店餐飲業營收,更已達新台幣100億9871萬5,601元(旅館業(一般旅館)營運報表-交通部觀光局行政資訊網(taiwan.net.tw)),這些營收金額固難與電子業營收匹敵,但可以看到旅館餐飲業,已跨過疫情期間的坷坎,而正持續欣欣向榮。
旅館餐飲業是對人們生活的服務,便捷順暢,層次分明,是營運的要求。而企業活動的法務作業,便須配合業務,形成簡捷明確,但契約文字有時也需活潑溫馨,而沒有類似其他商業交易契約的硬度,但仍須確定契約當事人的權益保障。因此,擬約的商業律師,也就得兼具相當文學素養。
本書作者將旅館與餐飲業的法務作業,分篇討論,網羅了所有交易案例,也依照營運順序逐一介紹討論,敘述十分完整,範例也足供參考,所以有了這本書,經營旅館餐飲的法務就不用擔心了。此外,還討論了契約爭議的解決方式,其中更介紹了目前討論最多的《商業事件審理法》。可以說是兩位作者精心傑作,著實不易,更具參考效益。最後,很高興看到隆豐與永然兄又一部卓著,更為業界提供所有相關的法務操作說明與參考文獻,供為事業經營輔助。故我除了慎重推薦外,更樂為之序。
開南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兼院長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兼任教授
王文宇
李序
本書是我與台大法律研究所碩士班學弟黃隆豐博士一起合作的第三本著作,我們在就讀台大法律研究所碩士班時就互相熟識,畢業之後,各自從事不同的司法工作,我擔任律師一職,他則在司法機關服務,但都與法律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
商業交易是企業活動中十分重要的項目,其中涉及的法律問題相當複雜且繁瑣。2019年11月,我與黃隆豐博士合著出版了《商業交易管理的法律實務操作──從商務契約的構思與起草談起》一書,內容主要在探討企業進行商業交易時,契約應如何擬定?如何構思?以及商業交易的相關管理。由於商務契約是針對商業交易的約定規範,更是保障雙方當事人權益的主要依據,故精確設計的商務契約,能使商業交易更加順暢進行,並能避免彼此爭議,讓各當事人維護應有的權益。本書出版之後,完整又精實的內容,深受讀者們的喜愛,甚至有些學校老師指定本書作為授課書籍。
此次出版《旅館餐飲企業交易管理法律操作──旅館餐飲商務契約與範例》一書,即是延續前書而來,內容著重在企業交易時的相關法務、契約的操作,比較特別的是,本書是以旅館、餐飲業的契約為主。黃隆豐博士多年來對於旅館、餐飲業有著相當多的實務經驗,而我個人方面,在執行法律業務四十餘年當中,於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中接觸過許多有關飯店、旅館及餐飲業方面的當事人,也曾擔任過「台北市旅館商業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觀光旅館商業同業公會」的法律顧問,甚至協助過一家飯店從事買賣事務,確實了解到這方面的法律實務要比一般房地產交易來得更為複雜,且實務的操作性也很強,於是我與黃隆豐博士透過討論,彼此交換意見後,構思出本書的內容,現在也已完成寫作,並準備出版,邀請到開南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兼院長、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兼任教授王文宇教授來為本書撰寫推薦序,王文宇教授也是我在台大法律研究所碩士班的學弟,他一直從事於學術工作,在商業法律的造詣,在國內可說是首屈一指,能為本書作序,我與黃隆豐博士特藉此表達感謝之意。另一方面,本書也因為黃隆豐博士的關係,特地邀請晶華國際酒集團董事長潘思亮先生、承億酒店集團董事長戴俊郎先生、雲朗觀光集團雲品國際酒店公司董事總經理丁原偉先生、老爺酒店集團執行長沈方正先生、神旺控股集團執行總經理謝美慶女士等人進行推薦,我個人也表示誠摯的感謝。
本書詳解旅館、酒店、餐飲業中各種不同的交易,從法律及商業管理角度出發,佐以各類相關範例供讀者參酌應用。是一本實用性非常高的圖書。台灣的觀光旅遊及餐飲業在整個服務業當中屬於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新冠肺炎疫情過後,觀光旅館業和餐飲業正逐漸復甦,本書出版的目的,無非是希望從事旅館、餐飲的經營業者,在進行相關交易活動時,能夠透過本書提供一些相關的法律協助,於事前做好相關規劃,藉以預防及避免不必要的紛爭。如此,本書的出版就格外具有它的價值。感謝共同作者黃隆豐博士,及永然文化出版公司同仁用心的編輯,讓本書得以順利付梓,也敬祈各界對於本書不吝指正。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
兼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李永然
序於民國112年7月25日
黃序
商業交易在私法自治下,開闢了寬廣的交易模式,當事人藉著彼此間所達成的共識,可以五花八門地創制交易管理規範。而對頻繁而例行的交易,更能創製出簡單易行的「定型化契約」,當然因契約創制者往往偏袒自我利益,使無法掌握訊息的消費者,形成締約地位的不公平。因此,政府為保護消費者只得出面干涉,而制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應記載事項」的行政命令,以彌補企業與消費者間締約不平等的缺漏。但儘管如此,商業契約的訂定,關係到雙方或多方當事人的利益,各當事人自然以各自立場,爭取利益,而產生契約訂定的衝突,而需要以調配方式,至少讓各方當事人雖不滿意但能接受;又契約當事人間的利益衝突,尚非是商業契約訂定最難處理的部分,反是未來難以預測的「情勢變更」狀況,往往造成缺漏,而導致當事人因而產生糾紛的問題,才是最為棘手的。《民法》對這種契約缺漏,如果法律有規定者,自然以法規來補正缺漏。如沒有相當的法規時,變得由法官乃至仲裁人以「法律解釋」來彌補。然我國目前對商業契約的法律解釋,因無商業基本法律,只能使用傳統《民法》及一些商事法規來進行解釋,而經常難以逃脫《民法》的傳統觀念,而背離了商業契約預定的交易目的或慣例,致使當事人難以甘服,也就停止相關的交易行為,如此竟阻礙我國許多國際商業活動,進而讓我國經濟難易跨越。為了化解這種尷尬,終於在民國109年1月19日制定公布了《商業事件審理法》,使我國商業法規朝前邁進一步。
因此,可知依交易當事人間的共識,擬定商業契約,固屬大宗。但往往當事人對利益平衡保障,與未來情勢變更可能性等認知,較為貧乏。但商業律師憑藉其專業及經驗,自然較為熟悉這些事務,而能補足當事人認知的缺漏,而儘量防免「契約漏洞」。於是,筆者與永然兄便共同於民國108年11月間,先將多年來的經驗,撰寫成《商業交易管理的法律實務操作──從商務契約的構思與起草談起》,付梓出版,而出乎預料地獲得許多商業人士的青睞。而多年來,筆者所經手的商業法務,其實以旅館餐飲交易最多,因此也希望再撰寫相關法務操作專書,而藉此將這些法務經驗與業者分享。
旅館餐飲事業,是經營人類日常生活的傳統服務業,技術門檻雖不高,但卻是結合人文、藝術與歷史,而形成獨特的品牌理念與文化。旅館餐飲業固然是觀光事業中的重要主軸,也是商業活動中不可或缺的一環。筆者有幸能在國內知名國際酒店集團,從事超過十五年的法務工作,跟隨了很多經驗豐富的業界前輩學習實務操作,並依據這個實際操的經驗,運作相關的法務工作。因此,深知一個頂級的旅館餐飲管理,其實具有相當精密與複雜的管理體系。我們從名主持人李四端的「雲端世界」中,介紹新加坡金莎國際酒店,是如何地營運管理,便能窺知一二了。
而旅館餐飲業經營的既然是人類日常生活所需,自然是針對消費者生活所需,提供相關的服務。因此,旅館餐飲業對內的經營管理,與對外的交易商業活動,從籌劃、經營場所取得到開幕經營,都須有層次分明的管理能力,方能建構順暢的營運環境。而旅館餐飲的法務工作,便是業者能夠順暢營運的左輔右弼了。
旅館法務,主要依據的法規是《發展觀光條例》、《旅館業管理規則》,設有住宿設備的休閒農場是依據《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而民宿則是依據《民宿管理辦法》等法規。餐飲事業法務的主要依據法規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等法規,因管理法規不同,本書乃分篇討論敘述。
在〈旅館業經營法務與契約〉篇章中,首先從旅館籌備、取得經營場所到經營,分門別類地加以討論各階段中的旅館品牌授權交易、取得旅館經營場所的租賃契約、開幕後的經營旅館的各項經常性交易契約範例。而在旅館籌備階段中,除了籌備顧問及商標授權外,其經營場所的取得,除少數自建外,多數是以租賃取得營業場所,因此除了介紹一般旅館租賃契約外,更開闢專章討論具有相當專業性的酒店商業租賃契約(第三章〈酒店業租賃法務〉)。此外,旅館經營頗賴忠實顧客,與專業性經營,而老品牌集團酒店則是經營此項業務的利器。因此,旅館除自創品牌,並自行經營外,更有純投資酒店的投資者,以具知名品牌的旅館集團,或獲取授權使用其品牌,或委託經營,因此便有品牌授權與委託經營的交易項目,此項業務更具專業精密度,故本書更在第二章〈酒店業委託經營交易方案〉,專門討論這項法務工程浩繁的酒店委託經營。
第四章〈餐飲業商務契約〉篇章,因餐飲交易多屬於經常性的交易,因此便常以便捷的定型化契約,作為交易憑據。政府機關對此也做出了相關的定型化契約範例,例如「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並規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比如「以通訊交易方式訂定之食品或餐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本篇除討論餐飲業常用交易方式與契約外,對餐飲業的異業結盟、團膳服務及連鎖餐飲的聯合採購或代購等較專業交易方式,也提出討論及介紹其交易契約的訂定。
其次,商業交易即便具有相當嚴密的契約管理,但交易過程中,難免因約定的空白或非色地帶,使當事人產生爭議,尤其是在長久性的交易,常有當初想像不到的狀況發生。而如雙方對引發的爭議,無法圓滿解決,便須運用法律程序來解決。不過,商業事件其實與「一般民事事件」並非純然相同,因此一般民事訴訟或《民法》及其相關法規,有時處理得相當粗糙,法官與律師費了九牛二虎之力,有時也難以恢復原狀,而加以圓滿解決。因此,我國在民國109年1月15日制定公布《商業事件審理法》,而於民國110年7月1日開始實施,此項較新穎的商事法律,訂定商業事件審理對象案件,分為「訴訟」及「非訟」事件兩類,並採「二級二審制」。《商業事件審理法》更採取了相當新式的訴訟技術,例如律師強制代理、電子書狀傳送、放寬遠距離審理對象、設置調查官、調解前置程序、計畫及商定審理計畫、當事人查詢及專業證人制度及保持秘密命令等制度,這將使商業訴訟進入另一個嶄新階段。但可惜的是,商業事件審理的範圍並不包括商業交易糾紛事件(司法院111年5月17日院台廳民三字第1110015081號令指定,也僅只:1.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設立之保護機構,依該法第10條之1、第10條之2及第28條規定提起之訴訟事件。2.債務人就債權人以商業法院之商業法庭所為裁判、成立之和解或調解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於該程序終結前,對債權人提起之異議之訴為商業訴訟事件)。因此,也就更需要借助「商業仲裁」來解決。因此,在本書第五章〈交易契約糾紛之解決〉,即特別討論商業交易事件糾紛的協商與調解、和解,及我國《商業事件審理法》新體制,以及各國商業仲裁制度,但事後解決爭執制度,即便再如何進步,當事人仍難以完全接受訴訟或仲裁最終的解決方式,最多也只能做到雖不滿意但能接受的結果。
商業交易的管理,經常以雙方或多方的約定為基礎,創制對交易管理的規範。但問題經常出現在相互約定間的空白與灰色地帶,以及時空變化後難以預測的現象。商業交易中,對慣常例行的交易行為,多使用例稿式的定型化契約,此固有助於交易的迅速完成,但定型化契約規範的對象,往往是行諸多年,但對非慣常的交易行為,定型化契約便有難以派上用場之憾。因此,便需要有相當商業經驗商業律師協助擬定。
旅館餐飲法務是筆者從事商業法務多年來,經辦最多也是最有興趣的項目,因此方思總結這些經驗談,撰寫成書,一則向廣大的業者作項報告,二則也提出我的經驗心得,期待能以之協助業者,藉此經驗的輔助,更利於事業的經營與發展。而本書得以順利出版,實感謝李永然學長一本其弘揚法治的初衷,而決定出版,及永然出版公司所有員工精心校對編輯。此外,尤其感謝我的老東家晶華國際酒集團董事長潘思亮先生對本書的認同與推薦,以及承億酒店集團董事長戴俊郎先生、雲朗觀光集團雲品國際酒店公司董事總經理丁原偉先生、老爺酒店集團執行長沈方正先生、神旺控股集團執行總經理謝美慶女士等老朋友、老同事共同推薦,誠令我萬分感動,在此謹致由衷謝忱。
黃隆豐
序於2023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