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版序
本次改版,主要是將2016年12月28日修正、2017年6月28日施行之洗錢防制法納入,並增訂與商業會計法有關之內容。商業會計法第9條與洗錢防制法同對商業大額支出設有規範,其立法目的雖未完全相同,但仍具有相同的政策目標,即在於防止商業成為洗錢的管道。我國為「亞太防制洗錢組織」(The Asia/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 APG)創始會員國,在1996年10月23日即制定亞洲首部洗錢防制法,但隨著近二十年來,犯罪集團洗錢態樣及洗錢管道不斷推陳出新,洗錢防制法雖歷經幾次修正,但修正內容均以刑事追訴為核心,致未能與國際規範接軌,防制洗錢效果無法彰顯。我國於2007年間接受「亞太防制洗錢組織 」第二輪相互評鑑中,主要因法制面缺失、執法績效不足及非金融事業人員僅限於銀樓業等因素,遂落入「一般追蹤名單」,其後又因改善情形不佳,再於2011年間落入「加強追蹤名單」,持續至2014年間第二輪相互評鑑程序結束時,仍與阿富汗、寮國、越南、汶萊等國同列過渡追蹤程序的追蹤國家。為擺脫我國成為洗錢地區的惡名,遂於2016年12月28日大幅度修正洗錢防制法,以重建金流秩序為核心,並落實公、私部門在洗錢防制之相關作為,期能強化我國洗錢防制之體質,並增進國際合作之法制建構。
2017年6月28日修正施行之洗錢防制法,對會計人員最大的衝擊及影響,乃是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在執行「特定交易」時被納入「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故在執行特定交易類型的業務時,負有客戶資料審查、交易資料留存及特定事件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等義務,否則將面臨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鍰。本次改版亦將相關的規範內容納入,以供讀者參考。
另外,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於2014年發布IFRS 9「金融工具」,鑑於IFRS 9重新規定金融資產之分類、衡量與減損方式,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業訂於2018年1月1日施行。IFRS 9施行後,對商業所持有金融資產的分類及衡量,產生重大的變革,直接影響商業的損益計算,故亦納入本次改版之範圍,以饗讀者。
王志誠 封昌宏
仝序於2018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