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弱勢兒童早期照護
作為教育法的新方向──代序
前一陣子,有名二十歲林女與二十九歲許姓同居男友未婚生二子,長子一歲半,小兒子剛滿月,許男竊盜案入獄,林女和兩個孩子七月底投宿在女性友人鳳山區瑞興路的公寓三樓,和女性友人同住。警方接獲林女報案,指稱一歲半的兒子陳屍房內,警方到場發現男嬰全身發青,屍體長蛆,房內有屍臭味,研判死亡時間已超過兩天。林女向警方表示,兒子生前有點感冒會哭鬧,怕傳染給弟弟,才讓他獨自在隔壁房睡,警方估算林女所稱最後的餵食時到發現死亡,男嬰至少五十七小時未進食。
台灣生活在中下階層的貧窮人民,例如:本案的未婚生子問題或受刑人的小孩或低收入戶的子女,這些人民實在無法照顧自己的小孩,像本案中小孩因父母無法照顧而意外死亡,或小孩成長後一直處在一種虐童、吸毒、暴力、黑幫的惡性循環,國家對這些弱勢兒童的早期照護義務一直沒有被凸顯,這是台灣社會未來長治久安的根本問題。這個弱勢兒童早期照護的問題,遠遠比教育部的玉山學者獎勵,或科技部的五加二產業實在重要太多了,這個弱勢兒童早期照護的國家義務,早就應該成為執政者或全國人民關注的焦點,因為這個議題涉及未來國家下一代的安全與發展,但卻因為弱勢兒童缺乏真正選票的資源,以致未能成為執政者起心動念的關照,從而無法成為政府在教育法制的積極作為。
在各方面鋪天蓋地追求與推展長照的影響下,反觀社會對於影響國力,甚至國安問題最重要的問題之一的新生代的發展議題已經被層出不窮、數量不斷攀升的兒童、青少年受虐、吸毒,犯罪、貧窮、校園霸凌等等新聞事件似乎已經習以為常。然而,我們非常憂心這項列為聯合國永續發展的問題將在台灣不斷地惡化,並且即將可能危及未來誰能夠擔負老年人的長照支出,或成為足以執行長照的青壯年的年輕世代的發展。環顧長年以來政府所投注的資源或相關民間機構,甚至學術單位所進行的措施不禁令人感到如坐針氈,因此也促使我們更積極思考如何整合社會科學學術力量,將產官學界的資源加以有效串連與開發創新性的研究教學與服務的計畫,共同探討並且解決弱勢兒童早期發展的人權,也就是「早期照護」的國家義務作為教育法實踐的新方向。
就弱勢兒童「早期照護」的國家義務而言,「早期照護」要求國家透過各種方式保護弱勢兒童免於危害,其核心目標在於促進弱勢兒童人格的健全發展。如此一來,國家保護弱勢兒童免於生理及心理的危害時,正恰巧體現了弱勢兒童身體不受傷害權作為國家保護義務的誡命。總結來說,國家對弱勢兒童進行保護時,即是在於落實弱勢兒童身體不受傷害權作為國家保護義務的要求。也就是說,弱勢兒童早期照護是國家保障弱勢兒童身體不受傷害權的價值基礎,更是憲法價值秩序的表現。因此,弱勢兒童早期照護同時是立法、行政與司法行為的準則與精神,進一步形成國家公權力介入家庭的憲法基礎,而這也是我國在個別法規範中,具體落實弱勢兒童早期照護的憲法正當性,從而課予弱勢兒童早期照護的國家義務,進一步在我國法制建構中有保護兒少的分級制度規定、童工制度的等等規定。
但是,國家為了保護弱勢兒童而介入家庭後,即會產生國家公權力與父母、兒少的權利衝突關係。首先,國家為了保護弱勢兒童免於危害,卻反而可能侵害了弱勢兒童的自我決定權。對此,筆者認為,由於共同目的都在於弱勢兒童人格的健全發展,所以,應在個案中衡量國家或父母的措施,確認何者是弱勢兒童的最佳利益。目前,國內雖然不缺政府與民間各種對於弱勢兒童的照護系統,但是這些運作方式,恐有多頭馬車、紛亂耗時而造成效率低落的執行問題,反而造成少年吸毒犯罪、幼兒受虐、弱勢貧窮壓力的個案與日俱增,如何保障弱勢兒童在憲法上的身體不受傷害權,落實弱勢兒童早期照護的國家義務,是當前執政者刻不容緩的教育法實踐新方向。
這本教育行政法新版教科書的修正方向,主要對焦在將這兩年新增的大法官解釋、最新改版的文獻、以及最新教育立法條文,適當整合在本書各個章節之中,期待新版教科書能促使讀者瞭解最新教育行政法變動。最後,這本教育行政法教科書的更新改版完成,要特別感謝我的碩士生羅文妗協助增補與校對等繁重工作,也要感謝元照出版公司的良善互動與積極鼓勵。
許育典
2018年8月2日11時
寫於德國杜賓根大學
當代台灣研究中心客座教授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