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陳聰富
侵權責任的主體,就自然人而言,並無爭議。但對於企業法人如何構成侵權責任,在我國迭生爭議,並無共識。
關於侵權責任之成立,我國民法採取德國民法規範模式,自侵害客體出發,區分為權利侵害與利益侵害,而進行區別待遇。前者推定不法,且過失侵害即得構成侵權責任;後者必須個案斟酌違法性高低,僅於違法性較高時,始得成立侵權責任。權利與利益之區分,因此成為學說爭執的焦點。
本書就侵權責任的主體問題,檢討法人侵權責任的法規適用。針對侵權責任的客體問題,則提出突破權利侵害與利益侵害區分後的法規適用途徑,並就純粹經濟上損失(如商品自傷、遺囑無效)、債權侵害、及大數據於醫療運用的資訊隱私權等,分別論述其成立侵權責任的可能性。
關於侵權歸責方面,作成嚴格責任的比較法研究;關於違法性方面,探討自甘冒險適用於運動傷害案例之適用。在新興侵權責任方面,則有醫療共同侵權責任之責任分擔及臨床試驗的損害賠償制度。最後為美國冤獄賠償之求償制度,作為我國立法之參考。
這是本人研究侵權行為法的第四本論文集。時光荏苒,歲月如梭。在學術研究的道路上,淡泊中需要積極的精神。寫作的過程,感覺窗外山林之間,綠野無邊,但窗內孤燈一盞,寂寞最多。小說家王定國先生說:「感謝天上的神讓我安於寫作,使我感到光榮。」讓人感動,值得學習。於是,起身,讓我再度走入蒼茫孤寂的遠方。
2018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