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序
台灣已然成為現代消費社會,消費行為同時成為國人的生活方式與困擾來源,雖然自1994年起我國公布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稱「消保法」)以為立法規範,但新興之行銷手法不斷衍生特殊交易類型,而適當的規範條文卻未能與時俱進,消費者往往對交易內容未及深入瞭解即貿然進入交易關係,致使權益受損之案件頻傳,消費者不但求償無門,行政機關亦束手無策。當初我國訂定消保法之際,曾積極參考來自民間團體(尤其消基會)及民事法學界之意見,將消保法視為民法之特別法,著重在民事法律途徑之探討,較少觸及公法領域,導致行政機關對不當推銷行為欠缺行政監督之依據。是以,從行政機關職權運作的角度來探討消費者保護問題,乃是本書之寫作重心。
我國與日本交往頻繁,消費糾紛型態亦極為相似。日本政府以消費者廳為單一窗口,透過國民生活中心統一蒐集消費者受害事件之相關資訊,確保各部會基於該資訊採取有效措施,既可避免多頭馬車的困擾,對預防及避免擴大消費者之受害亦發揮關鍵性作用。其中,對於違反消費契約正義或其他不當銷售之惡質商業行為,得由行政機關主動積極介入調查並作成各種行政反應,從數據統計資料可窺知其對於消費者保護及不當銷售行為之遏阻,確實已產生一定的效果,值得我國借鏡。
筆者博、碩士論文皆以研究消費者保護組織及其運作為主題,並依多年來從事消費者保護工作實務經驗之觀察,對於國內消費者保護組織運作缺失及待改進之處,感觸頗深。因此,本書大量運用了日本相關文獻與我國司法判決,以訪問交易做基礎,從消費者保護之觀點討論行政權之監督實況,進而延伸探討我國與日本消費者保護法制之異同,並藉此對照我國現行消費者保護行政監督組織之困境,嘗試提出問題之所在,藉此拋磚引玉並企盼引起各界討論,或可作為將來主管機關修訂相關消費者保護政策之參考。
本書能順利出版,感謝大法官陳春生教授、大法官陳新民教授與李仁淼教授,多年來以其豐富的學養耐心指導,使我能在寫作過程中,不斷突破法學思考上的窠臼,而終於得以完成著作。感謝同學楊玉隆、陳景發及林佳億,每於我索盡枯腸之際不吝給予鼓勵;學弟蘇春維律師,適時提供我日本消費糾紛現況與時事評論資料;學弟黃義偉律師更不時給予靈感和建議;完稿過程中臺大法研所公法組張良鏡同學,細心校正日文翻譯及語彙,凡此種種,衷心銘感,無以言宣。
最後,要感謝內人世倩,賢淑端莊、秀外慧中,是我寫作的最大精神支柱。由於她的全力支持、體諒與包容,讓我無後顧之憂,得以傾力完成此書。再次感謝所有關心我的人,您們的支持、關懷與協助,所有一切我將銘記於心、永遠珍惜。
靳邦忠
謹誌於新竹
2019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