譯者序
世界上第一部民商合一的優秀民法典
2016年6月我們翻譯出版《瑞士民法典》以後,經常會遇到一些學者好奇地追問:你們是否還繼續翻譯《瑞士債法典》?熟悉瑞士民法的學者都知道,完整意義上的瑞士民法典,其實是由《瑞士民法典》和《瑞士債法典》兩部法典共同組成的。
大陸法系的國家中,法國、德國、日本均採用「民商分立」的立法制度,在民法典之外,另有專門規範商事交易關係的商法典;瑞士則首創了「民商合一」的立法體例,在《瑞士民法典》之外,不再另行制定商法典,但有趣的是,《瑞士民法典》中並無單獨的債法編,而是另有獨立的《瑞士債法典》。
《瑞士民法典》於1907年12月10日在聯邦議會審議通過,《瑞士債法典》則於1911年3月30日在聯邦議會審議通過,兩部法典同時於1912年1月1日生效,因此在瑞士出現了民法典和債法典並立的有趣現象。瑞士聯邦議會通過關於增補瑞士民法典的聯邦法,將《瑞士債法典》增補為《瑞士民法典》的第五編(債法),《瑞士債法典》遂成為《瑞士民法典》的有機組成部分,但《瑞士債法典》仍以法典的形式保持其相對的獨立性。因此,實質意義上的瑞士民法典只有一部,但在形式意義上,《瑞士民法典》和《瑞士債法典》同時存在,各自具有自己獨立的條款序列,這就形成了兩部法典獨立並存之格局。
關於如何規範私法上的法律關係,立法例上通常採用兩種制度�o�o「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瑞士民法首開「民商合一」立法體例之先河!瑞士民法的「民商合一」立法體例對世界的影響深遠,俄羅斯民法典、泰國民法典、臺灣民法典等紛紛採納「民商合一」加以效仿。目前中國民法典的編纂也已經提到了歷史日程,可以說,採納民商合一的立法體例已經成為中國立法機關的選擇,也已經成為民商法學界的主流觀點。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民商合一的立法體例已經成為民商事立法的大勢所趨。
1911年,儘管當時世界著名的《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都已經制定完成,但《瑞士民法典》的頒布實施仍引起了世界各國的普遍關注,其制度安排、語言風格、起草過程都獨具特色,很多外國法學家對《瑞士民法典》倍加讚賞。《瑞士民法典》當之無愧地屬於一部世界級的優秀法典!
瑞士民法第一次正式確立了立法者和法官之間的規則。《瑞士民法典》共計977條,最舉世聞名的就是該法典「開門見山」的第1條。關於法律的適用,該法典第1條規定:「1.法律問題,如依本法的文字或解釋有相應的規定,一律適用本法。2.如本法沒有相應的規定,法官應依習慣法進行裁判;如無習慣法,法官依自己如作為立法者應提出的規則進行裁判。3.法官在前情形下提出的規則,應以公認的法理和判例為依據。」瑞士立法者通過第1條表達了自己對這個問題的立場:對於立法者制定的法律,法官必須接受其約束;同時立法者又賦予法官在具體適用法律中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間。立法者甚至明確要求法官「如作為立法者」那樣去進行法律的漏洞補充。因為這一條第一次正式確立了立法者和法官之間關係的規則,所以這一條被外國的法學家稱為「著名的第1條」!
瑞士民法典在大陸法系家族中的歷史地位舉足輕重。徐國棟教授在《民法基本原則解釋�o�o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中對瑞士民法典多次使用了「第一次」:
第一次正式地、旗幟鮮明地承認了法官造法!
第一次公然地把人的因素引入到司法過程中來!
第一次在法典中確立了民法基本原則!
第一次採用了以民法基本原則處理法律局限性的模式!
「在近代立法史,只有《法國民法典》和《瑞士民法典》得到了範式創立者的地位,其他法典不過是它們之後笨拙的模仿者而已!」在《瑞士民法典》頒布以後,土耳其、義大利、奧地利、荷蘭、泰國、列支敦士登以及臺灣都在民法典的制定中都加入了追隨者的行列,尤其是土耳其,對《瑞士民法典》的借鑑幾乎達到了「克隆」的程度!
更令我感到驚訝的是:這部優秀的民法典,在很大程度上並非集體智慧的結晶,而是屬於瑞士著名法學家 歐根‧胡倍爾(Eugen Huber, 1849-1923)的個人作品!1892年瑞士聯邦委員會委託胡倍爾教授起草民法典,胡倍爾教授不負眾望,歷時七年,終於在1899年完成了起草任務。同時,在瑞士民法典在瑞士聯邦議會獲得通過之前,胡倍爾就已經開始著手債法典的修訂和起草。最終《瑞士民法典》和《瑞士債法典》於1912年1月1日起同時實施。正是因為《瑞士民法典》和《瑞士債法典》在很大意義上屬於胡倍爾的個人傑作,所以這兩部法典均帶有很強的個人色彩。最為引人矚目的是,所有條文通常不超過三款,每款通常只有一句,而針對每一個條文都提綱挈領地提煉出一個小標題,放在條文的左側。這個小標題和條文一樣產生法律效力,它對快速查詢條文、判斷立法意圖以及準確解釋條文均具有不可小覷的作用。
《瑞士民法典》是一部世界級的優秀民法典,而把這部優秀的民法典翻譯給中國的讀者,卻絕非易事。2005年我很幸運地獲得Van.Calker獎學金,並接到瑞士比較法研究所的邀請,使我有機會遠赴日內瓦湖邊那座美麗的洛桑小城,在那裡靜心地從事中瑞民法典和債法典的比較研究,當時我就下定決心要把這兩部偉大的法典翻譯成中文。後來我又把我的博士研究生趙希璇推薦去瑞士比較法研究所,其中一個重要的任務就是加緊瑞士民法典的翻譯。翻譯本身就是困難的,法典的翻譯尤其困難。歷經十年,幾易其稿,在「信、達、雅」的呼召下,我們三位譯者可謂歷經艱辛,揮汗前行。瑞士聯邦議會隨著社會的變遷而對《瑞士民法典》和《瑞士債法典》不斷地進行修訂完善,我們的譯本也將隨之不斷地更新,我們希望在以後在修訂版中能夠不斷修正以往的錯誤。
在閱讀中,如果你驚歎於《瑞士民法典》的智慧和精彩,請把榮耀歸於法學家胡倍爾,因為他才是這部偉大法典的創作者!
在閱讀中,如果你感慨於《瑞士民法典》和《瑞士債法典》的疏漏和缺憾,請把錯誤歸於我們三位譯者,因為我們可能是不合格的「搬運工」!
《瑞士民法典》和《瑞士債法典》的譯稿終於殺青,但在付梓出版之際,內心仍不免誠惶誠恐。讀者的一切批評意見都將受到我們三位譯者的熱烈歡迎,尤其是具有建設性的批評意見,批評意見請發送到電子郵箱:lpsyhy@mail.sysu.edu.cn。
于海涌
2016年8月1日
於瑞士比較法研究所
2018年11月30日
補記於廣州中山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