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版序
「政府採購法解讀──逐條釋義」自八十八年出版至今已逾十年,期間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歷經多次修正,本書亦一再因應修訂。自前次(五版)修訂迄今,除政府採購法於一○五年修正公布第八十五條之一、第八十六條並增訂第七十三條之一等條文外,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及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等相關法令亦陸續有所修正調整,此次再版亦相應修訂相關內容,並收錄分析近來法院相關實務見解,以利讀者查閱、參考。
在此,要特別感謝黃律師鈺華,以其對於政府採購法的嫻熟及多年從事採購實務的豐富經驗,將相關實務經驗及案例融入本書內容中,使本書得以最貼近實務的面貌出現在讀者的面前。此外,藉由此次再版的機會,也再次感謝讀者多年來的支持,希望本書確能對於讀者,尤其是從事採購相關事務的人,有所助益。
蔡佩芳
一○六年八月
三版序
政府採購法自民國八十七年制定施行至今,已邁入第一個十年,此亦印證著「政府採購法解讀——逐條釋義」一書,有著近十年的生命。期間獲得讀者意外迴響,表示無論係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等辦理採購,抑或廠商投標、履約、驗收各階段,皆遇法規疑義待決,亦令筆者當初奮力投入新法鑽研,以期為各界人士闡釋法規意涵、探討法規訂定不足所生爭議問題之初衷,受到莫名鼓舞。
而政府採購法在歷經多次修正、刪除、增訂後,又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修正公布第八十五條之一條文,增訂第二項後段「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即創設所謂「先調解後仲裁」之制度。惟該條項之增訂,引起各界熱烈討論,諸如:仲裁是否為強制仲裁性質?與固有強制仲裁之意義是否相同?有無規避適用之餘地?針對該強制仲裁規定生效(96年7月6日)前,業因機關不同意而調解不成立之情形,是否亦有該規定適用之問題?廠商得提付仲裁之範圍又是否限於原採購申訴委員會所提出之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之內容?抑或可超出調解建議或方案之內容?等適用上問題,勢必於將來產生相異見解,故有研究之必要。
有鑑於此,為因應法律變動,讓本書繼續成長,以跟隨時代腳步,筆者在原始使命驅動下,自枵腹從公之餘,蒐集各家看法,領略所言堂奧後,分析此制度可能衍生之上述問題,並粗淺提出可能解釋方法,以供參考之用。另外,為減輕讀者視覺勞苦,稍於版面設計,有所改變,並就誤植、錯寫等細微瑕疵,併同更正,力求嚴謹,以示負責。本書得再次修正付梓,衷心感謝元照出版公司,其以無比耐心,靜待文稿,且迅速製作本書,著實令人佩服,特於文末致意。而蔡律師佩芳撥冗協助修改內容及出版事宜,充分展現其法學造詣。最後,筆者仍希冀本書之修正,可對讀者權益保障,有所助益。
黃鈺華
九十七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