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序
釋字第784號解釋作為友善校園的實踐
最近幾年,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53、654、684等號解釋,皆已全面揚棄特別權力關係,尤其是大法官釋字第684號解釋的理由書明確指出:「惟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1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在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382號解釋應予變更。」
也就是說,釋字第684號解釋認為,即使是維持學校內部秩序的公權力措施,即使是沒有直接影響、重大影響或改變身分的侵害,都應該賦予每個人民有提起行政爭訟的權利救濟請求權。釋字第684號解釋藉此全面揚棄特別權力關係,但最高行政法院在其裁定的論理上卻仍然與此背道而馳,例如: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1748號裁定、104年度裁字第487號裁定、106年度裁字第2146號裁定及107年度裁字第141號裁定。所幸,大法官在2019年10月25日,針對這些各級學校學生的行政爭訟權案,公布了釋字第784號解釋:「本於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382號解釋應予變更。」
事實上,「有權利必有救濟」是憲法第16條保障權利救濟請求權的基本思考,其中,行政法院作為人民行使權利救濟請求權的重要場域,如果處處透過法律的相關解釋,在人民是否受侵害的問題點上,常常採取對人民不利的法律解釋,屢屢設計權利救濟請求權的阻礙,使人民的權利救濟請求權被實質的架空,實質法治國家離台灣將會愈來愈遠。令人感嘆的是,最高行政法院作為人民權利救濟的最後一道防線,卻受限於傳統特別權力關係,處處以排除學生權利救濟請求權為思考核心,使得學生的權利救濟請求權,在看似合理卻問題重重的法律文字中,被消磨殆盡。如此一來,憲法第16條保障的學生權利救濟請求權,如果沒有學生基於權利感情而積極爭取,終將因最高行政法院的傳統保守與主觀恣意,而逐漸消逝。還好,當最高行政法院在駁回裁定的論理漏洞百出時,大法官透過釋字第784號解釋加以撥亂反正!
或許有學校主管認為,釋字第784號解釋可能會造成學校綁手綁腳,校內老師也擔心自己的管教權受限,也許未來在管教學生時會動則得咎。在此,我們必須認真而嚴肅地思考一個問題。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這裡的「人民」是指每一個人民,不可以將學生排除在外。在這個憲法規定下,學生本來就可以針對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依法提起申訴、訴願及行政訴訟。釋字第784號解釋只是讓徘徊在特別權力關係的校園,重新回復到法治國家之內,卻可能受到學校主管與教師們的可能誤解。原因無他,只因學校主管與教師們將「提起救濟」與「贏得救濟」混在一起。學生可以提起救濟,不等同於學生可以贏得救濟。如果我們仔細觀察各級政府或部會機關的訴願案件,或是各地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就可以清楚明瞭:贏得救濟的案件的確並不多。所以,實在不必在事前自己嚇自己,把學生形容成草寇。我們希望的是將校園建構為公民社會的雛形,讓每個人的權利在此都可自由開展。當校園內的學校主管與教師們擔心學生救濟時,其實反映的可能也是國家內的執政者不想讓人民救濟。這樣的迷思,是法治國家與公民社會應破除的。
就此而言,釋字第784號解釋反而可以作為友善校園的實踐,因為賦予學生提起救濟的權利,確實可以促進學校建構落實學生權利的制度、組織或程序。無論是中央的教育部或地方的教育局皆紛紛表示,未來將促使每個學校更注意和學生相關法規的訂定,學校也會針對校內法規做全面的檢討;未來很多校內委員會都會盡量開放讓學生參與,納入學生意見;在學期開始前,就會將成績的比例和配分清楚告訴學生;為避免再次發生學生因成績問題槓上學校,將要求授課教師在課程大綱清楚寫下打分數的標準……等等。如此看來,大法官開放學生「提起救濟」之門的正面影響,已經透過這些逐漸著手的制度建構而產生放射作用,確實可以促成友善校園環境的實踐。
這本教育行政法最新版教科書的修正方向,主要對焦在將這兩年新增的大法官解釋、最新改版的文獻、以及最新教育立法條文,適當整合在本書各個章節之中,期待新版教科書能促使讀者瞭解最新教育行政法變動。最後,這本教育行政法教科書的更新改版完成,要特別感謝我的博士生李慶南協助增補與校對等繁重工作,也要感謝元照出版公司的良善互動與積極鼓勵。
許育典
2020年3月6日
寫於台南市政府許副市長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