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序
初見「吳明軒」庭長其「名」,是甫從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結業,分發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擔任候補推事(法官),被分派在民事第二庭辦事,某日辦公室傳閱一紙團購書籍名單,內載書名「中國民事訴訟法」,作者是「吳明軒」。聽同事言,本書作者時任職於最高法院,余當時初任法官,對最高法院存有一股景仰敬畏之心,系爭書籍又是實務家鉅著,因此也登記購買1套,詳加拜讀。本書廣蒐學術、審判資料,據條立義,折衷群言,綜括源流,依法演繹,明法理之辨,釋實務之疑,堪稱理論與實務並重,遂不免油然而生一股「仰之彌高,鑽之彌堅」之迴旋。
越2個月,余奉令調派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推事,吳庭長的著作,也跟隨余飄洋過海到浯島。當時仍屬戒嚴時期,金門實施戰地政務,審判事務雖歸普通法院管轄,但員額編制僅院長及法官各1人,再加上通訊不便,遇有民事程序法問題,難以向本島同事請益,因此除蒐尋有無法律問題研討會相關結論供參外,吳庭長的大作,即成為辦案指南,恆於思辨之後從中發揮定錨效應。在浯島服務6個月,期滿調派歸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仍續辦民事審判2年。嗣因司法院訂有五年歷練計畫,因而周遊於民事執行處、刑事庭等單位,最後落腳在刑事庭,經辦刑事審判事務迄今。
1999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決議將三終審法院金字塔化,最高法院人事自斯時起即被凍結,遇缺不補。惟金字塔型之程序法未能如期立法通過,為因應源源不絕的上訴三審案件,司法院遂自2005年微解凍,但新創所謂「三專生」制度迄今(即調最高法院辦事3年後歸建)。也因此一轉變,余始得以在2005年8月調派最高法院辦事。新來乍到,大約是在某個星期二早晨,在4樓電梯外,見一身形高瘦、翩翩和煦的長者走出電梯,往會議室從容走去。經詢據同仁,告稱此即吳明軒優遇庭長,欲前往出席民事庭會議。就此匆匆一瞥間,余始得見書中幻影的「吳明軒」庭長本尊其「人」。歲月遞嬗,從初見吳庭長其「名」,到卒睹其「人」,前後歷20餘年,誠可謂咫尺天涯矣!
最高法院執掌民、刑事訴訟之終審審判,除為擔保裁判之妥當性外,另負有統一包括最高法院在內之各審級法院法律適用及促進法律發展之任務。在大法庭新制施行前,最高法院係以選編判例及舉行民、刑事庭會議決議,以統一法律見解。最高法院每則決議之作成,均經與會庭長、法官集思周咨,一再推敲,實已具民主正當性,祇是欠缺審判外形。楊前院長鼎章於2013年「慶祝吳庭長明軒任職司法界六十周年學術活動」,即就其親身見證(非傳聞)提及:吳庭長列席民事庭會議,常在眾說紛紜,爭論不休時,一語道破盲點,提出解決之道等情。吳庭長聲如洪鐘,學識天成,信其所信之發言,在民事庭會議,經常發揮臨門一腳、一槌定音之功勞,不可抹滅。
最高法院自1927年起,即從每年審結之諸多具體案件裁判中,擇其內容有創新見解,能闡明法律真意,足以補充法律者,經嚴格審查程序,編為判例刊行,供全國各級法院遵行,期能避免同法異判之弊。身為終審法院法官者,莫不針對個案戮力兢惕,批閱典籍,反覆思辨,期冀作成之裁判得以被選編為判例為榮。吳庭長在最高法院辦案期間,迨至1992年3月優遇時止,就所參與裁判經選編為判例者,高達百篇,此一紀錄謂之「前無古人,後無來者」,亦不為過。2019年1月印行判例彙集,收錄全文存諸冊籍,其意旨多有納為法律明文者,斯乃實務判決先行、立法援例在後之典範。
吳庭長明軒於1971年7月調派最高法院推事,迄2021年7月,司法生涯任職最高法院已屆50周年,職掌終審之審判與研究,長達半世紀之久,可謂係最高法院之瑰寶。吳庭長公餘之暇,除春風化雨,作育英才外,更勤於筆耕,著作等身,即便已是耄耋之年,仍然壯心不已,鑽研新知,時有佳作。於茲50周年,吳庭長將其歷年研究心得,薈集成冊付梓,共計四大冊,公諸於世,以嘉惠後進,俾有志於此者,得以一覽而供參考或取資,並藉為已逾一甲子法曹服務之紀念。吳庭長囑余為之序,末學不敢不從,實有愧於民事法感薄弱,豈敢「吳」門弄斧。見微知著,謹綴數語,藉表仰止慕情。有云「人生七十才開始,八十還是小孩兒」,依此計算,吳庭長才符合新修正(尚未施行)民法第12條的「成年人」呢。來日方長,志則如斯。敬祝吳庭長明軒福壽安康,平安喜樂!
吳燦
謹誌於最高法院
西元2021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