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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型正義/黨產條例/法治國原則:大法官釋憲後之評析(二版)

的圖書
轉型正義/黨產條例/法治國原則─大法官釋憲後之評析 轉型正義/黨產條例/法治國原則─大法官釋憲後之評析

作者:董保城 
出版社:元照
出版日期:2021-08-01
規格:21cm*15cm*2.2cm (高/寬/厚) / 2 / 平裝 / 488頁
圖書介紹 - 資料來源:博客來   評分:
圖書名稱:轉型正義/黨產條例/法治國原則:大法官釋憲後之評析(二版)

內容簡介

  2016年民進黨再度執政後,旋以國會優勢通過黨產條例,成立黨產會,執行對適用該條例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就該條例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下命禁止處分、返還、追徵等。概觀黨產會之實踐,凡黨國一體威權時期之一切措施,均為轉型正義欲匡正者。
 
  針對黨產條例違憲性,監察院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前後八位法官聲請釋憲,前者遭不受理;後者作出釋字第793號解釋,宣告列為爭點提綱之條文全部合憲。本人曾應邀擔任該號解釋之鑑定人並提出意見書,惟大法官並未在解釋理由書就本人觀點提出說明,殊為可惜。黨產條例合憲與否,攸關我國憲政民主法治能否健全發展,故基於公法學者之學術良知,及捍衛民主法治之堅持,再版本書,並將原書內容略為修改、增補實質意義法治國原則之判斷標準,列為第一編;掛在司法院網站之鑑定意見書列為第二編;就釋字第793號解釋之評釋,列為第三編。
 
  大法官定調「轉型正義是憲法上的重大公共利益」而可以真正溯及既往,法院勢必無法迴避,必須審理;但諸多實質問題,未來還會繼續在我國產生糾結,細讀此號解釋,並詳加評釋,本書希望能對捍衛民主法治精神的信念,有所助益,並不負歷史。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董保城
  
  現職
  東吳大學法學院專任客座教授與講座教授
 
  學歷
  東吳大學法學士
  德國波昂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
  政治大學法學院專、兼任教授
  政治大學教育學院兼任教授
  政治大學總務長
  政治大學公共行政及企業管理教育中心主任
  考選部部長
  台灣行政法學會理事長
  中華民國憲法學會常務監事
 

目錄

再版序
自序

【第一編】
前 言/3
第一章/我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立法背景、目的與重要內容
第一節/歷史背景/7
第二節/立法目的/8
第三節/重要內容/8

第二章/東德黨產從東德時期到統一後德國處理之脈絡與法制分析
第一節/概說: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東德)政黨法處理東德黨產獨立調查委員會之歷史性鳥瞰/12
第二節/東德政黨法第20a條與第20b條處理東德黨產規定之歷史溯源/16
第三節/統一後德國處理東德黨產問題之法律架構/20
第四節/德國處理黨產問題之行政分權/28
第五節/東德處理黨產:從形式意義法治國到實質意義法治國之歷史背景/30

第三章/轉型正義是憲法誡命?──轉型正義與黨國體制
第一節/轉型正義與黨產處理/37
第二節/「黨國一體」與「以黨領政」概念之釐清/50
第三節/基準日與實質關聯性/64
第四節/臺、德處理黨產之比較分析/69

第四章/國民黨的黨產與黨營事業的歷史還原
第一節/革命時期與軍政時期(1894-1928北伐完成)/77
第二節/訓政開始至抗戰即將結束──以黨領政(1928-1945)/79
第三節/抗戰即將結束至行憲初期──國民黨獲得政府的賠償,作為彌補國民黨戰時損失的財產,國民黨並開始營辦黨營事業(1945迄今)/85
第四節/行憲以後的國民黨經費運用狀況──以民國46年為例/111
第五節/外國政黨得以經營黨營事業的立法例比較──德國、法國、奧地利/115

第五章/黨產條例之違憲性?
第一節/「違反政黨本質或其他悖於民主法治原則」不當取得財產之爭議與「違憲政黨」/121
第二節/「個案」、「特殊」立法違反權力分立/127
第三節/違反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135
第四節/以「行政權」取代「司法權」/139
第五節/違反平等原則/141

第六章/何謂附隨組織──從德國處理東德黨產理論及實務來看
第一節/黨產條例「附隨組織」法釋義學之詮釋/145
第二節/附隨組織立法之不當/159
第三節/德國認定聯結性組織及群眾組織之標準/162
第四節/我國黨產會處理附隨組織之實務觀察/171

第七章/婦聯會非黨產條例之「附隨組織」
第一節/德國民主婦女同盟(DFD)成立緣起及遞變/177
第二節/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之地位與功能/182
第三節/婦聯會與德國民主婦女同盟(DFD)之不同/196
第四節/對2017年7月18日聽證會若干重大疑點之再商榷/203
第五節/黨產會處分書認定婦聯會為附隨組織之重要理由及法律爭議/211

第八章/救國團非黨產條例之附隨組織
第一節/救國團組織定位與任務/238
第二節/認定是否為附隨組織必須注意救國團組織定位三階段不同/248
第三節/德國附隨組織自由德意志青年之分析與救國團之比較/251
第四節/黨產會處分書認定救國團為附隨組織之重要理由及法律爭議/262

第九章/結 論
第一節/我國黨產條例號稱效法並引用德國立法例,檢驗條例內容及實務運作不是嚴重誤解就是有意誤導/285
第二節/黨產條例旨在落實轉型正義目的,惟我國早已無轉型正義的實施條件/290
第三節/黨產會以違反法治國原則之方式摧毀法治國/292
第四節/黨產會對附隨組織之認定,漠視論證德國法「該組織是否為某政黨視為穩定政權所不可或缺之要素」/295

【第二編 黨產條例釋憲案鑑定意見書】
壹、前 言/301
貳、黨產條例第2條、第8條第5項及第14條規定部分/302
參、黨產條例第4條第1款規定部分/338
肆、黨產條例第4條第2款部分/352

【第三編 司法院釋字第793號解釋評釋】
壹、前 言/401
貳、威權時期的「法律不法」?──賴德布魯赫公式能否在臺灣適用無虞?/403
參、司法院釋字第793號解釋之疑點/406
肆、德國特殊背景下所產生之「實質意義法治國」未見大法官釐清/432
伍、黨產條例合憲解釋對中國大陸民主法治之負面效應/441
陸、結語──欠缺對歷史之溫情與敬意/443

【附 錄】
一、東德政權及其政黨法之演變時序表/445
二、外國政黨得以經營黨營事業的立法例比較──德國、法國、奧地利/447
三、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453
 

再版序
 
  司法獨立是所有民主體制所不可或缺的前提要件,包括大法官在內所有的一般法院職司審判的法官,都應該不受政治權力,以及政黨的權力誘惑。大法官作為最終有權解釋者,在制度上僅能期盼大法官有自律及良知。
 
  不過,學者時期對黨產議題有特定立場的部分現任大法官,被黨產條例的受害者(如救國團、婦聯會)聲請迴避,大法官只以這些關係人非聲請人,因當事人不適格,故程序上駁回,另說明釋憲案結果對這些被聲請迴避之大法官本身無利害關係,故不能認為有偏頗之虞。然而,迴避制度要避免的不只是心有定見的「偏頗」,而是只要有偏頗的高度可能性(「之虞」),就足以摧毀社會對大法官的信任。
 
  更可惜者,學者時期對黨產議題讜論侃侃的部分大法官們,於憲法法庭言詞辯論過程中似乎已心有定見而未發一語,未能形成憲法對話。在此情況下,大法官已失去司法中立及超然立場,作出全部合憲解釋是可預期之結果,雖不意外,但令人悲嘆,前大法官湯德宗甚至以「當大法官作為『憲法守護者』的神話破滅」評價,可謂恰如其分。
 
  值得欣慰的是,本案的釋憲聲請,史無前例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前後共有八位法官,基於對於憲法合理的確信,秉持「自反而縮,雖千萬人,吾往矣」的勇氣,挺身捍衛法治憲政,提出釋憲聲請。其中,更指出:「黨產條例設置黨產會,由黨產會主動進行調查、返還、追徵、權利回復,等同不問原權利人之意願,剝奪其依司法程序請求救濟之訴訟權。……黨產會以聽證程序,取代法院以司法程序判斷決定財產權之變動,不僅非功能適當之機關,且已侵犯司法權核心,有違權力分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大法官竟然在解釋中認為「相關人仍得依相關訴訟途徑尋求救濟,並未排除司法之審查……尚無違反權力分立原則」,犧牲了法治國家之下人民財產強制移轉之「法官保留」,實難以置信係出自於以捍衛基本權保障為職志的「大法官」之口!
 
  理由書認黨產條例所規定「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不違反明確性原則,在我國法制上尚非陌生,實質控制或類似用語在彰顯控制者與被控制者間存有支配、管領或從屬之密切關係;且已具體明定實質控制之判斷面向,故從文義、目的與體系關聯性觀之,其意義應非受規範者難以理解,且為其所得預見。在司法審查上,則指出:「實質控制之涵義最終亦可由法院依一般法律解釋之方法予以確認。」闡明行政法院可依一般法律解釋方法來確認是否具有「實質控制」;另也強調對政黨是否實質控制人民團體,法院可從「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來判斷政黨與該人民團體間是否具有「支配、管領或從屬之密切關係」;並審查「政黨以捐助、出資或其他方式實質控制之營利性或非營利性法人、團體或機構,是否為該組織等所充分知悉」。
 
  面對公益性「曾為附隨組織」如救國團、婦聯會、救總等在訴訟中,解釋黨產條例援用公司法領域之「實質控制」要件發生困難時,期許現在承審的行政法院法官,可秉持其一般法律解釋及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之意旨,以守護憲法及保障人民權利的高度,就具體個案情形作出合法公義之判斷。
 
  本人曾擔任救國團、婦聯會是否為國民黨附隨組織之黨產會聽證會鑑定人,又應大法官邀請,擔任釋字第793號解釋憲法法庭鑑定人,前後發表之鑑定意見書均未見黨產會在處分書中予以辯駁,在大法官解釋理由書亦未見說明。本書再版,將原書內容略為修改、增補(如第二章增補第五節「東德處理黨產:從形式意義法治國到實質意義法治國之歷史背景」,詳細說明實質意義法治國原則之判斷標準),列為第一編;並將掛在司法院網站之鑑定意見書,列為第二編;就釋字第793號解釋之評釋,列為第三編。於第二編、第三編更明白指出黨產條例立法理由錯誤引用德國「實質意義法治國」,曲解威權時期政黨及其附隨組織取得之財產,均為不當取得之財產,並得下命返還、追徵;在德國是因為兩德統一,西德評價當時受共黨統治的東德,均是「形式意義法治國」(惡法亦法),而沒有「實質意義法治國」的概念。為了統一後的民主選舉,鞏固政黨政治下之機會平等,統一後德國在兩德統一條約中明訂「實質意義法治國」,甚至是為了保護原東德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只要他們原先取得的財產是符合實質意義法治國原則,該財產皆返還於政黨及其附隨組織,其實某種程度上,就是要保障該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之基本權(結社權及政治自由),繼續參與統一後德國之政黨政治活動。所以,「實質意義法治國」與「形式意義法治國」原則並非相互對立衝突,而是相輔相成。
 
  誠如詹森林大法官指出,當立法者及行政機關激情地高擎轉型正義大纛時,大法官接棒揮舞,將造成「打擊過廣而殃及無辜」株連九族之後果。審判獨立在各級法院,有賴各位法官們捍衛及堅持,在個案中具體實現,本書所述之比較法、歷史性觀察,以及各種學理及實務見解之闡述,希冀對相關人員有所助益,並為「校正回歸」我國已被黨產條例歪曲的民主法治,克盡學者良知,略盡棉薄之力。
 
董保城
於臺北東吳大學寵惠堂
2021年7月
 

詳細資料

  • ISBN:9789575115739
  • 叢書系列: 憲法
  • 規格:平裝 / 488頁 / 15 x 21 x 2.25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二版
  • 出版地: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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