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序
勞動保護是科技與經濟發展的基石
數位科技帶動了平台經濟的發展,產生了新型態的勞動供給關係。網路平台定位自己為資訊提供者,吳柏毅、傅邦達們的接單送餐,並非「受僱」於平台的「勞工」;接收平台訊息開自家車輛載客的行為,平台不需承擔僱用與保證人的地位。傳統典型對於「勞工」的界定,以及勞動契約的解釋,在科技平台踢到鐵板,一旦發生事故與糾紛,平台並無直接的法律關係可予歸責,其結果是勞動力的付出與勞動工作者沒有合法合理的保護,存在的社會風險已經產生實質的傷害。
這個議題固然涉及契約關係中勞工定位的爭執,其實更是科技與經濟生態改變中,貢獻生產力的勞動者,由原有工作機會的流失,與資方談判地位的弱化,進而連勞工身分(與權益)都不被業主肯認的根本問題。
從總體面而言,科技進步、產業變革、經濟發展、財富重分配,不斷地演進輪迴,全球創新創業風起雲湧,「勞工」在一片尋覓獨角獸與財富最大化的視界中,多數時候就是成本項目之一。科技進步固然也會創造新的就業機會,然而更常伴隨的是科技取代(technological substitution)的勞工失業。十年的就業動盪,只是經濟時鐘短暫的一撇,對於原本已經熟悉的技能工作者而言,可能就是一生的轉捩點,也可能就是一個家庭幸福與窮困的分水嶺。
除了產生的失業問題外,經濟發展中也常伴隨經營模式(business model)選擇而改變的勞動關係,例如業務分離與人力外包等,員工不再受僱於需求勞務的業主,而是賺取佣金的人力仲介公司,以減輕業主的勞動成本負擔。全球化與網路化,經營者對勞動力的選擇有了更大的談判能力,更不利於勞動者。勞動薪資無法提升,財富分配的兩極化,民粹的抬頭與政治情勢的不安,是勞資關係傾斜及勞動價值弱化的實證。
然而可能的災難還不僅止於此,數位科技顛覆傳統實體機構組織及聘僱人員的架構,勞動供給者與市場需求的匹配中,平台業者主張僱傭關係不存在,拒絕承擔雇主的角色與責任,否定勞動型態的法律關係,將社會風險全數轉嫁至從事勞動者,對於已經不足的社會安全與保險更是雪上加霜。
邱羽凡老師籌辦了「勞動保護的未來」研討會,試圖重新建構勞工的定義及勞動契約之路徑,透過社會保險之目標與社會風險之類型分析,尋求勞動型態變遷下之勞動與社會安全,並將審查過的論文集結成書,探討這麼重要的社會、經濟與法律議題,台灣科技法學自然會義不容辭支持。
台灣科技法學會與交通大學(現為陽明交大)科技法律學院,是相輔相成的。科法學院的成長過程中,林志潔教授帶領成立了「社會正義與勞動法學群」,努力尋覓學術與實務兼具的勞動法學者。在大學員額緊縮下,每一個師資都要徵得學校的同意。數年前向學校的員額小組(由校長、副校長等主管組成)爭取時,有位理工領域的副校長粗魯的說:「科技法律只需要專利或與技術相關的法律,其他法學專長一概不必,交大不需要勞動法的老師」(這位副校長後來擔任代理校長),還好當時主持會議的吳妍華校長明理且尊重專業,我們很幸運地爭取到羽凡老師的加入,科法學會與科法學院,在勞動議題上才有發聲與貢獻的機會。我們期待因為無知而造成的傲慢與偏見,隨著知識與見識的成長而消弭,讓台灣的科技實力,驅動生命與生活價值的提升。
台灣科技法學會理事長長
劉尚志
推薦序
數位新時代的新勞工與新勞動法
欣聞「勞動保護的未來」即將出書。此書收錄邱羽凡教授於2020年規劃同名研討會的數篇論文,由勞動法律權威專家共同執筆,對於非典型勞動的法律關係詳細討論,為勞動法學新領域奠定基礎,謹以此序表達祝賀推薦之意。
數位科技使勞動時間能更精確切割、外包與統整。透過對勞動過程的精密監控,在資本主義邏輯下,勞動需求者為減少支出擴大效益,把原本以年、以月為聘雇單位的作法,改成以個案、以日或甚至以小時計算的計價方式,創造非典型勞動型態。原本應該是少數、罕見的「非典型」勞動,由於數位平台普及而主流化,逐漸「典型化」。這些勞動型態未必符合勞動契約的定性,可能不適用勞動法律,降低勞動需求者應負擔的法律義務及經濟成本,因而增加勞動提供者的風險。
這些稱為「微型勞動」、「零工經濟」的勞動方式,表面上使勞動者有更多的工作彈性,包括彈性工作時間及為不同平台工作等,但並沒有改變兩個事實:一是許多勞動者全職從事此類工作,卻無法受到全職勞工的保障。本書多篇論文討論這個問題,探討「勞工」定義中的「從屬性」問題,希望能擴大勞工定義將這些勞動者全部或部分納入勞動法律保障範圍,原因就在於雖然契約型態不同,提供勞動的本質並沒有改變。另一事實就是這些平台若沒有足夠數量的「全職勞動者」,難以維持平台運作。例如:拍賣網站理論上是供民眾將一些用不到的東西加以拍賣的場域,但實際上若無一些店家以之作為販售的平台,平台很難維持經常的運作。我國法律科技史上的重要案例「法易通」公司,以提供網路平台媒合民眾與律師間的法律服務機會,後來因為律師公會發函警告全國律師,各律師紛紛退出法易通平台後,該服務就因為沒有足夠的律師參加而不得不終止服務。許多數位平台若沒有這些「全職的零工」來參與,根本不可能維持基本運作。這些「零工」雖是「全職」,作的事跟全職勞工一樣,卻沒有全職勞工的保障。
對「全職零工」而言,數位人力平台其實是利用契約型態的差異,省掉原本在勞動法制下雇主應負之義務及成本。若法制沒有改變,雇主將可能大量改採數位人力平台的服務,而減少典型勞動契約類型,形成勞動法制的缺口,讓原本全職的受僱勞工,不得已成為「全職零工」,而接受較不穩定而保障較少的勞動條件。這些使用數位人力平台的勞動需求者,其實跟典型勞動法制下的「雇主」並無實質差別,理應承擔相同責任,這是本書探討非典型勞動者及非典型勞動契約之定性的主要意義。
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的教師們,致力於數位科技時代的治理議題,邱羽凡老師是其中佼佼者。本院位於我國科技重鎮新竹科學園區旁,持續關注我國科技業面臨的重要議題。人力是企業運行的基礎,勞動法是所有產業的根基,以我國著名科技公司併購德國西門子手機部門的失敗經驗,可見我國對於外國勞動法律發展若理解不足,可能導致災難性後果。本書作者林佳和教授、張譯文教授、鍾秉正教授及邱羽凡教授,不僅就我國釋憲案高度的法制作了深入分析,更引介外國相關法制理論,對準勞工議題作精闢分析,深感敬佩。期望此書帶動我國相關討論,為廣大的準勞工民眾帶來更合乎公平的法律制度。
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兼所長
陳鋕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