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序
一、本書固以說明現行民法第四編親屬編為目的,但法律不能離開實際生活關係,因之本書不能不述及各種制度所藉以成立的實際生活關係。惟吾人研究現行法,不宜跼蹐於法條之解釋,既須明瞭各種制度之來源,且期策應將來,故本書除解釋法條之外,略述各種制度之沿革,而對於現行民法又間或加以批評,以供立法上之參考。
二、現行民法固曾保存我國之傳統,惟因社會生活已經改變,故又採用外國尤其歐洲大陸法系之思想及其立法技術。然我國民法條文常有欠明瞭之處,而現今社會環境又與立法當時已有相當距離。故本書常用比較法制之方法,藉以闡明法文之本意,並求其能適應時代之潮流。
三、解釋民法條文,學說固不可忽視,但欲觀察條文的實際運用之情形,解釋例及最高法院判例尤宜注意。故凡能利用之一切解釋例及判例,本書皆一一舉出。所可惜者,最高法院所發表之判例只是要旨,而未摘示其具體事實。本人不能依此明瞭判旨究為判決理由(ratio decidendi),抑為附隨意見(obita dictum)。因而無從知悉判決對具體案件之判斷是否妥當。至司法院解釋例,則自第三一一七號以後,亦不發表全文,有時亦難以知悉整個解釋是否妥當。但本書仍重視解釋例及判例,故於卷末附錄所引用之解釋例、判例及判決之索引。
四、法律是一種有機的組織,各部分互相關聯。故本書注重綜合的研究,不但於親屬編各條文互相之關係再三加意,且其與民法各編(尤其總則編)、附屬法令、民事訴訟法及刑法等之關係,亦皆詳細說明。
五、本書於可能範圍內,引用學說不少,但本人所不敢同意者,皆加評論。著者非敢矜奇立異,蓋尊重真理,不能不稍表己見也。希識者不吝賜教。
六、本書之成,承薩院長孟武先生,林教授紀東先生之鼓勵,又校對工作,則承本院同仁施綺雲女士之幫助,謹此致謝。
戴炎輝謹識
於臺大法學院研究室
民國44年9月1日
民國七十五年修訂版自序
一、本書於民國四十四年,由家父戴炎輝教授初版以來,迄今已逾三十年共十四版次。在此期間,承學者與讀者之厚愛,時賜指正或時蒙垂詢,使家父獲益良多,無任感激。
二、民國六十三年,前司法行政部鑑於社會的變遷,著手全面修正民法各編。親屬編之修正已於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 總統公布實施。此次親屬編之修正幅度甚大,在親屬編一七一條文中,修正三十三條,增訂十條,刪除四條。在內容上,結婚之要件,夫妻財產制、離婚及收養制度有甚大之變動。為因應新修正親屬編之實施,本書不得不配合修正。
三、家父公務纏身,無瑕於修正工作,適逢子承父業,本人在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暨法律研究所擔任民法親屬與身分法專題研究之課程十餘年,為此受家父之付託,負起修訂本書的重責。
四、本書除配合新親屬編之內容加以修訂外,為充實起見,本書尚未網羅之解釋例、判例、判決及最高法院民事庭總會之決議,盡量加以補充。又外國新修正之法條,趁此機會加以更正;同時外國立法例之新趨勢,亦一併提出,期能分析其利弊得失,供我國實務之參考。
五、親屬編修正以來,迄今已實施滿一年。在此期間,發生不少爭議。例如民法第1000條夫妻之冠姓,妻於夫死亡而未改嫁前,可否去夫之冠姓?民法第1030條之一有關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適用之範圍如何?民法第1059條第一項之子女稱姓,「母無兄弟」如何解釋?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時,子女之稱姓可否類推民法第1059條第一項解釋?民法第1050條兩願離婚之登記效力如何?民法第1079條第五項法院認可收養之效力又如何?以上諸實務上之疑難,本人乘此修訂之便,提出個人淺見,以就教諸法學先進。
六、本書之整理工作,承臺大法律研究所博士班高材生 魏大喨君鼎力協助,又本書之校對工作,承臺大法律研究所碩士班高材生陳中堅、陳傳宗、傅祖聲、黃成暢、林明鏘、洪士凱、張慶宗等諸同學熱心幫忙,倍極辛勞。茲值書成之際,謹誌由衷謝忱。
戴東雄謹識
於臺大法學院研究室
民國75年7月10日
民國一一○年修訂版自序
親屬法相較於財產法或其他法領域所不同的地方,在於其所規範的對象為婚姻與家庭,不但與傳統文化所建立的價值觀緊密相扣,並又受到社會形態轉變的影響,因此親屬法的研究不能抽離過去的歷史,它是瞭解法律變革的重要基礎,特別在今日國與國的頻繁交流下,亦不能不掌握外國立法的趨勢,而成為制定法律政策的重要參考。
有鑑於此,祖父戴炎輝初創本書時,除闡述引介現代親屬法之學理外,更以其法制史的專長,於本書中對於傳統我國法制度─尤其是唐律─對現行親屬法的影響多有著墨。此根深蒂固的傳統價值,雖仍見於我國於民國初年所制定之親屬編當中,但隨著時代的變遷、生活方式的改變與社會結構的轉型,傳統大家庭不復存在,取而代之的為夫妻二人與其未成年子女所組成的小家庭。從而支配婚姻與家庭的夫權與父權面臨了挑戰。又男女平等的訴求,以及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日受重視,使得民法親屬編許多規定有修正的必要,以符合社會實際需要。家父戴東雄正恰逢此轉型階段,並有機會參與多次法務部身分法修法的過程,並以大法官的身分實際參與司法的運作,以其留學德國的背景,提供外國立法例作為參考,同時佐以西洋法制史的觀點,配合我國民情,作適度的法條詮釋,此於本書多次的改版中清楚呈現。
本人於德國完成學業回國後,首先於銘傳大學服務,其後轉任臺北大學,現任教於政治大學,主要授課科目除身分法之外,適逢家事事件法之制定,尚包括家事事件法之課程,因而有幸能為本書之改版盡一份心力。
親屬法的發展是動態的,會隨著社會家庭型態的轉變而不斷受影響,本次改版即增加釋字第748號解釋有關同性結婚之登記,以及釋字第791號解釋之通姦除罪後對親屬法所生之影響。而在可預見的未來,將會繼續面對新的議題,包括正視婚姻形式多元化帶來的的結果,如單親家庭、繼親家庭與同性家庭所衍生的親子問題、事實上婚姻之承認與權益保障等。此外,家事事件法的制定,對於身分實體法與程序法應如何更適切的相互為用,也帶來了挑戰。此皆提供本書作者繼續在家事領域研究的動力,深自期許本書能隨著親屬法的發展而與時俱進。
由於本書常年來皆自行出版,每每在改版印刷之際負擔過大,不免諸多疏失,此次承蒙元照出版公司的鼎力相助,使本書不論在版面上,以及與其他相關套書的配合上,皆呈現新的風貌,在此致以誠摯謝意,更盼以元照出版公司多年來出版法學期刊雜誌的深耕成果,使本書得以發揮更大效用。
本書在多次改版中,就相關實務見解之增補與校對工作,承蒙研究生林旭暉、李姎凌、蕭維冠之大力協助,特此致謝。
最後,就本次改版內容,因學養不足,難免有不妥之處,尚祈諸位法學先進不吝指正。
戴瑀如謹識
民國11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