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文
在我苦思博士論文方向的階段,恩師蘇永欽教授點了我一下,建議我看看歐盟競爭法非常特別的「群體除外」(集體豁免)(block exemption)制度,從此開啟了我歐盟競爭法研究之路。即使在拿到教育部公費赴歐博士後研究獎學金,蘇老師也以他擔任公平會副主委期間與歐盟交流的經驗,看到有亞洲研究人員在執委會競爭總署進行實務研究,提醒我可考慮不以大學或學術機構為限,而是尋求到執行機關見習的可能性。就這樣我不可思議地順利成為有史以來第一位在歐盟競爭總署見習的臺灣人,2000年至2001年之間,在布魯塞爾生活並學習了一年。回顧我專注於歐盟競爭法研究的因緣,蘇老師的指導,是那顆不可或缺的種子。
歐洲整合的目標是成立單一市場,隨著歐盟地理區域的擴張,單一市場促成歐盟的區塊化、集團化,使歐盟無論在經濟、政治或安全等方面,更具有國際競爭力。為了實現單一市場的目標,競爭法是打破歐洲國界藩籬、實現歐洲整合的有效工具,即使成立六十多年後進入數位時代的今天,歐盟依舊倡議數位單一歐洲,競爭法仍被賦予數位轉型的政策任務。這樣的背景與環境使得歐盟競爭政策內化了公共目的與價值,進而使其競爭法的立法、解釋與執行,與美國反托拉斯法由個別事業出發,植基於完全的市場經濟與充分自由競爭原則,執法的目的在使事業追求最大合法經濟利益的觀點,大異其趣。公平法實施三十年以來,歐美兩大競爭法系雖然都對公平法法教義學的充實與發展多所貢獻,但由於歐盟競爭法是以歐盟基礎條約為根本而建構的法律體系的一部分,多個權責不同的機關(理事會、執委會、歐洲議會、歐盟法院等)都與競爭法的立法、執法或裁決有關,並且同時運用了性質與效力不同的法律工具(條約、規則、指令、決定、指導原則、建議等),再加上有時可能還涉及個別產業的特別規定,種種因素使歐盟競爭法的法律文獻不易閱讀,如果不曾有體系化的學習,對歐盟競爭法的認識易流於片鱗半爪,在引用與比較上易生斷章取義的危險。
2015年起我進入公平會擔任委員,迄今已邁入第八個年頭,接觸變化多端的個案給了我絕佳機會,將我國實務的觀點與作法,與我所認識瞭解的歐盟競爭法,進行最直接的比較觀察,從而觸發本書多篇論文的寫作。尤其在數位經濟時代以競爭政策促進現代資訊社會建構,以積極執行競爭法實現產業數位轉型以維持國家競爭力,歐盟模式在當今世界可說是扮演領頭羊的角色。書中第一篇談的歐盟電信基礎設施共享議題,就是在5G時代歐盟如何以競爭法為工具,實現其數位歐洲政策目標的最新實例。2015年歐盟執委會啟動大規模的電子商務調查,藉此掌握產業與市場脈動,並作為邇後個案執法的基礎,而該次調查的結果與歐盟執行案例,成為本書第二部分「競爭法與電子商務」幾篇文章寫作的重要素材。而數位經濟的重心──數位平臺由少數科技巨擘掌握,使競爭法在維持市場競爭的效果上顯得力有未逮,歐盟則毫不猶豫地另闢蹊徑,另以「數位市場法」針對所謂的守門人事業,予以管制。歐盟的競爭政策出入於競爭與管制之間,遊刃有餘而不違和,在本書的最後一篇文章裡,我就競爭與管制並存的歐盟競爭政策,提出個人的觀察。整體而言,歐盟競爭法為本書看似各自獨立的專文建立起連結,使研究整體呈現一貫的脈絡;即使題目未特別指出是以歐盟為比較對象,但文章內容都會以相當篇幅,討論歐盟競爭法對相同議題的處理方式,以發現可為國內參考借鏡的價值所在。
本書所議所論都是個人的觀點,可能的偏頗、疏漏與錯誤都是我的責任。雖然在書中多處對現行公平法與執行實務提出不同意見,但對於本書的完成,首先應感謝的就是我所服務的公平會。公平會匯聚許多專業委員與優秀人才,共同處理棘手的難題,在獨立、自由及高度尊重的環境中,同仁伙伴們所提見解的衝擊與碰撞,著實激活了我的思路,並有對外發表留下紀錄的發想。當然一篇篇文章的完成,體力、眼力與時間的消耗是必然的,過程中我最心愛的家人,爾信與雙謙,給我絕對的支持、最大的空間、無限的容忍,還悉心幫我照顧拉布拉多「奶油」!這些書寫可說都是在「愛」中完成的!閒時一家人在花園裡追著「奶油」跑的情景,是一種純粹的快樂;在這本書即將送印的時刻,我發現原來幸福的感覺,是這本書的底色。
魏杏芳
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