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序
近年來,我國在婦女團體的推動之下,陸續通過實施許多防治性騷擾之法規,處理並解決性騷擾之問題。2002年1月公布兩性工作平等法(2008年修正更名為「性別工作平等法」),除了規範性別歧視之禁止以及促進工作平等措施外,也對於職場性騷擾之防治加以規範。2004年公布性別平等教育法,規範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事項。2005年公布性騷擾防治法,將性騷擾之防治擴大至職場及校園之外,並落實被害人權益之保障。在性騷擾三法中,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1條第2項規定,不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之性騷擾事件,則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規定。是以,性騷擾防治法可以說是性騷擾事件中,重要的一道防線。同法自2006年施行至今已15年有餘,對於性騷擾爭議的處理,扮演著重要角色。
性騷擾防治法所涉及事件中,一部分事件經由主管機關認定處罰後,最終會向行政法院進行救濟。一部分事件可能涉及民事損害賠償,由法院進行判決,一部分事件,例如同法第25條事件會由法院進行刑事審判。據此,可知法院判決與見解,對於性騷擾防治法事件會產生影響。此外,主管機關在辦理性騷擾防治法相關事務,有時也會公布解釋函令以釐清實務運作上之爭議。
本資料,以「性騷擾防治法」為關鍵字,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搜尋系統(108年4月23日改版上線之新司法院法學檢索系統),檢索從性騷擾防治法施行日至2020年12月31日間,刪除明顯非性騷擾防治法事件之案件後,得出包含民事法院(僅摘錄高等法院、最高法院裁判)、刑事法院(僅摘錄最高法院裁判)及行政法院(摘錄各級法院裁判但排除簡易庭),共有298筆判決。解釋函(令)之彙整則是參照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蒐集而來。期盼本資料之整理,能成為各界處理性騷擾防治法相關事務之參考。
本資料之整理完成,首先要感謝郭玲惠教授、焦興鎧教授與王如玄律師持續不斷在性騷擾防治法相關學理與實務工作的教導與鼓勵。其次,也感謝臺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近幾屆委員與承辦同仁在實務工作上各方面之指導。承辦同仁為處理案件,不分晝夜、四處奔走與聯繫,令人敬佩。再者,因為參與勞動部性別工作平等會事務,與近幾屆委員以及承辦同仁多方討論與交流,在職場性騷擾防治業務上也受到許多啟發,也在此致上謝意。另外,臺北大學法律研究所陳穎萱同學於在學期間竭盡全力協助整理判決與函釋,趙家緯同學、李文瑜同學初步彙整,以及陳宥宏同學、曾俊倫同學在出版作業階段提供諸多協助,在此並予致謝。此外,本書之出版也受到元照出版公司之大力協助,併此致上謝意。
本資料之整理,一部分係106年度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我國與日本職場性騷擾雇主防治義務與責任之比較研究」(MOST 106-2628-H-305-001)之研究成果。本資料或有疏漏、不完善之處,敬請各界不吝指正。
侯岳宏
2022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