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政府遷台後,即以經濟發展為國家進步的根本,推行各項經濟建設,積極推動各種產業發展,因此,台灣地區的各種土地使用計畫均是以經濟發展為重,公工業用地為優先考量,數十年下來,雖帶來物質財富增加,但卻對環境生態和產品造成相當大的負面影響。
在如此地狹人稠的地區,當局卻未能把土地視為一種整體性的資源來作規劃,將原應整體運用的空間機能割裂分別隸屬不同單位使用管理,使台灣地區各個環境空間的管理情形成為雜亂而細碎的局面。其中最主要的是中央並無一專責的國土規劃管理機關。經建會擬於最近將台灣地區綜合開發計畫作大幅修正,未來的土地使用規劃及管理制度將有重大改變,為因應這樣的改變,都市計畫法面臨修正的時候,實更應有一專責的國土規劃管理機關來掌理國土的整體發展與有效利用。
本文以我國中央政府「國土規劃管制機關與相關規劃機關」為研究範圍,並以英國中英國土環境規劃組織的運作情形為借鏡,探討土地使用規劃之所應具備之理念與社經環境發展之配合情形,主要是從規劃組織的制度體系與權責職務著手,探討土地規劃業務之運作。
「建立台灣地區的中央專責機關」,並不是又再「設置」一「臨時性」的規劃組織,而是為長遠的觀點來看台灣的規劃發展,以「重組、併合」相關規劃機關的業務,並為規劃組織正名。時值都市計畫法全面修正的今日,機關組織的配合調整更應是當務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