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向內的靈修——擁有成熟自我的生命與生活
I 向內靈修引論
A 內在自我生命與向內靈修的意義
1、內在自我生命:內在自我生命及其對向上、向外靈命的影響
筆者所指的內在自我生命,是內在的自我認識、心理生命、生命素質等三方面。首先,內在的自我認識包括自我觀、自我感覺、自我意識。此三者奠定人的自我認識。此三者自我認識,在人的自我裡,不是單獨分立分割的,也不是不變的,反而在相互影響與關聯
中,產生變化、更新、循環、鞏固。自我觀(self-concept)是一種自我認知。人藉他人、人際關係、環境,並自我的學習、經驗等,對自我進行解讀、整合、接受,建立自我的認知。儒家重視人際關係中的自我,不僅強調出入要孝弟,把沒有惻隱之心、羞惡之
心、辭讓之心、是非之心的人界定為「非人也」。儒家的自我觀無疑是道德性自我。羅傑斯(Carl Rogers)認為,人的自我觀是由「我(I)」或「我(受我,me)」的個性認知與「我(I)」或「我(受我,me)」對他人與各種生活方面的關係認知??,所形成的
組織性而連續性觀念形態。從羅傑斯來說,人的自我觀是自我個性與他人關係中認知的自我。
自我感覺(sense of self)則是對自我的價值、形象、自尊、能力、成就與地位等的自我感受。人因著上述自我價值等的狀態與接受度,會產生程度不同正面或負面、良好或低劣的自我感受。基於此,羅傑斯強調「溫暖、喜悅、尊敬、同情、接受」等正面自我價
值(positive regard)的重要性,並提出個人經驗是無法用他人的正面自我價值來判辨高低,而這種無條件的正面自我價值,讓人掙脫在意他人對自我價值的優劣看法。
另外,因自我感覺的正面或負面、低劣或良好,人的自我會表現出自卑、自信、自我膨脹、情緒低落、積極、無精打采等。不可否認,個人的自我感覺與自我觀有密切的關係與相互的影響。若有人持有道德性自我,但無法有道德行為時,自我感覺會低落。也有人
因自己的道德實踐與提升,讓自我感覺良好,道德性自我觀會更加鞏固。
自我意識(self-consciousness)是人對自身的在意性、主體性與主動性認知,並決定人自我的獨特性與自主性。人因著自我意識,重視自己的思維、感情、行為(在意性),也會以自我中心地表達意志、意見、評論(主體性),更自覺而自主地行動與調控自己(主動性)。
羅洛.梅(Rollo May)非常看重人的自我意識。他認為自我意識是人最高素質的來源,是人的獨特特質。當人的自我意識提高或加深,自我觀更是確立與篤定,自我感覺會正面或負面地強化。
內在的自我生命第二方面是內在的心理生命,這涵蓋個性、脾氣、情緒、思想等心理狀態生命。心理狀態生命是錯綜複雜的,有時會傾向於正面而平衡或負面而偏激,有時又會混和共有。從負面的角度來看,心理的扭曲與傷害對人的心理生命影響最深,甚至掌控人的個性、脾氣、品格、情緒、思想、觀念,以及言語、行動等。
內在的自我生命第三方面是內在的生命素質,是指人的品格內涵。一個人的品格內涵表現在言行舉止或各種價值觀、物質觀、人生觀等。這些表現出的品格內涵,就是人內在的自我生命素質。
基督徒的屬靈生命不僅與三一上帝銜接,有與神相交、合一的生活,更需要觸及、擴延與影響至內在自我生命,讓內在生命走向成熟。若基督徒的屬靈生命只有與上帝層面的銜接相交,無法在內在自我生命的層次發生影響與改變,此基督徒與神的向上靈命只能淪落為宗教形式,與他人的向外靈命也無法伸展與落實(例如,法利賽人)。這樣,整個靈命只能呈現畸形不均衡與假冒現象。
基督徒的靈命雖然是在基督裡的「新造的人」(林後5:17;加6:15),但不能否認基督徒仍有舊人的私慾、惱恨、忿怒、惡毒等(弗4:20-22;西3:8-9)。基督徒還會被「肢體中犯罪的律」所困(羅7:18-24),也會「隨從肉體」、「體貼肉體」(羅8:1-6)。這些舊人、肢體犯罪的律、肉體,並不會因一個人成為基督徒就一筆勾銷、完全消失。這些依舊在基督徒的內在生命裡,持續影響基督徒的自我認識、心理生命、生命素質,也阻礙著向上靈命的進深與向外靈命的延伸。
受舊人、肢體犯罪的律、肉體影響,會產生錯位異化與否定性自我觀、自我感覺、自我意識。這種錯位異化與否定性自我認識,讓基督徒無法正視重生後新生命的價值與生活,導致信仰的無力與失卻現象,阻礙了與神合一的生活,無法對他人友愛。
例如,國俊在成年後成了基督徒,但一直沒有面對與處理從小因身體缺陷造成的否定性自我。他仍是對自我缺乏信心,自我感覺低落,自我意識的主體性淡薄。每當他遇到挫折時,缺乏信心與低落的自我感讓他無法與神相交,向上靈命顯得軟弱無力,對他人也沒有興趣,無法延伸向外靈命,長時間陷入低潮的生命景況。
舊人、肢體犯罪的律、肉體影響基督徒的個性、脾氣、情緒、思想等的心理狀態生命,把基督徒的心理生命推向極端偏激和負面的景況、扭曲與傷害裡。當基督徒的心理處在極端偏激和負面的景況、扭曲與傷害時,基督徒難以與神相交合一,人際關係遭到破裂,甚至傷害他人。舊約的該隱與掃羅王就有如此現象。例如,曉婷生性嫉恨,在中學時期受到同學的霸凌、排斥而內心受傷,對人總是充滿恨惡與怒氣。她在大學時信了基督,但她的恨惡、怒氣與內心的傷害沒有自動和自然地消失。每當憶起傷害或遇到對人霸凌的人,就陷入傷害的痛苦與恨惡裡,長時間無法禱告、聚會、事奉,更害怕與人接觸,躲避人群。
基督徒因著舊人、肢體犯罪的律、肉體等因素,導致其內在生命素質低劣,品格殘缺;當基督徒的生命素質與品格出現問題時,對上帝往往顯示出抗拒、懷疑、悖逆,難以順服神,無法與神建立親密合一的關係。例如,先知約拿的悖逆與哈巴谷的抗拒。生命素質與品格的問題,也嚴重地破壞與他人的關係,難以與他人建立友愛。總之,基督徒必須正視內在自我生命的狀況是否健康,能夠積極面對、對付與處理內在的自我認識、心理生命、生命素質,以及依然存在、時不時會影響內在自我的舊人、肢體犯罪的律、肉體。若基督徒輕忽而不去正視這些內在自我與狀態,那就只能繼續停在錯位異化與否定自我的狀況。若是如此,內在生命只能荒廢,難以與神相交合一,無法與他人友愛。
(節錄自本書第二章;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