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社會工作與研究
在英文的字根中“re”意指著再一遍、重新再一次(again, anew, over again)的意思。“search”則指仔細精密的檢查、測試與調查。所以我們可以說,研究有三大內涵:(1)對許多知識做仔細、系統的研究,以建立一些事實的原理原則;(2)研究者重複的運用客觀、嚴格及系統的程序,把研究的對象操作化或測量化(measurement);(3)對所觀察事實的假設驗證化(verifiability),使研究的結果有代表性(representative)(Middleman, 1984)。總之,透過研究,我們才有機會去證實一些重要的理論是否準確,才能開發一些結構尚未完整或仍在摸索階段的理念,也才能使理論愈加有實務的應用性(Babbie, 1992)。社會工作同仁應被訓練,使之有能力進行研究、能測量其資料、能證實其論點,也使研究的成果有代表性。
研究的類別很多,由於研究方法、應用性、使用場合以及經費來源的不同,研究有不少的風貌。Beach 與Alvager(1992)指出:從研究方法來區分,研究可分為實證性研究(empirical research)與理論性研究(theoretical research);依應用的程度而言,可分為基礎性研究(basic research)與應用性研究(applied research);從使用場合來看,可分學術性研究(university research)與非學術性研究(nonuniversity research),再從經費來源來看,也可分為公眾研究(官方研究)(public research)與私人性研究(private research)。國內的社會工作研究狀況依當事者的背景而有差異,有實證性研究,也有理論性研究;有學術性的,也有實務性的;有官方的,也有私人的,但以社會工作的本質來看,經常以應用性研究居多。
社會工作者必須作研究,藉著研究去驗證理論的真偽;去開發新的知識領域;再把研究結果應用到實務工作裡,如此,對社會工作專業的發展,才會有所幫助。
一、求知的目的
社會工作者為什麼要作研究?眾所皆知,社會工作專業非常重視實務,所以我們強調助人的重要性與技巧的專業性。其實,社會工作也是一種求真與求知的過程,為了要更有效的做好實務,我們必須懂得更多相關知識與科學知識,以便使專業做得更好。而懂得更多、更真的方法就是做好研究。換言之,研究基本上就是一種求知的過程,而求知可以讓我們達到下列的目標(the purpose of knowing):
(一)敘述(description)
一個好的研究可以使我們更能客觀的敘述事實的真相、情境、現象、過程與結果。能清楚的敘述問題是研究者(社會工作者)最起碼的基本訓練。
(二)解釋(explanation)
除了敘述事物的現象外,更進一層的敘述是可以給予解釋。敘述只指出發生了什麼事(what happen?),但是解釋則更進一步,它還要說出所以然(why it happen?),告訴讀者為什麼會如此發生?事情的前因後果是什麼?比敘述問題更進一步,社會工作者,應該有解釋事情始末的能力。
(三)預測(prediction)
解釋只是講出事情的始末,一般而言,它講解的是過去所發生的種種緣由,但是它不能講到未來。能準確的判斷未來所可能發生的事就是「預測」。所謂的預測不是江湖術士所談的未卜先知,而是藉著數據、經驗、理論等預測未來所可能產生的結果。當科學的程度愈嚴謹時,預測的能力必將愈高。自然科學的預測能力遠比行為科學要大,行為科學又比人文科學要強。社會工作藉著更嚴謹的訓練與研究,對社會上發生的各種問題與現象,不僅敘述、解釋,還要能預測。
(四)處遇、處置(treatment or intervention)
社會工作與其它社會科學和行為科學較大的差異,是除了分析問題如何產生以外,還必須對問題提供解決的方案。社會工作教育的訓練重點就是教導學生面對個人、團體與社區所產生的種種問題時,能夠予以處置,減少問題所可能造成的傷害,這是社會工作相當重要的特質。但是要證明處遇是否必要、在何種狀況最為有效等問題時,就需研究來佐證。
(五)比較與評估(comparison & evaluation)
就算社會工作者能分析問題,甚至於提供解決問題的方法,而且身體力行,奉獻付出,努力去實踐,但是他仍然要有比較與評估的能力。在實務中,比較處置的前後有多少差異?這些差異是否顯著?評估我們的方案是不是有效?與所付出的時間、人力、資源成不成比率?這些比較與評估的技巧,在研究法的訓練中不可或缺。
二、社會工作研究法的特質
為什麼要有社會工作研究法?它與別的相關學科的研究法到底有何不同?基本上,我們都知道社會科學有多種研究方法,都是大同小異,例如有關研究的邏輯、抽樣的原則、資料的蒐集與分析、以及統計方法的運用,甚或是參考資料的整理與呈現等,基本上大致雷同。但是仔細的比較各種專業的特質時,我們仍然可以看出一些角度的差異,而社會工作研究法與別的社會科學研究法到底有哪些差異呢?我們可以從社會工作研究法的特質來分析:
(一)研究與社會工作相關的主題
社會工作研究法當然主要是研究與社會工作相關的主題。舉凡有關社會工作的方法有關之主題:如個案工作方法、團體工作方法,以及社區發展與組織等;社會福利有關的對象與人口也是我們研究中很重要的主題,如:兒童、婦女、家庭、勞工、殘障及各種弱勢團體等;至於有關行政、政策等間接服務方面的問題,我們也不可忽略。社會工作的範圍堪稱廣泛,社會工作所涵蓋的層面更是繁多,所以社會工作的研究範疇當然也就豐富多樣,大有發展的空間,更可符合各類各樣社工專業的需求。
(二)從社會工作的角度探討別的領域的問題
社會工作專業與很多學科有密切的關聯,如心理學、教育學、社會學、政治學,甚或是生理、精神醫學等,所牽涉的範圍頗為廣泛。有時候,社會工作也有必要對別的相關學科作探討,如愛滋病患及家屬的心理需求或社會需求,全民健保對低收入戶的影響,逃學青少年的心理、社會分析等題目,乍看之下,並不是社會工作的主題,但是針對這些問題,由社會工作的角度去切入,勢在必行,因此社會工作遇到此種問題時,也是責無旁貸。
(三)以“Do”的角度來評價社工的創新、修正與實驗基本上,社會工作較偏向於實務,因為社會工作的精神不只是針對各類的社會問題提出分析,更要針對這些問題提出處置,以解決其問題,至少可以使問題的傷害減到最低限度。若只為分析問題,或只瞭解真相所做的研究是“Be”的研究;當研究的目標是解決問題、改善解決問題的技巧、增進輔導功效,或評估處置是否得當、是否合乎效益、是否真的對案主有所幫助、其它所衍生的問題在哪裡等⋯⋯所做的研究則可稱為 “Do” 的研究,當我們對「所做所為」負起責任,自行評估、反省,在研究上下工夫,並把研究的成果回饋到專業時,對於社工專業的提升一定有最起碼的貢獻。
(四)強調與社工實務的關聯,取自實務,用之於實務社會工作研究不應該只是學院內社工教授、老師們的專利,從社會工作的本質來說,社會工作應該取自於實務,用之於實務。學院內的教授應該熟悉實務、瞭解實務,他們更應該把各類的理論實務化、本土化,而這種實務化、本土化的任務都必須透過研究的管道才能達成。從另一個角度來說,社會工作實務工作者不應該懼怕研究、排斥研究,他們應該更加敏感於實務上所產生的問題;這種瞭解實務問題、分析問題,進而設法解決問題的過程,說穿了,也是研究方法的應用。透過研究,不僅理論可以實務化,實務也才可以理論化,如此,社會工作專業的水平才能提升,社會工作專業的未來才有前途。
三、社會工作研究與社會工作實務
從以上的分析,社會工作員不僅是實務工作者,他也應該是個研究者。社工實務的陶冶是要社工同仁有一顆溫暖的心,社會工作研究法的訓練卻是要求社工同仁必須要有冷靜的頭腦。他是實務工作者,也是研究者(practitioner / researcher)。但如何達到這種境界呢(Siegel, 1984):
(一)運用研究方法,重新審視實務的內涵
實務應該透過研究方法的考核,乍聽之下,似乎太讓實務工作者喘不過氣來。70 年代時,Joe Fisher 的“Is Case Work Effective?”(個案工作有效嗎?)(作者用「實證」的方法檢視社工研究裡個案工作是否有效,結果卻是沒效。)對社工實務者無疑是造成了震撼,當時也引起了社工界很大的辯論,對如何才是客觀的社會工作實務評估可以說是見仁見智,也引起了量化研究與質性研究孰優孰劣的思考。其實,把研究法用到實務工作裡並不是就要對實務工作評估,研究法除了評估以外還有很多的用途。但是實務工作者每日忙碌於如何助人時,花一些時間冷靜的思考所做所為是否達到預期的功能、用較大的企圖心去考量如何擴大我們服務的效果時,也是理所當然、義不容辭的。研究法用之於社會工作實務應該是利多於弊。
(二)在干預過程中,需蒐集資料,以審視干預之效果
實務工作者在服務案主時,應隨時蒐集資料,觀察案主本身及各種情境,來考量我們對案主所提供的干預是否得到預期的效果。如何蒐集資料?何種資料是重要的資料?資料如何量化?如何探索無法量化的資料?在社會工作研究法的訓練中益形重要,實務工作者對這些任務與挑戰應早日學習去因應。
(三)以研究的方法、技術與工具,審核干預的效果
研究法的領域中,包含著各式各樣的研究類型與研究設計,每一種類型與設計都有其優缺點,各適用於不同的領域與問題。當實務工作者有良好的研究方法訓練時,他將不再畏懼於各種研究類型如何應用,也不擔心統計方法如何實施,他更可以掌握各類研究方法的技術與工具,如此在審核干預或處置的效果時,才能不失之於偏頗。
(四)以具體、可觀察、可測量的項目去描述案主系統性的問題,干預的過程、目標及結果
測量(measurement)在研究法訓練的過程中是相當重要的單元,當研究者要界定案主有什麼樣的問題,決定要處理哪個問題時,研究者的首要任務是瞭解他的問題有多嚴重,而界定問題的嚴重性時,便必須以客觀的態度來衡量,所以在研究法中,一般都是以案主具體、可觀察、可測量的問題來當作我們處置、干預的目標與對象。而干預或處置完成時,更重要的任務是:我們怎麼知道我們的處遇是有效的?在計算是否有效時,仍然針對案主具體、可觀察、可測量的問題項目去評估,跟還未進行處遇前的方式一模一樣,如此一比較,再用統計的方法去分析時,大體上我們就可以判斷處遇是否達到預期的效果。
(五)當提出社工的實務內涵時,需合乎邏輯規則
邏輯(logic)、理則學(science of reasoning)等,乃理性之科學,意指正確的理論與推理。換言之,藉著演繹(deductive)與歸納(inductive)的方法,使抽象的理論與具體的實務間,可以循環不息。在研究的過程中,什麼問題是我們應該拿出來探討的?問題的關鍵是在哪裡?問題應該如何進行探討?什麼才是客觀的評估與測量?在界定這些主題時,需要合理的推理才能使研究合乎中道。而所謂合理的推理當然也就是指研究是不是合乎邏輯?實務的提供是不是言之成理?研究的步驟是不是能說服別人?實務的提供是不是針對問題?是不是能做到「有識者亦若是」的能力了。實務工作如此,研究工作亦然。
(六)需瞭解研究和實務都是應用邏輯的一種方式
從邏輯的觀點來看,演繹和歸納並不是對立,而是相輔相成。從社會工作的角度來分析,實務與研究仍然是一體,相互依賴,共存共亡。沒有社會工作實務,哪來社會工作研究的主題?沒有社會工作研究,社會工作實務哪能提升?從研究和實務的本質來分析,事實上兩者都是理性科學的過程,一樣都是邏輯的應用。從理論到實務的演繹過程,加上從實務到理論的歸納步驟,全然都應該是邏輯,都應該相存共依。
(七)在定義案主的問題、蒐集資料、評估各種訊息時,須輔以研究的方法、技術和工具,且透過此法去導引出干預的策略
研究時,不僅過程需嚴格謹守研究法中的原則、技巧與方法,使問題的定義適中、資料的蒐集周延、測量上客觀合理,分析時又能準確詳實;更重要的,當研究的結果被分析探討後,處遇的策略與方法,應該馬上擬定、安排。研究從實務而來,有了結果以後,就要回到實務去,社工專業才能有效的結合在一起。
(八)瞭解研究與實務是問題解決的一連串過程
社會工作是助人的專業,它是解決各類個人問題、家庭問題與社區問題最直接、最有效的工具。社會工作的本質是解決問題,因為社會工作實務也好,研究也好,都是一種邏輯的演繹與歸納,都是問題解決的一連串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