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來回部落主義與多元文化之間的「族群」足跡
一、前言:你的「群」(group)、國家的「族」(ethnic group)
臺灣自1980 年代中期開始逐漸出現「族群研究」,與之相關的是臺灣社會中多元文化論述的形成與發展。在由人民意識覺醒、社會運動、國家政策、學術研究、日常生活的互相交織過程中,「族群」與「多元文化主義」逐漸成為臺灣社會耳熟能詳的名詞,當然更是學術知識建構中研究的議題以及政府制定族群政策的依據。時至2020 年,距離「族群」與「多元文化主義」出現臺灣初始已有三十、四十年。然而,如人類學者Eric Wolf 在“Inventing society”(1988:752)提出應將概念與模
型視為定期檢視我們想法的工具,也是可茲藉以批判性評估我們提出與回答問題的方式,以及衡量我們可能為這個任務所帶出的限制。因此,本章希冀透過在不同性質的政權或是不同統治方式的國家歷史脈絡、社會條件、政治制度中討論「族群與族群關係」以及「多元文化主義」概念及其相關概念與理論。此外,上述相關研究在世界各國學者(特別是族群研究學者)的努力下,已累積相當成果,但更重要的是,學者們在長期的研究之後,體認到每一個國家的族群關係與衝突型態有其特殊性,應該回到具體的歷史與社會脈絡才能有意義地探索族群關係的發展(王甫昌 2002:2)。有鑑於此,本章除了從歷史脈絡著手之外,亦考量到殖民或被殖民,抑或是移民而產生不同人群分類經驗的國家之特殊性,進而勾勒在族群互動與界限劃分背後的權力運作與結構力量。
(一)族群性與族群
族群性(ethnicity) 一詞源自希臘文ethnos, 意為「民族」(apeople),以及ethnikos,意為「異教徒」(a heathen)。早自1940 年代被學者用來作為分析概念,但直到1972 年,該詞被收錄至《牛津英文辭典》(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1975 年Nathan Glazer 與DanielPatrick Moynihan 在共同編著的Ethnicity: Theory and Experience 中提到ethnicity 是一個「新的概念」(“a new term”),且持續在移動當中,從原來與異教徒相關的意義轉變為「一個族群(ethnic group)的特徵或性質」(Glazer and Moynihan 1975:1)。族群性為一種人群分類的範疇,是在社會互動的脈絡下,認知到與對方有文化差異的群體之間所具有的某種形式的關係(Eriksen 1993)。此外,族群性是在特定歷史、政治、社會與經濟脈絡下產生,因此人類學家Brackett F. Williams 在其“A Class Act: Anthropology and the Race to Nation across Ethnic Terrain”(1989)中提出,一個充分的族群性理論應該要能夠解釋在民族國家中族群性與其他認同形構的過程中,其他類別之歷史上與當代的意識形態連結。Katherine Verdery 則以Fredrik Barth(1969)所提出的三個論點為基礎:1. 作為組織型態之族群性;2. 族群性來自於差異區分,並非文化內容物;3. 族群性依情境而不同,她在1994 年提出的「新族群性」(new ethnicity),其意涵包括了性別、種族、階級、資本主義以及變化中的國家權力形式。
上述關於族群性的探討,牽涉到族群研究理論的典範轉移:從原生論(primordialism)到1960 年代之後的情境論(situationalism)與建構論(constructivism)。研究理論之所以產生轉移,其背後與理論提出的時代脈絡與巨觀結構有關(王甫昌 2002:1)。雖然,許多理論指出,以原生論為基礎所建立起來的連帶,應會在社會現代化的過程中逐漸失去重要性,然而二戰之後,大多工業高度發展國家卻面臨族群衝突的議題,因此,1960 年代開始以情境論解釋現代社會中族群復甦現象(ethnic revival)。研究者注意到被視為原生連帶的血緣與文化並非絕對導致族群認同與凝聚,而是弱勢者以族群動員方式對抗優勢族群的壓迫,但需要釐清何以如此?究竟是哪些社會、政治與經濟條件造成族群衝突的發生?隨著1990 年代前蘇聯及其集團國家的崩解,族群衝突依舊不斷,開始出現探究族群性與國族主義關係之研究;然而在此同時,全球面臨的是人口移動所帶來的影響,可能是通婚或其他族群互動關係下,導致多元現象產生,因此族群身分的作用需在與其他身分認同競爭或投入下,才會突顯。即言之,族群認同的範疇與內涵是由行動者建構,且是社會建構的結果,打破了過往認為先驗存在的族群認同與意識。
對於「族群」的理解亦產生上述的觀點轉變,人類學從19 世紀晚期開始研究非歐洲社會,以「部落」(tribe)指稱人類學家所記錄的一個社群人們的生活方式。即便是部落之間是有差異的,但是人類學家在理論與詮釋上所使用的描述卻認為他們有著普遍共通的社會組織結構(Westin 2010:12)。Evans-Pritchard 在《努爾人》(The Nuer: ADescription of the Modes of Livelihood and Political Institutions of a NiloticPeople)(1969)中提出部落的特徵,包括部落名字、情感、地域範圍、團結參與戰爭之道德義務、解決紛爭或經仲裁平息爭端之道德義務、部落內有分支,分支之間立場對立、在每一個部落內有主要氏族(clan),在氏族內的世系群(lineage)彼此關係與領域範圍皆具結構上的重要性、部落是部落系統中的一個單位、以年齡分組。如此特徵在19 世紀早期的社會科學與政治文獻中指稱的是部落的政治本質,在今日則被研究中西亞與北非穆斯林國家的政治學者所使用(Westin 2010:12)。以此觀點,說明了部落的用法不一定與族群獨特性相符,因為以政治意義所理解的「部落」內有一個以上的族群,而且認同自己為一個擁有特定語言、宗教或習俗的族群在政治上亦可能分屬不同部落(Westin 2010:12)。部落概念代表著人類學對於族群與族群性的概念之根源,且綜合了早期文獻中所提到的部落、「種族」、民族與部落的概念。由於部落一詞帶有早期人類學家的歐洲中心立場或是我族中心主義意味,因此在1960 年代之後,「族群」取代了「部落」成為研究概念(Eriksen 2010:14)。值得注意的是,「部落」是孤立存在,與他群區隔,然而「族群」則有與其他族群互動關係,群體認同一定是在與他群或他者相對之下產生(Eriksen 2010:14)。
大多研究通常將「族群」定義如下:「一群因為擁有共同的來源,或共同祖先、共同文化或語言,而自認為、或是被其他人認為,構成一個獨特社群的一群人」,包括客觀特徵與主觀認同(王甫昌 2003:10)。如此常見的一般定義確實能快速地理解何謂族群,然而卻容易將族群視為一個「既存事實」。因此Roger Brubaker 從認知角度出發,提醒我們不應將族群、種族及民族視為實質整體,而應視為實際類別、文化習慣、認知基模、論述架構、組織常規、制度形式、政治計畫與可能發生的事件(Brubaker 2002:167)。即言之,族群化、種族化與國族化可說是政治、社會、文化與心理的過程。「群體」通常帶有界性(boundedness)、同質性、立場(偏見),假設(presuming)種族、族群與國族架構的相關性或自我理解,認知觀點則是將群體性(groupness)視為可變的,其以相對的角度來思考,而非本質的角度,將群體性(groupness)視為問題意識,而非視為理所當然(Brubaker and Loveman2004:46)。林開世採Camaroff 和Camaroff(1999,2009)的觀點,主張族群性既非具體可觀察描述的客觀事物,亦非研究者建構來分析現象的概念,而是一套人們用來溝通以建構社會關係的符號,因其具曖昧寬鬆性質而難以嚴格定義。這些符號的使用,讓文化相似性可以被賦予集體的意義,亦可讓一些公眾的情緒得以具體的表達(林開世 2014:222-223)。正因為族群隨脈絡而變,具內容會因特定歷史條件而定,而這些歷史的條件又以各種形式影響人們對族群的看法,進而對人們社會實踐的動機與意義發生作用(林開世 2014:223)。不論是在何種形式或性質下的政權與國家之族群,可見其皆在歷史條件與政經環境下產生,包括近代國家形成、全球資本主義,然更甚者,族群性是在互動關係中產生(Gluckman 1958[1940], Leach 1954, Douglas 1966, Barth 1969, Cohen1978),具有動態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