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法制史是法律史學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法學基礎學科之一。它是一門以馬克思列寧主義為指導,研究世界歷史上各種不同類型的、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的本質、主要內容、表現形式、基本特徵及其互相聯繫,並揭示其發展演變規律的學科。所謂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一般說來,應該是指那些在世界法律發展史上佔有重要地位的法律制度,比如,各種法系的母法,對後世法律或者當時的社會進步產生了重大影響的法律制度,對認識法律的本質及其與宗教、道德、倫理等社會現象的聯繫有直接幫助的法律制度,在立法技術、法律意識及司法活動等方面有獨特表現的法律制度,對當代中國的法治建設具有重要借鑑意義的法律制度,等等。法律制度的內涵非常豐富,其外延也是多方面的。外國法制史學不僅要說明這些法律制度「是什麼」,還要揭示「是什麼」背後的「為什麼」;它不僅要說明一種法律制度的內容、形式、特徵和本質,還要解釋這種法律制度和其他法律制度之間的聯繫和區別,以及這種法律制度與其他社會現象之間的相互關係;它不僅要說明一個特定時期某種類型的法律制度,更要闡明這種法律制度的來龍去脈以及造成其變化的原因,並且以具體事例為依據,總結法律制度發展、更替的規律。由於各國的法律制度有自身發生、發展、變化的歷史,因此,外國法制史的學科體系既要考慮同一社會經濟形態中不同國家的法律制度的基本共性,也要考慮即使是同一類型的國家的法律制度也存在著相當的差異性。
外國法制史的研究對象決定了外國法制史的學科體系。由於外國法制史選擇的是一些有影響、有代表性的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制度,並對其加以闡述,因此在研究的地區和國別範圍上並不能等同於世界法制史。同時,它也不包括中國法制史。
外國法制史與法學基礎理論有著直接而密切的關係,但二者又有區別。法學基礎理論綜合研究整個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規律等,它綜合併概括法制史和部門法學提供的歷史與現實材料,闡明法的本質、特點、歷史類型和發展的一般規律。法制史則不同,它必須根據不同國家的不同歷史條件,實事求是地具體闡明法律制度的產生、發展、變化,揭示其特點、本質和基本規律。
在人類法制發展史上,對外域法律文化進行借鑑與移植的方法,早已被不同時期不同社會形態下的立法者所採用。古希臘的法學家在進行立法改革前曾遊歷埃及,考察過古代東方國家的法制;古羅馬的法學家不僅繼承和發展了雅典的債法和訴訟法,而且也接受了古希臘斯多葛學派的自然法思想;中世紀的日耳曼人雖然在徵服羅馬帝國後一度使發達完善的羅馬法沉寂,但當社會的發展給了羅馬法重登歷史舞臺的機遇時,他們不僅欣然接受,促成了日耳曼法與羅馬法的相融並存,而且使被徵服者的法律文化在新時代得以復興和傳承發展。而近代西方確立的兩大法律傳統即大陸法傳統和英美法傳統,也均是以羅馬法與日耳曼法為基礎建立起來的。此外,美國法對英國法的借鑑移植,不同時期的日本法對中國法、大陸法以及英美法的借鑑移植,乃至於天主教會法對希伯來法的借鑑移植等,也都是對外域法律文化進行借鑑與移植的典型例證。不同國家和地區之間法律文化的借鑑已經成為各個法律體制發展的必經之路。學習外國法制史具有重要的意義。它可以幫助我們擴大知識面,開闊視野,增強法律意識,加深對法律這種社會現象與其他社會現象之間的互動關係的理解。同時,
學習外國法制史還能加深我們對外國現行法律的理解,因為外國法制中許多重要法律制度都與現行法律有密切聯繫,有的甚至就是現行的法律。此外學習外國法制史還可以幫助我們理解法律文化多元化的現象。一部外國法制史就是一部外國法律文化進化史,它給我們描繪了世界上各種有代表性的法律文化的產生、演變軌跡,並提供了這些法律文化從形式到內容的各種具體知識。各種法律文化在其發展演變的過程中會表現出巨大的差異,這不僅取決於各國獨特的政治、經濟形態,也取決於其宗教、歷史、文化傳統。當然,不同的法律文化在發展進化過程中也往往相互碰撞、交融,取長補短,一種法律文化也可能會借鑑、模仿或者移植其他國家或民族的法律文化,但這不僅不會妨礙不同法律文化的長期共存,而且能夠使法律文化呈現出更加豐富的多元化發展態勢。
本書選擇了古埃及法、楔形文字法、印度法、古希臘法、羅馬法、日耳曼法、教會法、城市法和商法、伊斯蘭法、英國法、美國法、法國法、德國法、日本法、俄羅斯法、歐洲聯盟法等最具代表性的法律體系來進行介紹和論述。我們在每一章後面還開列了參考文獻及書目,都是國內關於外國法制史最基本的參考書,以便為要求更深一步掌握外國法制史的讀者提供一些參考資料。
由於時間倉促,加之編者水平有限,書中難免有疏漏之處,敬請讀者批評指正。
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