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有機的社會,理性自律的個人──霍布豪斯的社會自由主義
英國社會理論家霍布豪斯早生了一百年,否則他的思想在今日應是顯學吧?大家把他的自由主義思想歸類為「社會自由主義」(或譯自由社會主義)(Social Liberalism),其實就是「福利國家」政治的先驅。今日我們都已知道,古典自由主義因為立基於原子化的個人與私有財產權至上這兩個原則,其「自由放任」(Laissez-faire)哲學與最小政府的治理方式,會造成社會極大的不平等;而社會主義在二十世紀進行試驗的歷史,也證明了國家統制經濟的不可行。因此,約莫從半個多世紀前開始,人類彷彿摸索到了一條中間又務實的道路,那就是打造一個「功能性政府」以適度介入財產重分配與照顧弱勢,這就是「福利國家」。霍布豪斯與和他理念相近的一些前後輩,正是這種制度背後精神之創建者。
近代以降,英國在急遽工業化與資本主義化的進程中,造就了進步、財富與繁榮,但也帶來了不少社會問題(以及社會學的興起),例如勞工處境的艱辛與財富分配的不公。但隨著選舉權的擴散與海外市場的擴大,這些問題又引發了政治與經濟上的快速變化。英國的自由主義思想家中,從約翰‧彌爾(J. S. Mill)開始,致力修正古典自由主義一切任由「自由市場」來調節、國家不加干預的主張,提倡平等、社會公義與保護弱勢,格林(T. H. Green)繼之而且更加偏向了社會主義的立場,他們兩人都對於霍布豪斯影響很大。於是這三人形成了所謂英國社會自由主義傳統的早期骨幹。在近世政治思想的發展演進歷史上,英國是個奇妙的國家:它不但是自由主義的誕生地,而馬克思的《資本論》泰半也在倫敦完成,現在綜合了前兩者價值關懷的折衷路線──社會自由主義,亦在英國首先醞釀出來;「社會民主」這種現在被大家普遍接受的東西,就是在英國政治舞台上演化出來的(我們可以想想費邊社的例子),顯然英國是個兼容並蓄的地方。也因為社會民主與福利國家思想的衝擊,英國得以克服若干在快速工業化下產生的社會失調現象,順利地從傳統社會轉型為高度發達工業化國家。
霍布豪斯理想中的自由主義是如何的呢?這就首先要看他是怎樣理解「社會」這個東西。他成長於十九世紀末葉,受到當時開始出現的社會學影響很大;與他同時代的大多數自由主義思想乃立基於哲學的進路來解釋個人自由在群體社會中的意涵,但他卻採用社會學的觀點來看這個問題。對他來說,人類社會是一個整體,一個有機體,不斷地演化,而個人在這個有機體中也持續成長與發展。於是個人與社會間的關係就是緊密而動態的:社會的本質決定個人的幸福,而個人的素質也決定社會的體質。社會需要和諧,個人的精神才能發展,而這兩者的前提都是自由。所以霍布豪斯首先是個自由主義者。但是社會要和諧,「原子化個人式的自由主義立場」是無法使其達成的,這是因為完全的競爭,使得平等不易。霍布豪斯作為一個社會學家,他以不同的方式來看待自由,他認為自由是一個「社會性因素」,不是那個完全附著於個人生命的所謂「天賦人權」概念即能包涵之:自由關心的同時是個人、家庭和國家。也就是說,「民主政治不是單單建立在個人的權利或是私人利益上面的……民主政治同樣也建立在個人作為社會一員的職責上。它把共同利益建立在共同意志上,同時囑咐每一個聰明的成年人扮演一個角色。」自由是在具體社會生活的各個面向上湧現出來的,因此跟特定社會的脈絡與肌理息息相關,各類制度如果不能公義平等,則自由將無由著根。
霍布豪斯所謂的制度上的公義,包括了「公民自由」(法治與司法平等),「財政自由」(賦稅合理)、「人身自由」(思想、宗教自由)、「社會自由」(階級流動與性別平等)、「經濟自由」(自由貿易、合理勞資關係與勞動環境)、「家庭自由」(家庭內的平等與兒童的保護)、「地方自由、種族自由和民族自由」(種族平等與民族自決或包容)、「國際自由」(和平主義)與「政治自由和人民主權」(負責任的公民與合理的人民主權行使方式)。
對霍布豪斯來說,自由主義思想的核心要素乃是這樣的信念:社會應該讓個人可以培養出自我管理的能力(不論這稱為「個性」personality、「意志」will或是「自我控制」self-control),自發性地引導自己的生活,以便能自我成長,也可與他人和睦相處。一個真正的社會應當建立在每個人都擁有「自我引導能力」(the self-directing power of personality)這個基礎上,而因為這種能力是如此的重要,無論我們投入多少氣力與花多少代價去建立它,都是值得的。
這種對於自由的看法,來自於對於人類「個性」(personality)的理解。霍布豪斯認為,一個人的「個性」是獨立而不斷成長發展、「鮮活、有生命力」的東西,它可以被禁錮終結掉,卻不能被製造模塑出來。「不能將其打碎了又重新補好,但能置於使其蓬勃發展的條件之下」。「或者,個性如果有病,也可以創造適合條件,使其透過本身的復原力而痊癒」。自由的基礎是「不斷成長」這個觀念!生命是學習,「但是無論在理論還是實踐上,一個人真正學到的東西是他所吸收的東西,而他所吸收的東西則賴於他本人對周圍環境所花的力量來決定」。一個理想的社會,就是每個人時刻「學習」、「成長」,成為自主而理性的個體。
自由,因此不是指個人的權利,而是建構一個社會所需之要素。它不是指別人對我們的「不侵犯」,而是指別人需對我們可作為一個「理性行為者」的尊重。因此,所謂自由不是獨善其身、無視犯罪或是罔顧錯謬的存在,而是必須要將犯罪者(或是因無知而犯錯者)視為有理性能力可以接受真理、分辨是非者,所以要導引他們改過遷善,而不是加以打擊懲處。因此自由的法則乃是讓每個人都能實現其理性。讓所有人都能訴諸「理性」(reason)、發揮「想像力」(imagination)與凝聚「社會情感」(social feeling),除此以外社會不會進步。
也就是說,社會持續發展的堅實基礎,在於許多理性自律的個人的連結;若沒有這個基礎,社會將無法穩固和諧,遑論持續發展。讓每個人的理性可以發揚,而成為個人自律的根基,是一個社會須要做的,也因此,社會須要有自由這個東西,使人「自由」地發展個性與理性,以便實現社會道德。這樣的觀念,很不同於將自由視為是「個人不得被侵犯的權利」。二十世紀時英國思想家柏林(Isaiah Berlin)曾將自由區分為「積極」(positive)與「消極」(negative)自由,而這大概就是較為接近積極自由的意涵。
也因為霍布豪斯對自由的看法是如此,所以他在處理個人自由對抗國家權威這個古老問題時,他可以跳出他的時代──自由主義思想昂揚昌盛的時代,把兩者間關係作出「辯證式」的解釋。他認為國家要保護個人在思想、精神、身體、財產方面的自由,但是個人也對這個社會與國家負有維護其文明發展與關注公共事務、提升共同福祉的道德義務。換句話說,國家所保護的個人,就是回過頭來保護國家的人;個人如果在某個社會之內成就了自由與理性的生活,他就必須飲水思源,貢獻其心智與能力於這個社會的公共事務或是福祉,讓這個社會可以持續地、更完善地照顧下一代的個人。在他的自由主義中,權利與義務、個人與社會,是一體的兩面,互相定義。這種辯證的視野,就不同於古典自由主義的偏重於「消極自由」或是「自由放任」(libertarian)的「保護個人」意涵。
當然,他會有這樣的自由觀,一定是受到了人類群體生活之「有機」、「和諧」與「共同福祉」這些觀念的影響。這些觀念的背後,應該有著一個「生物學」的概念,就是社會──與個人一樣──也是「生命體」,社會也會進化或是退化。
雖然他的社會自由主義與達爾文(Charles Darwin)及斯賓塞(Herbert Spencer)的「優勝劣敗」、「適者生存」不同調,但是我們卻可以合理懷疑「發展」與「演化」這些觀念對他的影響。十九世紀末,自然科學與生物學等,對於社會理論的啟發是明顯的(其實到今日亦然,結構功能論、系統理論、控制論等都影響社會理論)。「天賦人權」當初本來是洛克這些理論家用來抗衡專制王權與君權神授的概念,充滿了神學的意涵,也帶出了「財產權神聖」的觀念,因而成為古典自由主義的神主牌。霍布豪斯等「社會自由主義」理論家,卻加入了社會學、生物學等這些近代的觀念,來構思一個理想社會的運作方式,他們捍衛「天賦人權」概念,卻不被它帶入「自由放任」與「最小政府」的框架內,這可謂是近代社會哲學的一個新典範。古典自由主義是「天賦人權」概念的合理演繹,順其道而行的「自然」結果;而「社會自由主義」卻圖謀在人文社會的現實環境下實現「天賦人權」的目標,因此將此概念賦予新義──經由對個人與社會之本質重新詮釋。所以說,這個新典範在方法上是「社會的」、「演化的」而非「自然」的,它先天上帶著科際整合的特質與人文化成的氣味。前一代自由主義思想家的方法論視野如果算是「平面的」,那他們大概可稱為是「立體的」。霍布豪斯的這種理論創新可能不只歸功於他個人在學理與實踐上都極富於經驗;因他所處時代的學術思想與文化氛圍是活躍、創新與追求新知的,所以我們可能也要注意發生在他身上的類似「知識社會學」式的影響。
台灣大學政治學系教授 陳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