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傳播(Communication)
提出人:諸家。
背景:傳播的英文詞彙Communication,其字根是Community,意指「社群」;而無論是Communication和Community,都是源自於拉丁文Common - Communis,有「使彼此共同」和「分享」之意,即人們彼此分享某個訊息、意義、觀念或態度,並且經由這個分享過程建立共同性。
意義:傳播有兩個非常重要的層次:(一)傳播過程的品質在於要有高度參與的人,而且這些參與者有著某些共同的特性,例如經歷、價值觀和信念;(二)傳播過程必然牽涉傳訊者編碼、收訊者解碼的工作,而傳播過程得以成功,傳訊者和收訊者務必使用相同的符碼――語言。
傳播被公認是人類與生俱來的溝通能力,人類社會是經由持續的溝通才得以形成,所以傳播也可說是一種社會過程。雖然傳播已成為其中一個最普遍和最常使用的英文詞彙,但是如何定義「傳播」仍然是件吃力不討好的工作;多年來許多學者試圖提出公認的單一定義,結果都徒勞無功。因此,傳播學文獻裡可找到各式各樣的定義。
不過,丹斯(Frank Dance)建議以三個面向來區分傳播的定義:
(一)抽象程度(abstractness)。有些定義廣泛且無所不包,例如「傳播是將生活世界中各個不連續部份彼此串聯起來的過程」;有些定義則比較具體,例如「一個傳遞訊息的系統如電話」。
(二)意向(intentionality)。有些定義只涵蓋有目的性的訊息傳送和接收,例如「傳訊者有意識地向收訊者傳送某個訊息,意圖影響後者的行為」;有些定義則不限於此,例如「它是一個讓兩個人或更多人共同理解某個訊息的過程」。
(三)規範性判斷(normative judgment)。有些定義包含說明傳播的成果、效率或精確性,例如「傳播是一種思想或觀念的言語交流」,假設了某個思想或觀念已經成果交流了;有些定義則不含這種判斷,例如「傳播是訊息的傳輸」,只提及訊息已經傳輸,但並不假設該訊息已被接收或被理解了。
以眾所周知的「傳播學」學門而言,除了以傳播理論和傳播研究方法兩個科目作為主幹,另有六個枝幹:
(一)人際傳播(interpersonal communication):兩個人之間的互動過程,可從中觀察兩個人之間關係的演進。
(二)小組傳播(small group communication):人數介於3至12人之間的溝通,可從中研究溝通網路所形成的互動結構。
(三)組織傳播(organizational communication):一群各有職位與該扮演角色的人,在一個他們聯結起來的動態開放系統中得溝通過程。
(四)公共傳播(public communication):結合語藝和公共演說的,重視表達技巧。
(五)文化間傳播(Intercultural Communication):另稱跨文化傳播,是一個融合人類學、語言學和溝通的新興領域,研究不同文化背景的溝通者的溝通關係。
(六)大眾傳播(mass communication):借助大眾媒體之力,傳達訊息給廣大、不知名的閱聽人時創造意義之過程。
1-2大眾傳播(Mass Communication)
提出人:諸家。
背景:「大眾傳播」一詞始於1930年代末。雖然在19世紀末葉,「大眾」一詞含有「烏合之眾」、「不理性」,甚至「暴民」等貶義,但是後來已用來泛指龐大的數量、範圍或領域。因此,「大眾傳播」的「大眾」乃指涉人數龐大、無法細數的閱聽人,而「傳播」則指謂意義的交換和訊息的傳送與接收。
意義:不同學者都曾從不同層面或角度為「大眾傳播」定義,早期由傳播學者麥奎爾(Dennis McQuail)所下的其中一個定義是:大眾傳播由機構和技術所組成,透過這些機構和技術,專業化的團體能夠運用技術設備(報刊、廣播、電影等),向龐大、異質而分佈廣泛的閱聽眾進行符號內容的播送。
「大眾傳播」過程不等同於「大眾媒體」,前者是指將訊息傳送給一群沒有特定組織的人之過程,後者則是將訊息材料載運傳送,使傳播過程得以實現的組織技術。在大眾傳播的過程中,傳播者通常代表媒體組織本身或受雇於該媒體組織的記者、編輯、主播、製作人等專業人員;或是其他經由購買媒體的傳播管道傳達訊息的人或組織,例如廣告商、政治人物、政府機關等等。「大眾媒體」最明顯的設計特點,就是能向大量的閱聽眾傳播,而作為龐大集合體的閱聽眾,乃由或多或少的匿名消費者組成。
至於傳播者與閱聽眾的關係,麥奎爾曾如此評述道:「此一傳播關係屬於單向度或非個人的,傳送者和接收者之間也存有社會性的差距,一如身體上得距離。與接收者相比,傳送者通常擁有更多權威、聲望或專業素養;這種關係不僅不對等,也常受到刻意的算計和操縱,它根本上無關於道德,而是基於一種服務性質的承諾,或在回應某個不具有同等義務關係的不成文約定。」
大眾傳播作為一種存留在大眾媒體制度框架內的現象,其特徵包括:(一)它位於公共論域,原則上向所有接受者開放,且要為其活動對社會負責。(二)大眾媒體作為經濟、政治和文化的行動者,反映社會成員的思想和見解,因此在制度上被賦予相當大的自由。(三)媒體制度形式上是無權的,缺乏權力和媒體自由之間,具有某種邏輯關係。(四)是否參與媒體制度乃自願的,並無社會義務;媒體用途和閒暇之間聯繫緊密,而與工作或責任存在某種分離。
隨著資訊與傳播科技的變革,大眾傳播的定義也在改變中。新媒體環境的特徵包括:(一)傳統分野清除的科技如印刷和廣電,不再涇渭分明,而有匯流之勢。(二)媒體資源從稀有變成豐饒。(三)原供大眾消費的媒體內容,為肆應小眾需求而變得更專門化。(四)傳播媒體由單向演變為雙向互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