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文/戚淵
立法權是基於民主的權力;這一思想在古希臘哲學人類學時期即已出現。在古希臘哲學體系化時期,Aristotle在《政治學》中說議事權力是由全體公民或部分公民行使的。自那時起,立法權基本上是在民主的基礎上演進,直到主權在民原則在憲法上確立。主權在民原則是憲法的首要原則,其他原則如三權分立原則都是建立在這個原則之上。主權在民原則的基本內涵是「民即主」。這一思想可以追溯到Plato的國家觀念和法律思想。個人最初只是被當作自然存在。個人→家庭→氏族(社會)→城邦(國家)的演進過程表明個人即民先於國家存在。在國家建立後,個人既被視為自然存在也被作為社會存在。國家基於人們的同意而產生。歷經2300多年,「民即主」思想已經被公認為是顛撲不破的真理。
成文的法律起源於自然風俗。因此,最初的法被稱作physis。後來的nomoi(風俗習慣、人定法)也被認為是從physis演繹而來。後人理解的自然法與實證法的對立在古希臘哲學中實際上是physis與nomoi的對比。古希臘哲學家基本一致地認為實證法來源於自然法;自然法就是自然法則或者來源於自然法則。法律存在於自然之中。
當人們思考立法權與法律的關係時,幾乎每一個問題都關聯到自然概念和自然哲學。在這一關係中,就現代憲法的立論而言,立法權的基礎仍然是民主。根據自然概念和自然哲學,在這一關係中,立法和立法權的概念具有更為豐富的內容。民主產生的立法權如何行使才能符合自然的要求;立法者具有何種程度的認識能力才能制定出符合自然秩序的法律;立法者的認識過程如何與自然的運動過程達到一致;如何理解法律秩序是自然秩序的人類版;法律是先於立法權存在還是立法權先於法律存在,當人們具體地研究一個法律概念、術語/語詞、規則/規範、原則、制度、體系時,特別需要思考這個問題;具有水平關聯和垂直約束力的大小共同體的法律體系如何基本一致地與自然秩序一致。可以肯定地認為,與自然秩序一致的法律體系才能夠產生效力,才會成為整個法律秩序的最高法律體系,以及成為其他法律體系的立法標準。這是自然宇宙法則對人類社會的法律的約束功能。行使立法權和制定法律的基本標準都在自然概念中。本文的意義就在於將立法權、立法和法律引入到自然概念中;本文基本地解釋了上述問題,並通過將自然哲學定義為關於宇宙、自然和人類之關係的學說,普遍主義、自然主義和人文主義的融貫理論,物理學、邏輯學和倫理學的合體,從而將法學研究的應然領域提升到自然哲學。本文認為,當人們在研究法律時,應該將每一個概念、術語/語詞、規則/規範、原則、制度、體系等都溯及到自然概念,並以自然哲學為理論基礎,始能獲得法律和法學的真理。法學研究在於有所創造,而各種創造是否為真理需要在自然哲學中得到證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