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海運產業
運輸(Transportation)是一種衍生需求的經濟行為,運輸需求大多是人們為了完成某些經濟行為,例如購物、上班、上學等需求而進行;而運輸主體與運輸工具在運輸路徑上產生的互動現象,即為交通現象(Traffic)。而交通運輸及航運產業可概分為貨櫃航運、散裝航運、貨運承攬、貨櫃運輸集散與倉儲、海陸空大眾運輸等五大類。
海運產業廣義包括船舶製造業、海運服務業、報關業及貨櫃、船舶出租業與保險融資業,參與的對象還有託運人(Shipper)、收貨人(Consignee)及航業經紀人(Shipping Broker)、碼頭營運商(Terminal Operator)。
依我國航業法第3條規定,航業(Shipping Industry)是指以船舶運送業(Vessel Carrier)、船務代理業(Shipping Agency)、海運承攬運送業(Freight Forwarder)、貨櫃集散站經營業(Container Terminal Operator)等為營業之事業。
另依財政部關務署的報關業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之報關業(Customs Broker),指經營受託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納稅等業務之營利事業。
貨櫃航運主要是以定期航線為主,所載運之物品多為工業製成品或組件,標準化的包裝將貨品以戶對戶運輸(Door to Door)方式直接送至收貨人倉庫,轉運運輸途中不用再拆裝貨,以降低作業時間,因此具有與全球物流及時運送服務的特性,一般以20呎、40呎海運貨櫃為標準,其運價是由各聯營協會制定以及依市場運能供給狀況進行調整。貨櫃航運業對油價具有高敏感度,舉凡運力平衡、油價走勢與各項附加費用之收取都是影響公司獲利的重要關鍵。
散裝航運是以運載民生大宗物資與工業基本原料,例如鐵礦砂、煤炭、棉花及穀物、肥料等。影響散裝航運景氣的重要因素,除了天災、貿易傾銷法令、外交政策與油價都是影響散裝航運景氣的重要因素,散裝船運價指數為影響業者獲利的重要指標,依船型的不同,散裝航運指數可分為波羅的海海岬型航運指數(BCI)、波羅的海巴拿馬型航運指數(BPI)與波羅的海輕便航運指數(BHI),波羅的海運價指數(BDI)是以上三種指數的平均,亦為整體散裝航運獲利的重要觀察指標。
海運承攬係負責海運進出口貨物承攬、報關、倉儲及汽車貨運等代理服務;貨櫃運輸集散與倉儲則指從事貨物、空貨櫃之運送、吊卸、儲放服務。
貨櫃運輸及倉儲業主要是經營貨櫃集散站業務及貨櫃維修;貨櫃集散站指經海關完成登記專供貨櫃及櫃裝貨物集散倉儲之場地,也從事進出口、轉運貨物及貨櫃在集散站之存放、移動及處理,依位置可分為內陸及港口兩種。
1.2 海運服務產業
產業聚落是在特定區域有相互關聯性的企業、專業化供應商、勞務供應商、金融機構、相關產業的廠商等,所組成的群體,不同產業聚落的結合程度與範圍大小並不相同。
海運與其相關服務的產業依海運核心業務類別,大致可分為以下幾類層次:海運本業、港口及航運輔助業、航運交易及海事服務衍生輔助業、海運管理和規範、其他相關服務業等。
過去國際貿易組織(WTO)對海運服務業談判所重視的三大重點是國際海運服務業、海運輔助服務業、進入,以及使用港埠相關設施服務無差別待遇。在臺灣的海運服務業以船舶運送業、船務代理業、海運承攬運送業、貨櫃集散站經營業及港埠服務業等為主,在我國皆屬特許事業。
我國海運服務業由航業法及商港法所規範,航業法的相關子法有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等,該業別須經交通部核發許可證,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後始得經營相關業務;至於港埠服務業依商港法相關規定向航港局、商港管理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始得營業。
1.3 重要海事組織
在全球所有海事組織中,國際海事組織具有特殊地位,有各種海事機構給它提供參考規範建議,協助各項條約、協議等的執行。國際海事組織(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IMO)原為1958年3月成立之政府間海事諮詢組織,1982年5月該組織第九屆大會決定改名為國際海事組織,該組織更是一個促進各國政府和各國航運業界改進海上安全,防止海洋污染與及海事技術合作的國際組織。主要制定的公約有:
" 國際船舶載重線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Load Lines, 1966,簡稱CLL)
" 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for 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 1972,簡稱COLREG)
" 防止船舶汙染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 MARPOL),現稱「關於1973年防止船舶汙染國際公約之1978年議定書(Protocol of 1978 Relating to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 1973,簡稱MARPOL 73/78)」
" 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 SOLAS),現稱《關於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之1978年議定書》(Protocol of 1978 Relating to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 1974,簡稱SOLAS 74/78)
" 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航行當值標準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 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 STCW),經過多次修正案後稱為《1978年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航行當值標準國際公約及其修正案》(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 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 1978, as amended)
" 港口國管制(Port State Control, PSC)我國自2003年1月1日起,參採IMO所訂港口國管控程序要求,對往來本國各國際商港之外國籍船舶施行PSC檢查。
" 船舶壓艙水及沉積物管理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Control and Management of Ships?Ballast Water and Sediments)於2017年4月生效,2017年9月全球實施。
" 貨櫃驗證總重原則(Verified Gross Mass, 2016, VG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