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依康德所言,感性是直觀的能力,知性是概念和判斷的能力,理性是推論的能力。後兩者之統合則統括為思維能力。直觀能力是感性藉其形式收攝感性材料的能力,判斷能力是依規則連接「表象」(Vorstellungen)(概念)的能力或「把表象置於規則之下的能力」,理性推論是「從一個判斷推出另一個判斷的思維能力」。判斷必須具備概念和形式或規則,知性根據概念和規則行使判斷。知性既是概念和規則的根源,也能自我發掘據以思維的概念和規則。知性的規則是普遍和必然的,無法不根據規則構作判斷。規則是先驗的,亦即先於經驗而作用於經驗﹔它是形式的,不涉及思維的質料。
有別於《純粹理性批判》的「先驗邏輯」(die transzendentale Logik),知性所把握到的思維規則即是「一般邏輯」(die allgemeine Logik),其內容即為康德《邏輯學》所涉及的範圍。即便「一般邏輯學」涉及思想規則或形式,然而若無「純粹概念」(例如質、量、關係、狀態等四組範疇)作為成分,則規則無法被描述。所以,嚴格來說,邏輯規則尚非純粹形式,而是包含著內容(亦即純粹概念)的形式。如果我們把純粹概念當作獨立的研究對象來考察,那這門科學便不是「一般邏輯學」而是「先驗邏輯學」。「一般邏輯學」主要分為「分析論」(Analytik)和「辯證論」(Dialektik)。「先驗邏輯學」也分為「先驗分析論」(die transzendentale Analytik)和「先驗辯證論」(die transzendentale Dialektik)。「分析論」是「真理的邏輯」,思想世界與存在世界皆依規則而運作。無規則的思想不可能是真理,無邏輯的存在不可能是實在。「辯證論」是「假象的邏輯」(Logik des Scheins),思維規則的錯誤運用會造成推論的錯誤。「分析論」談論談規則本身,「辯證論」談論推論的謬誤。為從較宏觀的視野捕捉其內容和定位,本文將以三項主題作為途徑來把握「一般邏輯學」: 一、康德《邏輯學》的基本立場;二、「一般邏輯學」與《純粹理性批判》之「先驗邏輯學」的關係;三、康德的「一般」和「先驗邏輯學」與作為批判者的黑格爾「邏輯學」之比較。
一、康德《邏輯學》的基本立場
康德的「邏輯學」沿襲亞里斯多德的《分析篇》,後者將邏輯學分為「分析論」和「辯證論」。
分析論談論真理的邏輯。知識首先在邏輯上必須是可能的,如果稱一項判斷是可能的,則是「或然判斷」,其成立前提是判斷須不自相矛盾,亦即不能違反矛盾律和同一律。
其次,如果某種判斷在邏輯上是現實的,此即「實然判斷」。所謂實然判斷即判斷必須是有根據的,亦即須根據「充足理由律」。一項判斷若沒有根據,則是非現實的,判斷所言是「不存在」的。
第三,知識在邏輯上若是必然的,則是「必然判斷」。根據康德所言,其形式上必須符合排中律,亦即某一判斷若為真,其反面於此同時必為假。上述的分類成為知識的「完善性」在等級上的區分依據。
康德定義「意見」屬於或然判斷層次,「信念」屬於實然判斷層次,「真知」屬於必然判斷層次。意見只要不違反矛盾律便能成立。信念必須有所根據才能成立,然由於所根據的理由隨個人的立場而異,因此信念是主觀的,而非客觀的判斷。
真知則是客觀有效的,必須要有絕對客觀的根據,不能建立在主觀相對的根據之上。
真知在形式上須包含上述定理,亦即符合「形式的真理標準」,然而這些定理和規則從何而來本身便是值得反思的。除了必須滿足真理的形式條件,知識還包含內容。內容即概念,概念是真知的主角。概念基本上分為「經驗性的概念」和「純粹的概念」。「經驗性的概念」和「純粹的概念」的區分和起源涉及形上學的問題。這些在一般邏輯學未做進一步討論的問題,留待康德《純粹理性批判》進行討論,並以「先驗邏輯學」為論旨,我們不妨稱其為「實質的真理標準」。
二、「一般邏輯學」與《純粹理性批判》之「先驗邏輯學」的關係
一般邏輯學的重點包括根據邏輯定理(如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以及充足理由律)所劃分的知識的「完善性」等級與「概念」的分類、判斷的種類和形式以及根據判斷所衍生的推論規則和有效的推論。然而邏輯定理和判斷的種類和形式的根據為何,本身是形上學的問題。如果判斷是真知,那麼除了必須符合「不自相矛盾」、「有所理據」、「若真則不同時為假」的形式條件外,重點必須符合「實在」(Realität)。真知不僅描述了「對象」,同時也有效地描述了「實在」。對「實在」的把握是否有其界限? 知識的有效性範圍為何? 此為康德在提問上的創見。
判斷必須符合「實在」才是真知。依康德之見,在「判斷形式」中所蘊涵的「純粹概念」和「概念關係」具有先驗必然性。康德稱純粹概念為「先驗範疇」,「概念關係」為必然的「因果關係」。範疇是經驗概念的先驗條件,因果關係是客觀世界的規則,兩者皆出自知性本身,來自認識主體而非外在世界。亦即形式概念和客觀世界的規則是主體為外界所做的「規定」(Bestimmung)。客觀世界因概念而被理解,亦因規則而產生秩序,可理解性與秩序皆非偶然之物,並非由外界反映給所謂的空白認識主體的偶然之物,而是知性主動提供給外在世界的存在和認識之先驗必然條件。上述是先驗邏輯中「先驗分析論」所談論的題旨。客觀世界除了接受知性提供的先驗條件外,還接受感性提供的先驗形式條件,此即空間和時間。空間和時間亦非外在世界反映在空白主體上的存在物,而是感性為客觀世界所提供的先驗必然的存在和認識之框架。此為康德「先驗感性論」(die transzendentale Ästhetik)的論旨。真知的判斷形式即「先驗綜合判斷」(Synthetisches Urteil a priori),在此判斷下的知識具備客觀必然性,亦即它是根據知性提供的先驗必然的因果關係伴隨感性的空間或時間關係所構成的知識,例如自然科學和數學。因此,在時空範圍外的存在便是真知無法企及的對象。知性對靈魂和上帝之存在性的判斷缺乏感性經驗作為根據,靈魂及上帝存在的論斷因此是無效的知識。同時,依康德之見,「先驗綜合判斷」之間運用因果性所構成的連結(推論),當其越過任何限定的經驗範圍而追問世界第一因或世界內部的組成時,必然會形成「二律背反」(Antinomie),也就是存在著「第一因」與「無限後退」以及「不可分割性」與「無限可分割性」兩相背反的有效推論。此外,尚包含自由因與決定論、必然存有與偶然存有何者為世界本質的背反。上述是先驗邏輯學之「先驗辯證論」的要旨。針對根源問題進行推論所造成的背反論斷僅能達到信念之知,而非真理之知。這是探尋超越感性時空條件的存在以及基於「先驗綜合判斷」所進行的無限推論所形成的形上學之假相之知。
康德《邏輯學》及《純粹理性批判》皆提出四項追問:
1.「我能夠知道什麼?」;2.「我應當做什麼? 」;3.「我可以希望什麼? 」;4.「人是什麼?」其分別作為形上學、倫理學、宗教學以及人類學的必要問題被提出。在「我能夠知道什麼?」中,透過「先驗分析論」和「先驗辯證論」的解析,康德回答了:1. 人類知識的泉源。2.一切知識之可能和有效的應用範圍。3. 理性的界限。第三項尤為康德的創見,康德稱「此為最必要也是最困難的部分,然愛好意見者對此漠不關心」。
三、康德的「一般」和「先驗邏輯學」與黑格爾「邏輯學」之比較
在一般邏輯和先驗邏輯中,康德透過分析方法將諸多對立和矛盾的概念和論斷先進行分解,再試圖對其進行綜合。因此不僅有感性和知性、直觀和概念的區分和綜合,也有先驗和經驗、形式與質料的區分和綜合。對於區分和綜合,黑格爾開展出有別於康德的詮釋,此即所謂的辯證邏輯或思辨哲學。在辯證邏輯中存在辯證的與非辯證的元素。感性和知性、直觀和概念為非辯證的元素。黑格爾不將其看成分立的存在根源和認識條件,而是接受斯賓諾莎─萊布尼茲的思路將兩者視為絕對者的兩種「表現方式」(Darstellungsweise)。辯證的元素則存在於表現方式之內,亦即概念(或思想)內部或直觀(或擴延)內部。在概念中有先驗與經驗、形式與質料的對立與矛盾,在直觀中亦同。這樣的觀點某方面並不與康德相違。與康德有別之處,在於黑格爾認為先驗與經驗,或形式與質料,其分立性不可能是先在的,兩者再「合組」(zusammensetzen)為一。換言之,就真相而言,不可能有抽離經驗的先驗之物,也不可能有抽離質料的純粹形式,即便有,也無法在任何「被規定」(bestimmt)的概念下被設想。康德意義下的範疇在黑格爾這裡不是能抽離於經驗概念的先驗概念,而是事物自身透過概念所表現的本質規定,每組範疇中的前兩項對立概念即是事物所開顯的本質規定,而第三項作為前兩項的統一,並非前兩項之綜合,而是事物在己─為己的本質規定。黑格爾肯定康德的範疇表,唯康德無法正確解釋每組之第三項範疇的意義。
康德所謂的「實在」、「否定」與「限制」被黑格爾轉譯為「有」、「無」、「變」或「有」、「無」、「絕對」。誠然「有」與「無」是在「絕對」的概念下才能被把握。上帝作為絕對者,不會存在於時空之外,而是在自身中包含一切存有乃至虛無。「二律背反」並非超出限定經驗範圍去運用因果範疇進行推論的結果,而是作為「真無限性」(die wahre Unendlichkeit)的絕對者自我表現為無限性和有限性之矛盾;作為全體性,表現為一與多之矛盾;作為交互性,表現為第一因(實體性)與無限因果鏈之矛盾的結果。矛盾者之間在概念上不僅相互蘊涵,也能相互轉化。因此康德意義下運用「可能性」(Möglichkeit)範疇所產生的「或然判斷」在黑格爾這裡不再是不違反矛盾律的判斷,亦即沒有所謂因矛盾而不可能的事態,即便違反矛盾律,也是可能的事態。其次,根據「實存」(Dasein)範疇所設定「實然判斷」在二律背反中不僅每一方都各自找到的充足理由,且由於矛盾是絕對者的本質規定,因此不會因矛盾而使任何一方的論斷停留於二者擇一的「信念」層次,或因矛盾律而淪為不可知論,而是信念將被「止揚」(aufheben)於真知之中。最後,運用「必然性」(Notwendigkeit)範疇所進行「必然判斷」不是「真知同時不為假」或「真知的反面不可能同時為真」的判斷形式,而是真理自身必然顯現為矛盾的論斷,任何一方皆既為真,亦同時為假,不受排中律所拘束,矛盾者的統一才是絕對的真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