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最新修正所得税法修訂,刪除兩稅合一,改變股利所得及未分配盈餘的課稅方式。
統合會計學及相關稅法,適合我國國情實務上運用。
新版依法令變動修改,更具正確性及時效性。
作者以專業精心著作,以利讀者稅法研究及實務教學運用。
稅務會計係就有關會計之各項稅務法令規定融入會計學理中,在介紹學理時,亦將有關法令一併提出,因此稅務會計可說是針對我國國情而寫之會計實務。
本書內容以所得稅為主,此外如營業稅亦有詳細說明,其他法令與會計有關部分亦加以介紹,主要章節包括緒論、統一發票及營業稅、營業收入、建築業會計、銷貨成本、營業費用、非營業損益、資產、負債及股東權益、資產重估價、稽徵程序與最低稅賦,以及租稅處罰與行政救濟等。
民國106年修正查核準則,另外所得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也有修正,包括房地合一實價課稅、反避稅條款等在本版中均有說明。107年所得稅法修正,其重點為廢除兩稅合一,民國107年以後公司分配的股利,沒有可扣抵稅額。個人收到股利課稅方式有兩種選擇,一、按28%固定稅率計算稅額。二、股利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與其他十類所得合併申報,按累進稅率課稅,但股利所得可以有8.5%的設算稅額可以扣除,一個申報單位最多扣除八萬元;最高邊際稅由45%降低為40%;未分配盈餘加徵所得稅由10%降為5%;非居住者股利扣繳率由20%提高到21%。
作者簡介:
●吳嘉勳
現職:輔仁大學貿金系副教授
學歷:國立政治大學財政研究所碩士
經歷:安貞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吳習
現職:中美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學歷:美國長島大學會計碩士
經歷:中興大學會計系講師
輔仁大學會計系副教授
輔仁大學進修部會計系主任
章節試閱
13-1 告發或檢舉之獎勵
由於稽徵人員有限,依賴稅務人員追查逃漏稅實不容易,故規定告發或檢舉逃漏稅者,可分配罰鍰20% 作為檢舉人獎金,但公務員及憲兵追查逃漏稅為其應有責任,不得分配獎金(所103)。告發獎金按20% 扣繳後,免併計所得課稅。
13-2 罰鍰之減免
為鼓勵納稅義務人自動補報逃漏稅,因此規定在經人檢舉前或調查人員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免除其罰鍰(稽48 之1)。
為免輕微過失亦予處罰,造成稽納雙方之困擾,因此情節輕微或金額較小者,予以減輕或免罰(稽48 之2)。符合減免標準者,應優先適用「稅務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不合者再按「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適用罰則時,應上財政部網站查該兩項行政規則之規定。
13-3 違反帳證規定之處罰
一、參考法條
(一) 稅稽第四十五條
依規定應設置帳簿而不設置,或不依規定記載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並應通知限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處新臺幣七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再通
知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應予停業處分,至依規定設置或記載帳簿時,始予復業。
依規定應驗印之帳簿,未於規定期限內送請主管稽徵機關驗印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至補辦為止。
不依規定保存帳簿或無正當理由而不將帳簿留置於營業場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二) 查準第三條
營利事業未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之規定設置帳簿並記載者,除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辦理外,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辦理者,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核定其所得額。
(三) 查準第六條
營利事業之帳簿文據,其關係所得額之一部未能提示,經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之規定,就該部分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者,其核定之所得額,以不超過當年度全部營業收入淨額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之所得額為限。但營利事業有漏報營業收入情事,經稽徵機關就該漏報部分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者,不在此限。
營利事業未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經就營業收入淨額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者,如有非營業收益或損失,應依法合併計課或核實減除。
營利事業如在規定送交調查時間以內申請延期提示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應予受理。但延長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營利事業之帳簿文據如因有關機關因公調閱而未能提示者,稽徵機關得先予書面審核核定。但營利事業應於調閱機關發還調閱之帳簿文據後一個月內,送請稽徵機關查核。
二、要點說明
營利事業所得稅課徵,係以帳簿憑證所記載之所得為準,因此規定不設帳、不取得、不給予、不保存憑證、不提示帳簿等均予以處罰,但處罰規定分別規定在所得稅法、營業稅法、稅捐稽徵法及查核準則中,實際罰款又得照「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及「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茲分別說明如下。
(一) 未給予或未取得或未保存憑證
就未給予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100 萬元(稽44)。
免罰規定,見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二條。
(二) 未設置帳簿
罰新臺幣(以下同)五千元。通知後一個月仍未設置罰一萬元(稽45)。
(三) 不依規定保存帳簿(稽45)
罰三萬元。
(四) 不將帳簿留置於營業場所(稽45)
罰一萬五千元
(五) 拒絕調查或拒不提示課稅資料、文件(稽46)
第一次罰三千元。
第二次罰九千元。
第三次及以後罰三萬元。
(六) 拒不到達備詢(稽46)
第一次罰一千元。
第二次罰二千元。
第三次及以後罰三千元。
(七) 拒絕提示帳簿文據(所107)
違反所得稅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不按規定時間提送各種帳簿文據者:
第一次罰五百元。
第二次罰一千元。
第三次及以後各次每次罰一千五百元。
得依法逕行核定其所得額。
(八) 拒絕收受繳款書
第一次罰五百元。
第二次罰一千元。
第三次及以後罰一千五元。
三、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項下選擇「法規查詢」即可查到所有稅務法令及行政規則。點選「法規與法規命令」,點選法規「稅捐稽徵法相關法規」再點選相關法規,選擇「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至於「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則要選擇「行政規則」,點選相關行政規則「稅捐稽徵法相關法規」,即可找到該行政規則。
13-1 告發或檢舉之獎勵
由於稽徵人員有限,依賴稅務人員追查逃漏稅實不容易,故規定告發或檢舉逃漏稅者,可分配罰鍰20% 作為檢舉人獎金,但公務員及憲兵追查逃漏稅為其應有責任,不得分配獎金(所103)。告發獎金按20% 扣繳後,免併計所得課稅。
13-2 罰鍰之減免
為鼓勵納稅義務人自動補報逃漏稅,因此規定在經人檢舉前或調查人員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免除其罰鍰(稽48 之1)。
為免輕微過失亦予處罰,造成稽納雙方之困擾,因此情節輕微或金額較小者,予以減輕或免罰(稽48 之2)。符合減免標準者,應優先適用「稅...
作者序
稅務會計係就有關會計之各項稅務法令規定融入會計學理中,在介紹學理時,亦將有關法令一併提出,因此稅務會計可說是針對我國國情而寫之會計實務。
稽徵機關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是以「所得額」為稅基,而所得額在會計學方面稱為「稅前淨利」,本來以會計學原理所計算出來之稅前淨利可用於所得稅課徵,但政府為便於所得稅課徵,作了許多規定,例如,帳簿憑證設置辦法、各種會計方法之限制、費用限額、減免稅……,以避免重複課稅、虛列費用,以及有合法憑證可供查核,此類規定分散於所得稅法、稅捐稽徵法、營業稅法、商業會計法、公司法及其他法令規章,實有配合會計學理逐一介紹之必要,本書之編寫,即試圖將會計學及相關稅法加以統合,以適合我國國情實務上的運用。
本書內容以所得稅為主,此外如營業稅亦有詳細說明,其他法令與會計有關部分亦加以介紹,主要章節包括緒論、統一發票與營業稅、營業收入、建築業會計、銷貨成本、營業費用、非營業損益、資產、負債及權益、資產重估價、稽徵程序與最低稅負、兩稅合一 及其會計處理,以及租稅處罰與行政救濟等。
所得稅法、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在最近相繼修正或制定。影響所及,租稅之減免、帳簿之設置及管理、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收入、成本及費用之認定標準的變動,在在影響稅法實務之執行及納稅義務人之權利義務。
自民國104 年度起我國公開發行公司均已全面導入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為使中小企業之商業得以與國際會計準則接軌,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於民國103 年修正通過,於民國105 年1 月1 日開始施行。財政部為配合國計準則之導入,亦陸續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並發布相關解釋。
本版書收錄截至民國108年新修正查核準則及民國108年7月上述法令變動暨相關解釋函令,並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導入,修改範例及說明,使稅法之執行更具正確性及時效性。
本書所引用各種稅法及其簡寫如下:
所 所得稅法
所細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基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營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營細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統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兼營 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
收銀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
查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移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帳 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
稽 稅捐稽徵法
稅減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倍數表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倍數表
吳習 吳嘉勳 於輔仁大學管理學院
民國108年 8 月
稅務會計係就有關會計之各項稅務法令規定融入會計學理中,在介紹學理時,亦將有關法令一併提出,因此稅務會計可說是針對我國國情而寫之會計實務。
稽徵機關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是以「所得額」為稅基,而所得額在會計學方面稱為「稅前淨利」,本來以會計學原理所計算出來之稅前淨利可用於所得稅課徵,但政府為便於所得稅課徵,作了許多規定,例如,帳簿憑證設置辦法、各種會計方法之限制、費用限額、減免稅……,以避免重複課稅、虛列費用,以及有合法憑證可供查核,此類規定分散於所得稅法、稅捐稽徵法、營業稅法、商業會計法、公...
目錄
序
第一章 緒 論
1-1 稅務會計之概念•
1-2 會計基礎•
1-3 會計年度•
1-4 租稅法•
1-5 我國現行租稅•
1-6 帳簿憑證•
第二章 統一發票與營業稅
2-1 營業稅課稅範圍•
2-2 稅 率•
2-3 稅額計算—加值型營業人•
2-4 稅額計算—特種稅額計算•
2-5 統一發票的購買使用•
2-6 申報及繳納•
附錄1 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
第三章 營業收入
3-1 營業收入處理通則•
3-2 內銷銷貨處理•
3-3 分期付款銷貨•
3-4 寄銷銷貨•
3-5 長期工程•
3-6 保稅區銷貨處理•
3-7 外銷銷貨收入•
3-8 多角貿易之處理•
3-9 銷貨退回與折讓•
3-10 不合營業常規移轉訂價查核•
第四章 建築業會計
4-1 經營型態•
4-2 土地取得•
4-3 廣告及銷售•
4-4 預收款及收入認列•
4-5 換 約•
4-6 違 約•
4-7 變更設計•
4-8 營建成本•
4-9 存貨與銷貨成本•
4-10 營業費用之分攤•
4-11 房地合一實價課稅•
第五章 銷貨成本
5-1 銷貨成本的計算•
5-2 期初存貨•
5-3 進貨及進料•
5-4 期末存貨•
5-5 原物料耗用之審核•
5-6 下腳及廢料之處理•
5-7 外銷原料沖退稅之處理•
5-8 直接人工及製造費用•
第六章 營業費用(一)
6-1 費用通則•
6-2 薪資支出•
6-3 職工退休金及勞工退休準備金•
6-4 職工福利•
6-5 租金支出•
6-6 文具用品•
6-7 旅 費•
6-8 運 費•
6-9 郵電費•
第七章 營業費用(二)
7-1 修繕費及雜項購置•
7-2 廣告費•
7-3 水電瓦斯費•
7-4 保險費•
7-5 交際費•
7-6 捐 贈•
7-7 稅 捐•
7-8 呆帳損失•
7-9 折 舊•
7-10 各項耗竭與攤折•
第八章 營業費用(三)
8-1 權利金•
8-2 外銷損失•
8-3 伙食費•
8-4 研究發展費及建立國際品牌形象費用•
8-5 佣金支出•
8-6 訓練費•
8-7 書報雜誌費•
8-8 棧儲費•
8-9 燃料費•
8-10 勞務費•
第九章 營業外損益
9-1 利息收入•
9-2 利息支出•
9-3 投資收益•
9-4 投資損失•
9-5 兌換盈益及兌換虧損•
9-6 出售資產增益及出售資產損失•
9-7 商品盤盈及商品盤損•
9-8 商品報廢•
9-9 災害損失•
9-10 其他收入及其他費用或損失•
第十章 資產、負債及權益
10-1 流動資產之估價•
10-2 固定資產之估價•
10-3 遞耗資產•
10-4 無形資產之估價•
10-5 轉投資之估價•
10-6 遞延資產之估價•
10-7 解散廢止資產之估價•
10-8 未分配盈餘之課稅•
第十一章 資產重估價
11-1 參考法條•
11-2 要點說明•
11-3 申請程序•
11-4 會計處理•
第十二章 稽徵程序與最低稅負
12-1 暫 繳•
12-2 扣 繳•
12-3 結算申報•
12-4 擴大書面審核申報•
12-5 公益慈善機關團體之申報•
12-6 非居住者之繳稅方式•
12-7 盈虧互抵•
12-8 應納稅額計算及繳納•
12-9 最低稅負•
12-10 調查及核定•
第十三章 租稅處罰與行政救濟
13-1 告發或檢舉之獎勵•
13-2 罰鍰之減免•
13-3 違反帳證規定之處罰•
13-4 違反扣繳義務之處罰•
13-5 未依限申報或繳納之處罰•
13-6 漏報、短報之處罰•
13-7 其他罰則•
13-8 營業稅罰則•
13-9 未分配盈餘加徵之罰則•
13-10 行政救濟•
序
第一章 緒 論
1-1 稅務會計之概念•
1-2 會計基礎•
1-3 會計年度•
1-4 租稅法•
1-5 我國現行租稅•
1-6 帳簿憑證•
第二章 統一發票與營業稅
2-1 營業稅課稅範圍•
2-2 稅 率•
2-3 稅額計算—加值型營業人•
2-4 稅額計算—特種稅額計算•
2-5 統一發票的購買使用•
2-6 申報及繳納•
附錄1 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
第三章 營業收入
3-1 營業收入處理通則•
3-2 內銷銷貨處理•
3-3 分期付款銷貨•
3-4 寄銷銷貨•
3-5 長期工程•
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