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去年於一場關於法律繼受之座談會裡,與國際知名的德國法歷史教授Thomas Duve談論,台灣民法繼受德國民法規定與理論之相關問題。
百年前,我們繼受德國民法典。無論在清朝晚期或民國年代背景,抑或在台灣被殖民的年代背景裡,德國民法典之繼受意味著,法律文化與法律生活之轉換。民法物權編之立法理由說明提到,繼受德國物權法,是為廢除舊秩序,建立新秩序。這段說明正傳遞出,法律文化與生活轉換之訊息。其實,日耳曼民族何嘗不也歷經過法律文化與生活的轉換過程。在編纂法學的早期年代裡,德國法學家同樣至國外進修。一直到了薩維尼、耶林,以至於溫德賽、基爾克等人活躍的年代,德國私法有了自己民族的法律靈魂。他們那年代的私法學者的研究重點之一,乃編纂作為習慣法、普通法而存在的羅馬法(私法)。編纂法學最終成就了德國民法典。基本上可以將編纂法學理解為,將私法秩序系統化的法學。薩維尼在其現代羅馬法體系一書裡,便提出幾項法律解釋方法。其中的邏輯與體系(系統)解釋方法恰恰說明,編纂法學這項特徵。
民法釋義學,乃以民法之解釋、系統分析與適當評價為內容的學科。這項說明,出自作者的民法老師Detlef Leenen(KarL Larenz的嫡傳弟子之一)在方法論課堂上的講解。作者當下領悟到,德國編纂法學已更精緻化至釋義法學的階段。Leenen老師之方法論課程,以類推適用與目的性限縮作為結尾,其在最後一堂課時說著:「這堂課所講解者,只是簡單的法學方法而已。」但在台灣,類推適用與目的性限縮,似乎被當成法學方法的深度之一。這句話因此深深震撼著資質駑鈍的作者。
台灣並無編纂法學的背景。但如果我們可以如同德國私法學家,從繼受到發展出自己的法律靈魂一樣,其實我們可以有著類似編纂法學之背景。但這必須建立於一項前提之上,即我們掌握民法釋義學。近百年來,我們一直繼受著德國民法理論。但如果我們掌握民法釋義學,則就同一項法律問題,諒可達到與德國民法理論適用結果相同的結果。在這次座談會裡,作者便如此回應Thomas Duve教授。Duve教授也因此推薦,他參與著作的歷史批判之民法註釋書。
作者從留學歸國(西元2006年4月)至今的研究重點之一,乃如何妥當制定、修定一部法律,以及如何妥當制定、修定某某法律規定。這本論文集主要收錄者,即這些研究的成果。
最後,當年教授過作者民法總則、債法與物權法的老師們,謝謝您們。
游進發
西元2018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