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版序
本書係以民法僱傭契約與勞動基準法勞動契約為架構之個別勞動關係法(或稱個別勞動法),本次改版是配合今(107)年3月1日施行之勞動基準法落實週休二日增修訂暨該法施行細則同年2月27日部分條文增修訂,重點如後:
第一章:勞基法的適用範圍與勞工權益息息相關,敘明目前指定適用勞基法中之例外情形。如,適用勞基法之私立單位中不適用特定工作者與公務機構、公立單位中適用勞基法之特定工作者。
第四章:本章主要增修改工作時間之第24條、第32條、第32條之1、第34條、第36條、第37條、第38條、第86條等內容,勞動部本次修法原則秉持安全與彈性之「四不變」(即,正常工時不變、週休二日不變、加班總工時不變、加班費計算費率不變)與考量勞動現場實際需求及事前政府把關機制、企業內部自主協商機制、行政監督機制所增加「四彈性」(即,加班彈性、排班彈性、輪班間隔彈性、特休運用彈性)。又,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0條、第22條、第24條之1、第37條及增訂第22條之1至第22條之3條文。並增列配合上開修法同步自3月1日施行所訂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適用範圍」與「指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行業」。除此,增訂公告八週彈性工時行業(如,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等)與核定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如,旅行業導遊及領隊人員)。
其次,增補勞工對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調動原則之權益及其司法案例、勞基法第59條職業災害補償請求權與民法第197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問題及其二則司法案例,並補充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職災補助、勞基法第61條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增訂第3~4項勞工受領職災補償權得開立專戶存款且其不可作為抵押等標的、勞工保險條例法條增列為方便對照職業災害傷病給付之普通傷病給付相關規定、釋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之通勤災害被認定職業災害法定要件等內容。
最後,增加民國107年1月1日生效之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與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俾方便查詢。
第五章:調整內文標題,增加「就業保險法於勞動關係消滅後之失業給付」,增補社會安全體系之現行就業保險法中「失業給付」相關規定及其前身「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之法規沿革。
本書增修訂非常感謝元照出版公司,學海無涯,敬請多指教。
丁嘉惠 謹識
2018.2於高雄的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