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序
筆者自2000年返國,初任教於新竹玄奘大學法律系,後「轉戰」國防大學至今。期間發表之論文已結成《社會福利之法制化》(2008)與《社會法與基本權保障》(2010)兩集,而為免去思索書名之費心,往後之論文集概以「社會法之理論與應用」稱之。
本冊論文集收錄之第一篇〈人權、法制與社會工作〉乃為北市社工師公會撰寫,目的在使社工人員自我「充權」,建立本身應具備之法律知能。〈公教人員保險年金化之相關問題〉則發表於2014年公保年金化前之催生期,從當時修法內容已能一窺「年金改革」之初貌。〈從社會促進制度談教育權之給付作用〉則是藉發放「社會券、教育券」等議題之便,介紹德國教育促進制度之理念,強調教育權之給付面向。〈社會補償法制之建構〉一文乃延續筆者以往關於「犯罪被害補償」之研究,重新廣泛整理德國相關學理法制,同時也想藉此補足社會法學理較為冷門的一角。而〈國家責任的「質變:從賠償到補償」〉乃屬判解評析短文,除呼應釋字第670號解釋之見解,提出社會補償作為「國家責任之新觀點」外,也欣見其後司法實務於審理「關廠工人案」上能體現此一社會連帶責任之思維。〈淺介德國社會法院及相關審判權〉則是應法學雜誌邀稿,搭上以智財法院為首之「專業法院」議題。惟當時法學界對於社會法學門仍屬陌生,更遑論建立專業審判途徑之可能。孰知繼法曹教育專業化之後,勞動與社會法成為律師國考選考科目之一,吾人在為社會法教科書趕稿之餘,也感嘆「考試領導教學」之威。〈宗教團體社會事業及法制之探討〉一文可算是筆者於玄奘大學從事相關研究之接續,但亦不可忽視宗教團體於社會福利領域之作用。縱使我國「宗教團體法」之立法程序尚停滯不前,但晚近在東吳大學「法律與宗教研究中心」的持續推動下,仍不斷為此一領域之研究增添薪火。
關於〈我國造林獎勵金制度之檢討〉與〈山坡地超限利用相關法制與其衍生之法律問題〉兩篇論文,實與社會法領域之研究有些許距離。主要係擔任農委會訴願委員之後,受林務局委託研究以及參與水土保持局法制諮詢的成果。筆者生長於山村溪畔,家父為獸醫,故自小即愛親近大自然、與小動物為伍,就讀中正高中時期更加入「生物研究社」。其後雖選讀社會組,更走上法學研究的道路,但對於生態保育的關心依舊。社會法本即是跨領域的學門,從社會法學理出發可結合各項社會政策,透過社會給付更能走出有別於傳統管制行政的道路。這是否也算得上是社會法思維的一種「應用」模式?
鍾秉正
2018.05 於北勢溪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