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序
當你拿著這本解題書的同時,要恭喜各位,代表著你看書已經看完一個段落(不論看得多看得少,多不一定贏),眼前也已經到達上榜前的最後一哩路,鼓勵大家把它走完,讓這場深陷泥淖的旅行劃上一個強而有力的完結。
筆者曾經落榜兩次,第一次,在大學階段不知天高地厚跑去創業,根本沒好好唸書所以落榜,無法怨天尤人只能怪自己;第二次,我告訴自己這次一定要上榜,因此筆者屏除所有可能會妨礙自己唸書的事情,修習完畢所有研究所課程、結束創業、搬到清幽的三峽閉關,發瘋似的地準備國考,但人生就是這樣,總會開一些不好笑的玩笑,讓你苦笑不已:當年,筆者仍差一點點的分數落榜。第三次,也是給自己的最後一次,準備過程中有許多辛酸苦辣不值道哉,但心情卻是異常平靜,一天一天靜靜的讀書,然後今日可以站出來,分享這趟不順利的考試故事給各位。
筆者認為國家考試最痛苦的地方是考生像陷在一攤深不見底的泥濘中,不論你多麽努力爬、多麼用力唸書提升自己,可能完全感覺不出自己是否真正「往前踏出一步」。「原地踏步」的錯覺,是心理上最難以克服的痛。但筆者以過來人的身分告訴大家,當你拿起這本書、或是任何一本解題書,這是一個練習如何輸出的重要過程,你要相信自己已經有實力了,這個實力能夠被充分輸出,就能上榜。
提筆寫序的當下,台灣正籠罩著本年度最嚴厲的一波寒流當中,台北氣溫低到7 度,而筆者相信不論是在準備研究所或國考的考生仍然是奮勇向前的,這個溫度對考生來說不算什麼,反而可能是心裡更寒冷。而筆者人剛好在胡志明市避冬(不要打我),看著熙熙攘攘的機車穿梭城市,充滿活力的人群讓我感覺就像在家鄉台灣一樣。在胡志明市沒有什麼豔遇,不過有碰上一位美麗的女性,她在越南從事房地產五年了,說著流利到筆者自嘆弗如的英語,與她聊天時她說:「現在對我來說是最好的時代。」「我一天工作19 個小時,犧牲健康、犧牲愛情、犧牲與家人陪伴的時間,我拼命工作,現在的我賺錢很快。」
這句話讓筆者思考良久,對於考生而言,門檻新制、錄取名額限縮、考題型態改變,甚至是公司法大修法等不利條件接踵而至,可以說是最壞的時代。但是轉念一想,在功利的國考中,這句話就送給辛勤的考生們:「在最壞的時代裡,讓時代來成就我們吧。」
果殼 筆
2018.02.02 寫於胡志明市房間書桌
本書為一份量不多的保險法解題書,裡面所選的題目中涵蓋近來考試最常考的觀念。相信各位同學都知道106 年考試的變革,未來各位同學在考場上撰寫題目時,都將有充分的時間作答。故本書每一題的作答除了爭點的闡述外,更會對保險法中各個觀念多作敘述,讓各位讀者在研讀之餘,還能藉由題目再做一次保險法的複習。除此之外,學說、實務見解的併述亦顯重要,且最後的個人看法更是同學們需要注意的部分。過去考生將實務、學說併陳後,多以「本文採通說之XXX說」、「最高法院採此見解,本文從之」作結。
惟此類撰寫方式在現今考試絕對是大忌,因為現在的考題中都會詢問考生的個人看法,諸位考生勢必要敘明個人見解,而非寫個本文採通說草草作結。
關於個人看法,筆者多會從保險法基本原則或民法原則出發,再加上該說的其他理由作結,範例如下:「本文以為後說為當,理由如下:民法之契約以不要物契約為原則;且不要物契約說可使被保險人之保障無空窗期。我國實務上亦存在延緩繳交保費之保單,如採要物契約說,將使前述保單成為無效之契約。」
本書解題方式有些不同。筆者解題時有一習慣,會於每題一開始開一個大標把整題大意敘明,範例如下:「保險契約原則上為不要物契約,而當事人間特約使保險契約為要物契約非法所不許,僅屬承保範圍之限制,而無保險法第54 條第1 項之問題。本件保險人係變更要保人之要約,依民法第160條第2 項之規定為拒絕原要約之新要約,故於要保人對保險人之新要約為承諾及繳交保費前,保險契約不生效力。」此純粹為筆者習慣,不一定要仿照。
只是筆者以為,如此之撰寫方式將可迅速讓老師知道學生對該題是理解的,畢竟老師要改的考卷高達數千張,既然時間充裕,何不讓老師立刻知道你懂該題的所有觀念呢?筆者還有最後一點的撰寫習慣,就是筆者的每個小標都會以肯定句作結,諸如:「本案甲保險公司應支付XXX萬之保險金。」而不會「甲公司
是否應支付保險金?以下討論之。」各位同學當然也可以有各自的撰寫習慣,只是筆者還是認為,盡快讓改題教授知道你所採取的見解比較妥適.設身處地一下,如果同學自己是改題老師,還要負責替考生找答案,是否真有些煩人呢?
由於本書是針對最新考試方式而撰寫之書籍,故請各位讀者不要拘泥於配分,筆者每一題均會大作,以因應新考試之模式。即使是些許配分的題目,筆者依然會完整作答,畢竟現今考試已不再流行簡答,均是要考生寫出實務及學說見解再加上自己看法,還請各位見諒。
最後,希望大家可以利用不太多的時間考好保險法這個科目,並且在107 年上岸。
果核 筆
2018.02.04 寫於胡志明市咖啡公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