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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的思考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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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書評:法律人的思考法則 10...
轉載自博客來  尚可  2022/03/02
書評:法律人的思考法則 101 Things I Learned in Law School 總評價: ★★★✫☆ ---------------------------------------------- 通用性: ★★★✫☆ 實用價值: ★★★✫☆ 內容深度...
法律人的思考法則:跟好律師學思辨、學表達,更搞懂了法律常識 法律人的思考法則:跟好律師學思辨、學表達,更搞懂了法律常識

作者:薇貝克.諾加德.馬丁 / 譯者:路易 
出版社:原點出版
出版日期:2020-10-14
語言:繁體書   
圖書介紹 - 資料來源:Readmoo
圖書名稱:法律人的思考法則

寫給想探索複雜法律問題,
又不想翻開書就嚇壞的學生|入行新手|一般人
▌法律系教授──徐應松特別審訂,加註台灣現況說明▌

「作者透過這本書帶我們從空中快速鳥瞰整個法律體系,進而迅速建立起法律知識的骨幹,剩下的功夫就要靠自己的努力了。」──法律白話文運動

為什麼法律人說,好的論點勝過好的事實?誠實與真實有何差別?如何提出合乎邏輯的論點?為何不要試圖證明自己是客觀正確,僅需表明立場優於對方?當發生紛爭時,要如何注意爭議指向何者?即使身為律師,當身陷訴訟時也要僱用律師?

如何像一個專業的法律人,學習「在紙上思考」,「講一個引人入勝的故事」,「讓你的註解為你辯解」,「練習換句話說」,「有時被動語態更強烈」,甚至要記得「提出重點後,不要講話」?

當作者是法律新生時,常常被自己一無所知的感覺凍結。其他學生似乎很厲害,總是談論他所不了解的術語。直到作者在大型法律事務所工作後才意識到,法律領域中存在一定的裝腔作勢。法律是一個各憑本事的環境,裝腔作勢能夠威嚇那些不傾向誇大所知的人。即使是很有自信的企業合夥人、教授或法學院的學生,一樣都會被法律所迷惑和恐嚇。

▌只說重要的觀念和術語,把法律變簡單了
這本書正是為了那些想開始探索複雜法律問題,但又不想一讀就嚇壞的人所設計。無論是法律系學生、一般人,甚至是入行新手,由專業職人為你去蕪存菁,解說最基本的法律常識,學習法律人的思考邏輯。

◎跟律師學表達,這樣說、這樣問,更有利?

▌不要在法庭上問不知道答案的問題
對審判中所得到的答案不應該感到驚訝,應該在審判前就發現了解答案。若某問題的答案很明顯且對自己的案情有利時,最後的選擇可能是不問該問題,而將整個問題懸置在法庭中。

▌提出重點後,不要講話
最想被人記住的論點,應該安置於談話起始或結束時。因為剛開始的論點往往不必與句子裡接下來的其他論點爭搶注意力,而很容易被聽眾記住。當講者繼續說話,新的詞語或想法會相互爭奪聽眾的記憶容量。

▌有時被動語態更為強烈
主動語態的陳述表現了直接的關聯,通常能使論證聽起來很有效。被動語態則暗示偶然的關聯,聽起來較不充分且缺乏說服力。然而,當一個精準論點僅有偶然的關聯時,被動語態會是更有效的形式。

▌講一個引人入勝的故事
準確地傳達事實之餘,也要設定一個可以讓觀眾與事件和人物聯繫的場景。與其薄弱地說「被告無情地殺死他的老闆」,不如說「被告將一個生鏽步槍對準老闆的臉直射,子彈從右眼窩進入頭骨,他三個未上小學的孩子,再也見不到他了。」

▌理性與激情
理性讓論點有價值,提供了邏輯運轉的空間。激情則令人感受其價值,提供人與人的連結。充滿激情的論述起初可能會引起同情,但犧牲理性的情感表達將稀釋論點,最終讓人輕忽信息。

◎你可以練習的法律思考

▌原來,法學院不只教法律
進法學院學習不是在背誦法律,而是學會如何像律師一樣思考。法律會變化;適當的分析方法是不變的。

▌誠實和真實大不同
誠實是指不說謊。真實則須完全掌握事實。律師在法庭上不能說謊,但沒有義務將客戶案件的全貌和盤托出。

▌洞察力不能速成
對於迅速掌握最新情況、表示理解並持堅定立場的人保持懷疑。形成深刻見解需要長時間的討論、研究、分析、合理化和反駁,難以在直接或首次攻擊問題時完足。如果有人能剛好快速理解一個複雜的事件,他更有可能是迅速地誤解了整個事件。

▌作為學生,好的論點勝過好的事實
理想中律師需要良好的事實、良好的法律和良好的論點。學生能夠從三者中受益,但於三者之上,必須發展並展示具有提出良好論點的能力。無論事實與法律如何,學生都必須證明自己可以利用現有的資源使人信服,支持或駁斥某一立場。

▌在紙上思考
書寫不是用來記錄想法。結構良好的論點很少與其一開始的樣貌相同。有效的書寫不是記錄預料中的論證過程;而是發現什麼需要成為論點的過程。通過寫作、思考、研究、重寫、重新思考和再次重寫,便能發現並提出新的論點。

▌提出合乎邏輯的論點
演繹邏輯是從廣為人知的通則推導出特定的具體事實。通常,將前提做合乎邏輯的論證,均能保證正確的結果。而歸納邏輯雖然可以從前提推導出結果,但不能保證結果一定是正確的。好的歸納推理需要大量的具體事例才能讓人信服。

▌不要試圖證明自己是客觀正確的,僅需表明己方立場優於對造
總是有可能找到至少一個論點支持或反對法律立場。論點需要邏輯,但是法律論點並非帶來普遍、絕對結論的純粹邏輯形式。相反地,法律論點是實用性的論點,目的在確立一項主張比另一項主張更有可能或更有理據。

▌即使你是律師,也需要僱用律師
專業:律師是專家。已經在法律中某一領域成為一名優秀律師的人,不能代替另一熟知特定類型案件相關法律、獨特術語和最佳專家證人的專家。
客觀:有效訴訟策略的制定需要外部觀點,以避免生氣、渴望復仇或其他情感扭曲。
表演能力:聘請律師等於告訴對方,自己認真看待訴訟、辯護行動,這將使你在和解談判中擁有更強的地位。

▌找出對你有利的角度
如果法律對你有利,請直擊法律,如果事實對你有利,請直搗事實。

◎你可以認識的法律常識

▌一小時可能長達116分鐘。
律師通常以6分鐘(1/10小時)為計費單位。3.1分鐘的通話可能會導致6分鐘的帳單。

▌版權不是在保護想法
版權只能保護「想法的有形表達」,而非保護想法本身。如果某個劇本受版權保護,其他人未經許可不得擅自複製、使用、分割部分。但版權不代表能夠阻止其他人秉持相同想法來寫劇本。

▌契約如何被誤解
單方錯誤:一方在契約條款或標的上理解有誤。
雙方錯誤:雙方對契約條款的含義有錯誤理解。

▌律師需要熱愛表演,但必須更熱愛法律
律師很少在法庭上爭論。即使是專業的訴訟律師,也很少在法庭上花費時間,因為超過90%的刑事和民事案件都可以審前透過認罪協商或和解解決。提起訴訟的目標不全是在於進行審判,而是要促使與對造和解、平息紛爭。

▌原告的起訴資格
原告具有起訴資格,通常必須滿足三個重疊的要求:
1. 原告須受到傷害或有立即的危險。
2. 被告須造成原告之傷害。如果無法將所受損害歸因於被告的行為,或者該損害是由未在訴訟中提及的第三方的行為所造成,原告會失去起訴資格。
3. 傷害須可通過法院補救。法院的有利裁決必須有可能補償原告或修正原告所引用的錯誤。

▌美國最高法院有時會推翻自己的見解
隨著社會進步,法院於先前判決中的正義觀將會與今日有所差別。正義觀的普遍化造成法院必須推翻其先前判決。然而,法院推翻自己時並不意味著重新書寫見解;而是在與先前判決相衝突的案件中,以相反的見解建立新的判決。

▌法官存有偏見
法官和陪審團透過自己的偏見濾鏡和經歷來理解事實。儘管他們努力做到公正無私,但他們終究無法完全意識到或完全摒棄自己的偏見。

作者簡介

薇貝克‧諾加德‧馬丁 Vibeke Norgaard Martin

為加州卡梅爾海濱的一名律師,主要在加州執業。早先,她從事商業和民權訴訟方面的實務。她曾在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的法學院任教、曾是南非普瑞托利亞大學兒童法中心的訪問學者、曾為塞拉利昂真相和解委員會、南非憲法法院工作。

繪者簡介

馬修.佛瑞德列克 Matthew Frederick

建築師、城市設計師、設計及寫作指導,著有《建築的法則:101個看懂建築,讓生活空間更好的黃金法則》(原點出版),是廣受讚譽的「我學到的101件事」(101 Things I Learned)系列的創造者、編輯和插畫家。現居於紐約哈德遜河谷。

審訂者簡介

徐應松

美國印第安那大學摩利爾法學院法學博士,現任亞洲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譯者簡介

路易

台大法律系畢業,雙主修中文系。

圖書評論 -   評分:
 書評:法律人的思考法則 10...
轉載自博客來  尚可  2022/03/02
書評:法律人的思考法則
101 Things I Learned in Law School

總評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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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性: ★★★✫☆
實用價值: ★★★✫☆
內容深度: ★★★★✫
內容密度: ★★★★☆
敘事易讀性: ★★★✫☆
翻譯與排版: ★★★✫☆

註:星等意義可參照 Amazon 美國版或日本版的書評狀況。
深度密度等,為對於:從書名與書籍系列推斷之,預想目標讀者程度為相對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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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與很硬的書名相反,內容大量使用簡易圖示形式,配上簡短的文字說明。但是從整個司法、法律從業人員的架構開始講起。這部份的篇幅很大,且不合中譯本的書名。

●中譯本書名,顯著不同於原書名:101 Things I Learned in Law School(本書真正主題)。

事實上本書內容比較像是一些Key Idea Cards,且相當高比例是在講美國的司法系統。本書內所舉的項目,就算在101 Things I Learned in Law School的書名下,範圍也是相當散的。

●整體預想讀者(原為英文書)重視於對美國讀者,說明在Common Law與其制度下的司法過程與原則。這部份對於台灣地區的讀者並不太有實用價值。如果公司或是個人在美國有法律糾紛時才比較會需要瞭解這段,作為背景知識。

●一些屬經驗則的部份,可運用到法律以外的一般判斷事項。
- 部份可能可套用到簡報說服或Sales Talking。這算是意料之外的,可歸因於美國Common Law制度與庭上過程。你要說服法官、你要說服陪審團,你要建立你的敘事軸。
- 處理判斷爭端的時候,部份判斷基準可能成為指針或說服材料。但這狀況比較少見。

●中譯本中,有不少是譯者編者加註台灣狀況對照的部份。

●本書中所謂「法律人的思考法則」,比較像是經由上述的101 Things I Learned in Law School裏面的Key Idea Notes(含判斷In or Out 的基準等),逐一去瞭解/建立。其中有些判斷上的Principle較可直接解釋為是種「思考法則」,但對系統制度的描述這些就顯然不是了。


【實用價值】
一般很少有將其實用化的機會。商學上可作為預備知識。


【翻譯與排版】
雖基於本書譯者背景並不太想這樣判斷,但一些引言的中文翻譯顯著怪怪的(p.43等);或是一般的翻譯不通順與直譯(p.53, 119等)。一些其他引言本身未明講的部份,以譯者的推定去翻譯出來者,該種狀況則是無可厚非。

部份就標題與內文的關係上,高度懷疑其為誤譯、或是至少敘述說明不完整(p.73等),但本書其它處也有標題與內文不對應但合理的(p.91等)。以及有些語意會跑掉了,或是其對字詞的語感不同於一般的使用(p.105, 125, 155, 169等,參照該頁英文標題原句)。

另不知為何p.87所稱律師需具的三項技能圖與文不對稱,或許此處宜註記對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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