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屍體再鑑定的離奇劇場
我的職業是一名法醫。在東京都監察醫務院工作的三十年間,為了調查發現於東京都內可疑屍體的死亡原因,我參與了這些屍體的驗屍及解剖工作。
我相驗過的屍體數量多達二萬具,並負責其中超過五千具屍體的解剖工作。
「我沒有自殺,我是被殺的。」
一路走來,我傾聽著死者的聲音。
在我離開東京都監察醫務院的同時,付梓出版了《屍體會說話》(《死体は語る》)一書,該書成為暢銷書籍之後,也接到愈來愈多的委託,希望我再次鑑定已有初步驗屍結果的遺體。身為法醫學評論家,我在電視台及廣播進行相關解說,另一方面,則承接警察、保險公司及遺族的委託請求。
「雖然驗屍解剖的結果已經出爐,但這就是真相嗎?希望能請您協助再次鑑定。」
原先被警察視為交通事故來處理的案件,後續卻發現了疑似謀殺的線索;投保了一億日幣意外傷害保險的被保人遭遇事故死亡,之後卻出現被殺害的疑點;受遺族欺凌致死的遺體,其驗屍結果卻是病死,讓委託人無法接受……。因為種種原因,委託我進行再鑑定。
我要做的是仔細檢查委託人提供的資料。只有在能夠根據客戶要求進行鑑定的狀況下,我才會承接案件,除此之外的委託便斷然拒絕,絕對不會為了收取鑑定費用,而做出扭曲事實、對委託者有利的鑑定。
目前為止,我經手過的再鑑定案件,一年大約承接十件案子。開始從事屍體的再鑑定之後,我對此有了新的體悟。雖然這句話可能有語病,但我認為與平常的驗屍或解剖工作相比,再鑑定的工作實際上更具戲劇性。
在其他法醫學者已經提出鑑定結果的狀況下,我以該結果為基礎,再次鑑定其判斷是否有誤。在這之中,各式各樣的人及關係複雜地交織在一起,事件本身因此翻案二次、甚至三次。我也曾接過案發長時間後經過再鑑定的「再再次鑑定」;或是必須親自到法庭,與最初的鑑定人對峙及作證的案子等。
本書是我初次針對這類型「屍體再鑑定」的案件所完成的著作,請各位務必進入這一個個離奇的劇場,直到書的最後一頁。
上野正彥
從臉上消失的痕跡
事件發生在四年前的夏天,晚上十一點左右。
一位主婦告訴家人要到便利商店後,便跨上腳踏車出了家門。由於住家坐落於高處,到達人行道之前必須經過一個短暫的下坡。她在下坡時加速,可能剛好輾到路上的碎石,連人帶車往前方摔出。
人行道緊鄰著車道,事故發生的當下,腳踏車倒向人行道,死者則整個人跌入車道,倒地時剛好頭部朝向車道外側。不巧的是,當死者倒臥在車道上時,一輛轎車以時速六、七十公里左右的速度駛過,左前輪輾過死者頭部,導致她當場死亡。
當時駕駛目擊的狀況如下:我行駛在直線道路上,突然看見人影從左側人行道飛出、倒臥在車道上,發現人倒在地上時已經來不及煞車,左前輪便輾過了死者。
雖然駕駛立刻叫了救護車,死者已然不治。
將屍體移送到醫院後,醫師於死亡診斷書的死因欄位填上「顱底骨折及腦挫傷」。現場採證則交由地方交通課的警官進行。
與死者同居的母親目睹了整個事件的過程。
根據她的證詞,女兒騎著腳踏車下坡,來到人行道時失去平衡,整個人越過人行道被拋出車道,趴臥在車道上時遭右方來車輾過。
因為與駕駛的證詞一致,警方便朝著交通事故的方向偵辦。
那麼,為何我會站在當時的事故現場呢?
再鑑定時會連同警方提供的資料一起檢查,雖然各式各樣的資料都有,就此次的事件來說,引起我注意的是以下這些資料。
首先是事件現場的勘查報告,以及事故車輛暨受害者腳踏車的位置勘查報告。這些資料可以呈現出事故發生時,現場本身、事故車輛與腳踏車的狀態。
接著是受害者的死亡證明書(相驗屍體證明書)。從這份資料我們可以得知,第一個看到受害者屍體的醫師,對受害者的死下了什麼樣的判斷。
然後是急救人員趕到現場時所做的紀錄。其中記載著當時目擊到的死者狀況,以及叫救護車的人與醫護人員之間的互動。
對與事件完全不相關的第三者來說,這些是較為客觀的資料。
最後是當時拍攝受害者傷口、現場及事故車輛之類的照片。
這些資料是進行鑑定時特別貴重的資料。萬一都沒有拍攝到受害者的傷口,在法醫學上就是無能為力的狀態。照片拍得愈詳細愈好,因為即使是相似的照片,只要角度不同就有可能看出一些端倪。雖然不解剖就無從得知的事情也很多,但這次沒辦法進行解剖,因此資料裡也附上了頭部的X光及電腦斷層掃描照片。
檢視相同的資料,為何會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
如果就像大學教授所主張的,假設死者被車輾過時的狀態為趴臥,那麼,其實在資料當中,有決定性的照片可以證明事實並非如此。
這個決定性的證據,究竟為何?
人臉與柏油路接觸的時候,在注意擦傷或顱底骨折這類型的證據之前,若死者真的是在趴臥狀態下遭車輛輾過,屍體上應該會留有某個痕跡。
那就是砂礫造成的傷疤。但是這位受害者的臉上,並沒有留下砂礫的痕跡。
如果是趴臥時遭車輛輾過的話,施加在臉上的壓力應該相當大。當我們開車輾過放在柏油路上的包包,毫無疑問地,包包會沾滿路面上的細小沙礫。這一點在人臉上也是一樣。
當輪胎壓過頭部,細碎的沙礫便會黏在臉上,但是照片裡卻沒有拍到類似的痕跡。那麼,為什麼這麼重要的事情會被忽略呢?
我想也許有人會認為,就算找不到沙礫,如果在仰躺的狀態下被車子輾過,難道臉上不會留下容易辨識的輪胎痕嗎?
再次鑑定的執念
大河的取水口處,混雜著泥濘、小樹枝及保麗龍,一個黑色的物體在水中載浮載沉。仔細一看,那似乎是一個俯臥的人體。
頭上附著河裡的泥沙,無法清楚地分辨出那是人的頭髮。肩膀纏繞著像是藻類的植物,或許是因為在河裡漂流了很長一段時間,才被引水口擋在此處的關係。
不熟悉的人看了,或許會誤以為那是人形模特兒而不是屍體。我一邊想著,一邊翻閱下一張照片。
屍體赤裸地仰臥著。
因為屍體腐爛產生的氣體,造成全身膨脹,形似巨人。
我看了鑑定報告上的日期,負責鑑定的大學教授解剖這具屍體,已經是五年多前發生的事了。
「至少,可以肯定這起案件,並不是一開始鑑定結果所說的溺死。」我一邊自言自語,一邊啜著茶。
這具泡水屍體並不是溺水身亡。只要看過攤開在桌上的屍體照片,並詳讀最初的鑑定報告之後,就很清楚了。
怎麼說呢?在解釋理由之前,我想先說明溺死的成因。
所謂溺死,指的是液體進入呼吸道,引發窒息死亡。
不小心溺水、喝到水後,雖然也會進入消化器官,但是首先會大量地灌入肺中。肺裡隨時處於充滿空氣的狀態,此時空氣就會被水擠出並取而代之。
一般的狀態下,肺部會充滿空氣,在水中就像一個有浮力的袋子,負責讓身體浮在水面上,但是如果失去了浮力,身體就會沉入水中。
因此,我們可以清楚地分辨出,溺死屍體和非溺死屍體二者的肺有何不同。之前在大學進行的鑑定,這裡重述其結果。
「〈肺〉左邊重量四一〇公克、右邊重量三八〇公克。表面:暗紅色,臟層胸膜約一個拇指指腹下方,觀察到少數斑狀出血。剖面:血量稍多。水腫:輕度。含氧量:少。幾乎完全沒有細小泡沫。病變:無。」
這到底意味著什麼?
一般成年男性的肺部重量,左肺大約是五百公克,右肺則約為六百公克左右。但是,溺死屍體的肺部由於吸收了大量的水,會像含水的海綿一樣,成為溺死肺(水性肺水腫)的狀態。
因此,溺死肺會變得相當重,高達八百至一千二百公克左右。
這具屍體由於腐敗狀況嚴重,肺裡的血液、水分及胸水已經從胸腔內漏出,的確會比一般狀況下的肺部再輕一些,但是根據記錄,這次漏出的胸水量,左右肺各自流出的量都不超過一百五十公克。
把流出的胸水量加上屍體的肺重量,左肺為五六〇公克,右肺則為五三〇公克,與一般成人的肺重量差不多一樣。
因此,無法說這是大量吸收水分的肺。
再加上水腫的程度輕微,含氧量少。
從這些屍體狀況來看,也無法判斷為溺死。
是溺死,還是被殺?
兩位彼此認識的同好結伴夜釣。
其中一名男性去自動販賣機購買果汁時,另一名男性不小心跌落海中、溺水身亡。
溺死的男子就是此次提出告訴的建築公司之員工,他以建築公司為受益人,投保了一億元的意外傷害險。
由於保險公司拒絕支付保險金,因此演變為民事訴訟。
我們先從紀錄中雙方出現差異的說詞裡,舉出其中之一來看看。
關於夜釣溺水事件,以下是被告的主張。
「該男子沒有釣魚的興趣。」
證據是他的住家內並沒有釣具,同住的雙親也不曾聽他提過與釣魚有關的話題,這是被告的主張。
另一方面,原告則主張「男子的興趣是釣魚」。
證據為這次同行的男性,以前就有和溺水男子一起夜釣的經驗。這是原告的主張。
無論如何,當事人都已經被晾在一邊,只有周遭還七嘴八舌地各說各話罷了。
透過週刊雜誌的訪談就能發現,當某人引發事件時,有人會回答「我沒想到他會做出那麼殘忍的事情」,同時,也會有人說出「我一直覺得他很可疑,聽到這件事情時,我就覺得果然沒錯」這種完全相反的答案。
我讀完資料後再次認為,這類案件才更是需要仰賴「屍體會說話」。
即使是同一件事情,因為周遭理解的方式不同,就會造成巨大的差異。
即使是同一個人,在開朗的人眼中看來溫順,但嚴謹的人卻覺得吵鬧,這是因為觀者不同,產生的印象也會大異其趣。
但是,「屍體」絕對不動搖,只會講述一個真相。
事實上,這起事件發生於一年前的春天。
建築公司在同年秋天提出告訴,而保險公司為了委託、到我家拜訪已經是隔年一月的事了。
「從頭到尾的資料都已經蒐集齊全了,請醫生參考並確認是否接受委託。後續能請您聯絡我嗎?」
資料包含現場周邊的採訪,內容十分詳細。
「我知道了。」
我如此回覆保險公司的員工,當天的討論也到此結束。
這時,我突然察覺到一件事,試著詢問對方:「這麼說來,你們有屍體的照片嗎?」
「屍體的照片啊……」他一邊說,一邊取回交給我的資料,稍微翻找之後,便將一張照片遞到我面前。
「是這個吧。」
「啊,非常感謝。」
那是一張溺斃男性的臉部照片。
看著那張照片,我回覆道:「這次的案件,我想我可以協助。」
「咦?」
站在我身邊、一起看著屍體照片的保險公司員工,他驚訝地抬起頭,然後注視著我。
他會感到驚訝也不是沒道理。因為一般來說,我的原則是在詳查鑑定報告之後,才會回覆案主是否能依照他們的意思進行鑑定,而他也相當理解我的做法。
「可以嗎?」
他的臉上似乎寫著:「醫生,不再更詳細調查就接受委託,這樣沒問題嗎?」
「當然,請讓我再仔細地鑑定一次。」
之所以可以立刻回覆對方,是因為我看了照片一眼,就發現屍體與單純溺斃之間有著明顯的矛盾之處。
能夠明顯到這個地步,也實在相當少見。
屍體簡直是「雄辯滔滔」。
當然,雖然說馬上就看出來了,但是後續的鑑定也不能馬虎。既然決定徹底調查,保險公司的員工離開之後,我便向那堆資料伸出了手。
由屍體的相關報告可以得知,男子的前額曾經遭受撞擊。
最大的傷口在額頭上,是一個雞蛋般大的撞傷。
解剖結果也顯示男子的前額、顏面有損傷,手腳也有些許的擦撞傷口,但是怎麼看,這些傷口都不足以造成昏迷。
受傷的程度大概就是,即使一瞬間失去意識,當臉部浸泡在水裡、感到痛苦時,應該就能清醒過來自行防禦。
那麼,男子究竟是如何死亡的?
後記
法律中所謂的鑑定,是為了輔助具有學識經驗的法官及其判斷能力而存在,因此,鑑定必須能夠以專業的觀點判別指定案件的真偽優劣,並報告判斷之結果。
例如,屍體被發現之後,收到通報的警察局會立刻派遣警官趕往現場,確認死者到底是何人,並開始進行搜查。
若是有殺人的嫌疑,便不會進入一般的行政相驗,而是在檢察官的指導之下進行司法相驗。
由於保存現場相當重要,首先出動的會是鑑識人員,負責採集現場證據,例如拍攝現場照片,以及採集指紋、血跡、足跡等。至於屍體,會由醫師在現場進行相驗工作(驗屍),檢察官則會先行立案,暫時先以司法相驗的手續進行。
法官核發鑑定許可書之後,會決定由哪一位法醫學者擔任鑑定人,明記鑑定項目(死因、死亡時間、損傷之有無、凶器種類、凶器用法、毒物檢查、血型、DNA、其它),並委託司法解剖。
鑑定人必須依照鑑定項目進行解剖,詳細記錄觀察到的實際狀態,並附上解剖所見徵象的照片,同時以顯微鏡觀察微米狀態之血液、胃內容物、尿液等,並以藥物化學進行檢驗。最終,綜合所有判斷來製作鑑定報告,再提交給委託鑑定的檢察官。
製作鑑定報告需要經過複雜的檢查程序並加以考察,另外,可能也需要引用文獻,因此,一份報告會花上數個月甚至幾年的時間。
檢察官會根據鑑定報告,在法庭上與辯護律師團(犯罪嫌疑人的一方)進行辯論。如果判決結果是檢察官勝訴,而敗訴的辯方不服,則可提出控訴。
若是訴訟當事人對第一鑑定人的鑑定結果有異議或不滿,就會委託其他法醫學者鑑定。也就是所謂的再鑑定。
相反地,也有檢察官敗訴進入第二審的例子。因此,會選擇具有權威的法醫學者作為再鑑定人。
接到再鑑定的委託或諮詢時,會先詢問事件的概要,並閱讀參考資料。特別是法醫學鑑定報告,一定會徹底檢查。書中我也反覆強調,若從這些資料當中,發現錯誤的判斷或矛盾之處,因為有提出反論的可能,我會接受委託;不過,若法醫學上的判斷正確且沒有矛盾之處,我便會拒絕。
我絕對不會因為被委託就接案,也不會配合委託人的要求進行鑑定。我認為那麼做的人乃是邪道,不能稱為真正的法醫學鑑定人。
再鑑定的委託人大多是檢察官,有些則是辯護律師,另外,也有法院來委託的例子。
在民事案件中,有許多保險公司與投保人爭論是否支付保險金這類型的糾紛。
也曾經有保險公司希望我成為他們的專屬鑑定人。
我認為所謂的專屬,就是以做出對公司有利的判斷為前提來鑑定,這一點我實在無法接受,因此拒絕了邀約。鑑定原本就是為了公正地追究真相而存在,而一個案件只會有一個真相。如果有二個事實,在本質上是相當奇怪的事。
訴訟時選用某鑑定結果,一旦勝訴了,鑑定人應該會得意地到處炫耀吧;如果敗訴,就可能發牢騷、批評判決的結果。但是,對當事者來說,他們面對的是更艱難的現實。
訴訟總有勝負。敗訴的人是否接受判決結果是一回事,但都不得不服從此結果。如此一想,就知道再鑑定的影響有多大,所以我才會無法原諒任何模糊與妥協。同時,這也是我感受到自身職務有多麼茲事體大的瞬間。
閱讀案件的鑑定事例時,面對各式各樣的說詞,當成故事來講可能很有趣,實際上,必須以事實與理論指出對方的錯誤,並證明自己的主張為何正確,還必須以大家都能理解的方式加以說明,讓真相能夠大白,這是非常艱鉅而辛苦的工作。
所有的一切都是為了保護人權,絕不允許任何錯誤的判斷。如果各位讀者能理解到這一點,那就太好了。